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狂犬病暴露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分为三级。一级暴露是指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对一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二级暴露是指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对二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确认为二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二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三级暴露处置。三级暴露是指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对三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近期咨询这个问题的肝病患者特别多。 答复是,只要您肝功能正常。 具体如下: 随着新冠疫苗的上市,国家也在积极的号召我们接种新冠疫苗,许多慢乙肝患者都在后台留言提问,他们是否可以接种新冠疫苗? 在官方公布的信息当中,这几类人群是不能够接种新冠疫苗的[1]: 1. 对疫苗所含任何成分过敏者2. 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和发热者3. 有惊厥、癫痫、格林巴利综合症、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脑病或精神病史4. 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或既往接种新冠疫苗发生严重过敏反应、出现任何神经系统反应者5. 孕妇 从上述的禁忌症当中,和慢乙肝患者比较相关的就是第二条,严重慢性疾病,很多人可能不理解,什么程度算是严重的慢性疾病呢[1]? 在临床上,当慢性肝病患者出现腹水、黄疸、消化道出血、皮肤瘀点瘀斑、意识障碍、尿量减少、血清转氨酶(ALT)升高超过正常值上限10倍以上时,会被认为病情比较严重。所以对于出现这一类症状的慢乙肝患者不能够接种新冠疫苗。 接种疫苗的过程中会感染新冠病毒[2]? 这个问题可能是很多患者都比较担心的,害怕接种疫苗的过程中感染上新冠病毒,其实接种疫苗是不会导致人感染上新冠病毒的,新冠疫苗所使用的的是灭活的病毒、病毒的部分或该病毒的基因,这些因素是不会导致新冠病毒的传播。 接种疫苗后我们应该注意什么[2]? 接种疫苗后,受种者需要在接种门诊留观30分钟,观察是否有过敏反应,发现没有异常后才能够离开,若是离开后出现高热大于38.5℃,或局部红肿大于2.5cm,需及时向接种医生报告,并且尽快到医院就诊。接种当日注射部位还应当保持干燥,并且注意个人卫生,适当安排休息。接种一周内不免接触个人既往已知过敏物及常见致敏原,尽量做到不饮酒、不进食辛辣刺激或海鲜类食物,建议清淡饮食,多喝水等。 对于慢乙肝患者而言,大体上来说如果病情稳定、无明显症状、肝功能正常或基本正常且既往没有疫苗接种严重过敏史,无禁忌症提到的精神病和神经系统疾病、非妊娠期女性,理论上都是可以接种新冠疫苗的。具体是否能够接种,还是应该依据疫苗的说明书为依据,并且由接种点的医护人员进行全面评估作出最终的决定,因为每一个人都存在不一样的状况[1] 转载自南昌市九院宗亚力主任
近年来,随着国际上通用的艾滋病诊治指南不断更新,一种针对艾滋病人传染性情况的认知逐渐被大众熟知,那就是“U=U”的概念,该等式的全程是Undetectable equals Untransmittable),意思是指当病毒量检测不到,也就是没有传染性。这种理念的提出对于在规范进行抗病毒治疗的患者来说无疑是莫大的好消息,因为只要坚持抗病毒,当病毒完全被抑制下来,不再继续复制,那就是不会感染其他人群,也就可以像正常人群那样结婚生育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观点虽然正确,但是是有前提条件的。 关于艾滋病毒量的检测其实有多种检测方式,而且不同的检测试剂,不同的检测方法,所检查的结果是不完全一样的,我们针对患者传染性大小的的判断,需要检测的是高精密度的病毒量水平,而不是广义的检测,因为有的试剂检测范围是1000以内,就算也检测不到,但它仍然可能是比较高的水平,那就可能仍然有传染性的,而高精密度定量的检测范围通常在50甚至是20以内,这样的检测不到才真正的说明病毒处于完全抑制的水平,没有复制,所以才没有传染性。
