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6医学界外科频道 作者: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肿瘤科 张红梅 来源:医学界肿瘤频道 肿瘤标志物在1978年就被发现了,它是指在血液、体液及组织中可检测到的与肿瘤相关的物质,达到一定水平时,可反映某些肿瘤的存在。 一个最广谱的指标:癌胚抗原(CEA) 1965年发现的CEA可谓是最广谱的指标,它的升高可见于结/直肠癌、胃癌、肺癌、胰腺癌、乳腺癌、卵巢癌、子宫及子宫颈癌、泌尿系肿瘤等,其他恶性肿瘤也有不同程度的阳性率。 总之,腺癌中CEA最容易升高,其次是鳞癌和低分化癌。肿瘤分期晚、瘤体负荷大、肿瘤转移者,也会出现CEA升高。 此外,肝硬化、肝炎、肺气肿、肠道憩室、直肠息肉、结肠炎等良性病也会导致CEA升高,胸腔积液、腹水、消化液、分泌物中的CEA常常升高。 33%的吸烟人群的CEA会升高,需要特别注意。 肝癌:甲胎蛋白(AFP) AFP是一个古老但优秀的肿瘤标志物,在原发性肝癌中特异性很高,阳性率达70%。如果患者有乙肝病史、肝脏有包块、AFP>400ng/ml且持续1个月,即可诊断为肝癌。 除肝癌之外,内胚窦癌、畸胎瘤、睾丸癌、卵巢癌、胃癌伴肝转移者AFP也会升高,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患者绝大部分也会出现AFP升高,但不会超过400ng/ml。 妇女妊娠3个月后,AFP开始升高,7~8个月时达到高峰(也不会超过400ng/ml),分娩3周后恢复正常。 卵巢癌:糖类抗原125(CA125) CA125在临床上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反映卵巢癌,阳性率达61.4%,且CA125是判断卵巢癌疗效和复发的良好指标,治疗有效时CA125下降,复发则CA125升高先于症状。 CA125于其他恶性肿瘤也有一定的阳性率,宫颈癌、宮体癌、子宫内膜癌中阳性率为43%,胰腺癌50%,肺癌41%,胃癌47%,结直肠癌34%,乳腺癌40%。 其他非恶性疾病也有不同程度的CA125升高,虽然阳性率较低,也需引起警惕,如子宫内膜异位症、盆腔炎、卵巢囊肿、胰腺炎、肝炎、肝硬化、结核。 良、恶性胸、腹水中都会发现CA125升高,所以不能借此判断其良恶性。 早期妊娠,也有CA125升高。 乳腺癌:糖类抗原15-3(CA15-3) CA15-3在乳腺癌诊断方面有重要的临床意义。在乳腺癌初期的敏感性较低,为30%,于乳腺癌晚期敏感性高达80%,对乳腺癌的疗效观察、预后判断、复发和转移的诊断有重要的价值。 其他恶性肿瘤也有一定的阳性率,在肝、胃肠道、肺、乳腺、卵巢等非恶性肿瘤性疾病中阳性率不足10%。 消化系统:糖类抗原19-9(CA19-9) CA19-9是消化系统肿瘤中一个重要的指标,在胰腺癌、胆囊癌、胆管壶腹癌中,CA19-9明显升高,尤其是胰腺癌,晚期阳性率可达75%。 此外,胃癌、结/直肠癌、肝癌中CA19-9阳性率分别为50%、60%、65%。 同样,CA19-9升高也不要着急诊断为癌症,急性胰腺炎、胆囊炎、胆汁淤积性胆囊炎、肝炎、肝硬化等一些消化道炎症中,CA19-9也有不同程度的升高。 利用CA19-9鉴别癌性黄疸和阻塞性黄疸:后者CA19-9一般<200 U/mL; 鉴别胰腺癌和慢性胰腺炎:前者CA19-9明显升高、后者正常。 糖类抗原242(CA242) CA242临床应用较少,在腺癌中升高明显,在非鳞状组织中比鳞癌水平高。CEA、CA242两者联合检测能提高腺癌的敏感性。 CA242被作为CA19-9的升级指标,在胰腺癌、胆管癌中灵敏度与CA199一致,特异性优于CA199,较少受到胰腺炎、肝炎及肝硬化等良性疾病影响,在结直肠癌中,灵敏度可达60%~72%。 前列腺特异抗原(PSA) PSA是前列腺最特异的指标,阳性率可高达50%~80%,但前列腺增生、前列腺炎、肾脏和泌尿生殖系统疾病也可见PSA升高。 