2019 年版指南对以下10个方面进行了更新。 一、对全球特别是我国的乙肝流行病学资料进行了更新 我国开展的4次乙肝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凸显了自1992年以来通过新生儿乙肝疫苗普种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人群HBsAg阳性率由1992年的9.75%,下降到目前的5% ~ 6%,据此推算,我国 HBsAg 阳性人数由约1. 2亿下降至约7 000万。据2014年全国乙肝血清流行病学调查,4岁以下儿童HBsAg阳性率降至0.32%,5~15岁以下降至0.94%,16~29岁降至4.38%。 二、对乙肝预防部分的描述和推荐意见更详细 一是更强调新生儿出生后应在12 h内注射首针乙肝疫苗 ;二是增加了对母亲HBsAg状态不详的低出生体质量儿的预防接种程序,即:出生后12 h内注射首针乙肝疫苗和乙肝免疫球蛋白,并于满月龄时再按 0、1、6个月的程序接种3针乙肝疫苗。这些推荐意见的依据是 ,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接种的时间越早免疫成功率越高,而早产儿免疫应答能力低下,除了出生后12 h注射首针乙肝疫苗外,一个月后还应再完成0、 1 、6个月的全程乙肝免疫注射。三是增加了鼓励乙肝筛查并接种乙肝疫苗的推荐意见。鼓励在不涉及入托、入学及入职的体检及医疗活动中检查乙肝感染标志物;建议在乙肝感染高危人群、孕妇、接受抗肿瘤治疗或免疫抑制剂治疗者、丙型肝炎病毒(HC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中检查乙肝标志物。对于乙肝表面抗体(抗-HBs)及乙肝核心抗体( 抗-HBc)均阴性者,建议接种乙肝疫苗。这些措施既考虑到对HBsAg阳性者的入托、入学及就业平等权利的保护,也有助于人群乙肝的预防,并能及时发现、及时治疗漫性乙肝患者,以改善其预后。 三、对自然史及临床诊断的描述更加详细 从免疫学角度,慢性乙肝感染自然史一般被分为免疫耐受期、免疫清除期、免疫控制期和再活动期(曾有人称之为免疫逃逸期)。欧洲肝病学会的2017年乙肝指南[6]从临床上将其分别称之为HBeAg阳性慢性HBV感染、HBeAg阳性慢性乙肝、HBeAg阴性慢性HBV感染及HBeAg阴性慢性乙肝。为了保持连续性,2019年版指南基本沿用2015年版指南的诊断名称,并同时说明了其免疫学分期。 为帮助临床医生正确区分其临床分期,还给出了不同分期的HBV DNA和/或HBsAg参考水平,即:慢性HBV携带状态(HBeAg 阳性慢性HBV感染,免疫耐受期),通常HBV DNA>2 x 10? IU/ml、HBsAg>1 x 10? IU/ml; HBeAg 阳性慢性乙肝(免疫清除期),通常其HBV DNA>2 x 10? IU/ml; 非活动 HBsAg 携带状态 (HBeAg 阴性慢性HBV感染,免疫控制期,HBV DNA 四、对肝硬化诊断部分的描述更具可操作性 2019版指南在肝脏病理学诊断部分列出了国内外常用的分级及分期标准,同时引用了我国学者提出的判断肝纤维化动态变化趋势的北京标准。肝纤维化无创诊断部分,也引用了我国大陆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对于代偿期肝硬化,除肝脏病理学检查外,国内外尚无统一的诊断标准。为提高可操作性,本版指南描述了在没有肝活检病理组织学的清况下,尝试结合影像学、内镜、肝脏硬度、生化学(白蛋白及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或国际标准化比)及血液学(血小板)检查诊断肝硬化的标准。因其诊断效能尚有待进一步临床验证, 故未作为正式推荐意见列出。 五、对抗病毒治疗适应证的范围进行了适当扩展 2015年版指南列出的抗病毒治疗基本指征是HBV DNA升高及转氨酶超过2倍正常值上限。考虑到有关研究显示,即使HBV DNA和转氨酶水平轻度升高,其肝硬化、原发性肝细胞癌(HCC)等肝脏相关事件的发生率也会提高,而目前高效、低耐药抗乙肝病毒药物安全性良好且价格大幅度下降,2019年版指南建议:只要HBV DNA阳性,转氨酶持续异常且排除其他原因所致者,即应开始抗病毒治疗。此外,对于转氨酶正常,但有HBV DNA活跃复制且有组织学或无创检查证据显示有中度以上炎症坏死或纤维化者,或有肝外表现者,以及年龄大于30岁且有肝硬化或HCC家族史者,也应开始抗病毒治疗。对于肝硬化患者的抗病毒治疗适应证也进一步放宽。对于代偿期肝硬化,只要能检测到HBV DNA即可开始抗病毒治疗;对于失代偿期肝硬化,只要HBsAg阳性就可开始抗病毒治疗。抗病毒治疗适应证的扩展与欧洲国家和美国指南积极治疗的理念更接近 [6-7] ,反映了从原来的只是“雪中送炭",将逐渐过渡到“锦上添花”。笔者理解,这是2019年版指南的最大变化。 六、抗病毒选择更强调高效低耐药的药物 2015年版指南即明确推荐高效低耐药的ETV和TDF应作为一线药物优先选用。2019年版指南更进一步,不仅建议初治患者应首选ETV、TDF或丙酚替诺福韦(TAF),而且明确提出不应再选用抗病毒效力低、耐药性高的非一线药物。对于以前已经开始服非一线抗病毒药物治疗,建议换用一线药物,以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至此 ,我国指南推荐的一线药物已经和国际主要指南一致[6-8]。 七、抗病毒治疗的疗程推荐意见基本同2015年版指南 关于NAs 的疗程,对于HBeAg阳性慢性乙肝,如治疗1年时发生HBV DNA 转阴、转氨酶复常及HBeAg血清学转换者,继续巩固治疗3年(每间隔6个月复查)不变者,可以考虑停药;对于HBeAg阴性慢性乙肝,则仍然推荐治疗到HBV DNA转阴、转氨酶复常及HBsAg消失(伴或不伴抗-HBs阳转)。关于Peg-IFN的疗程,强调应答指导治疗的概念,以避免无谓的治疗。对于HBeAg阳性慢性乙肝治疗半年时,如果HBV DNA下降幅度小于2 log ,或HBsAg水平仍大于20 000 IU / ml,则建议停药;达到应答标准者,基本疗程为48周,可以适当延长疗程,但不宜超过96周。对于HBeAg阴性慢性乙肝,如果治疗12周时,HBV DNA下降幅度小于2 log , 或HBsAg水平下降小于1 log,则建议停药;达到应答标准者,基本疗程48周,可适当延长疗程,但不宜超高96周。 八、对育龄期及妊娠期妇女的抗病毒治疗意见更明确 对育龄期及孕期抗病毒治疗的描述更明细。对于有抗病毒治疗适应证的慢性乙肝患者,可以服用TDF;对于病毒载量高(HBV DNA>2x10? IU/ ml)的孕妇可在妊娠中晚期(第24至第28周)开始TDF或LdT抗病毒治疗;开始治疗前处于免疫耐受期者,可于产后或1至3个月后停药,开始治疗时即为活动性慢性乙肝患者,应继续用药;接受TDF治疗的母亲可以给婴儿哺乳。 九、对其他特殊人群的抗病毒治疗推荐意见更具体 一是对儿童用药的选择更加明确,即1岁者,可选用普通干扰素;2岁者,可选用ETV或TDF;5岁者,可选用Peg - IFN;12岁者,可选用TAF。二是对肾功能不全或有肾功能损害高危因素者,优先选用 ETV和TAF。三是推荐对 HBsAg 阳性的慢性丙型肝炎接受直接杭病毒药物(DAA )治疗时同时服用NAs,以预防HBV的激活,对于HBsAg阴性、抗-HBc阳性者,应密切监测可能出现的HBV激活。四是对急性、慢加急性及慢性肝衰竭、HCC、接受化疗或免疫抑制剂治疗及肝移植患者的抗病毒治疗推荐意见基本同2015年版指南。 十、关于慢性乙肝临床治愈的概念及新型标志物的描述 2019年版指南保留了2015版指南提出的“临床治愈"的理念,即停止治疗后,HBsAg消失(伴或不伴抗-HBs 阳转)。同时,明确了我国学者提出关于“临床治愈"的定义相当于欧美地区学者提出的 “功能性治愈 (functional cure)”[9]即停止治疗后仍保持HBsAg 阴性(伴或不伴抗-HBs 阳转)、HBV DNA检测不到、肝脏生物化学指标正常,肝组织明显改善。另外,对新型标志物如HBcrAg、抗-HBc定量及HBV RNA在慢性HBV感染的自然史分期、疗效预测及停药标准的应用方面也做了介绍,并指出尚需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