当总PSA(T-PSA)的值为4~10 ng/ml时,可引入游离PSA/总PSA,即F/T的概念:F/T>0.16,为正常情况;F/T< 0.1,则有56%的可能为前列腺癌;PSA >0.25时,前列腺癌风险为5%。 神经特异性烯醇化酶(NSE) 小细胞肺癌最敏感、最特异的肿瘤标志物。在神经内分泌肿瘤中升高明显,如:嗜铬细胞瘤、甲状腺髓样癌、黑色素瘤、胰岛细胞瘤等。 需要注意的是,NSE的值非常不稳定,溶血会导致升高。 糖类抗原50(CA50) CA50也是一个非常广谱的肿瘤标志物,肝、肺、胃、结/直肠、胰腺、胆囊、肾、子宫、卵 巢、乳腺、膀胱、前列腺癌、淋巴瘤、黑色素瘤中都有升高,在肺炎、肾炎、胰腺炎、结肠炎等某些感染性疾病中也会升高。 另外,某些溃疡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也有CA50升高的现象。 胃癌:糖类抗原(CA72-4) CA72-4在胃癌中的阳性率为65%~70%,有转移者更高。在结/直肠癌、胰腺癌、肝癌、肺癌、乳腺癌、卵巢癌中也有一定阳性率 CA72-4可作为癌症治疗后随访及复发和预后的重要判断指标。 肺癌:细胞角质素片段抗原21-1(CYFRA21-1) 检测肺癌的最佳指标。如果肺部存在不清晰的环形阴影,同时血清CYFRA21-1浓度>30ng/ml,需高度怀疑肺癌。初诊肺癌时一旦发现CYFRA21-1升高,它就可以作为判断肺癌预后的重要指标。 CYFRA21-1在肺癌中的敏感度:鳞癌>腺癌>大细胞癌>小细胞癌。在子宫癌、卵巢癌、乳腺癌、膀胱癌、前列腺癌、胰腺癌、胃癌、结肠癌、肝癌和良性肝病、肾衰竭中,CYFRA21-1也会升高。 组织多肽抗原(TPA) TPA由细胞角质蛋白8、18和19组成,可以直接反映细胞增殖、分化和肿瘤浸润程度。肺癌患者TPA 增高,敏感性与CYFRA21-1相当,阳性率约61%。 膀胱癌、前列腺癌、乳腺癌、卵巢癌和消化道恶性肿瘤患者,TPA升高;急性肝炎、胰腺炎、肺炎和胃肠道疾病及妊娠后3个月也可见TPA 升高。 鳞状上皮癌抗原(SCCA) 鳞癌特异性标志物。用于诊断鳞癌,宫颈癌、肺癌、头颈部癌,其浓度随病情加重而增高。其增高也见于肝炎,肝硬化,肺炎,结核病等良性疾病。 人附睾分泌蛋白4(HE4) HE4是诊断卵巢癌的一个非常好的肿瘤标志物,敏感性最高72.9%(高于CA 125),特异性为95%。CA125+HE4是诊断卵巢癌的最佳组合。 Free-β-HCG 生殖细胞癌最敏感指标,尤其是绒癌,敏感性高达100%。肝上有包块时,若是AFP升高,则高度怀疑原发性肝癌;若Free-β-HCG升高,则怀疑生殖细胞癌。 Free-β-HCG升高还提示肿瘤恶性程度高,预后差。 铁蛋白(Ft) Ft与多种肿瘤相关,但不是肿瘤的直接证据。输血、铁剂治疗;再障、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原发性含铁血黄素沉积症;结缔组织病;各种肝脏疾病及慢性肾衰;感染性疾病等都会出现Ft升高的现象。 缺铁性贫血患者会出现Ft下降。 肿瘤标志物组合筛查 没有哪一种肿瘤标志物的准确率能达到100%,一种肿瘤标志物也可能与多种肿瘤相关,临床上常采用组合筛查的方式。 通过对这些肿瘤标志物的一一解读,不难得出结论:肿瘤标志物升高,不一定就是癌症;某一些肿瘤并不分泌相关蛋白,所以肿瘤标志物正常也不能排除肿瘤。合理应用、适时监测,才是临床上应用肿瘤标志物的正确方式
1.体检前不要熬夜,正常饮食,不要吃太油腻的食物,不要饮酒和剧烈运动,空腹8小时以上抽血化验。一般10:00前抽血。如果需要吃药的,可以带着药,抽血完毕用少量水吃药,影响不大。 2.尿常规标本最好取清晨第一次尿的中段化验,没有晨尿随机尿也可以,关键是取尿液的中间段送检,尿量一般大于15ml,就是发给你尿管的2/3以上即可,留尿后2小时检查完毕。如果是自己在家留尿,容器应该带盖,清洁,干燥,2小时内送检。女性避开月经期,月经前三天,月经后三天,其他时间留尿化验。 3.肝胆超声需要空腹,前列腺,子宫附件超声需要憋尿,已婚女性还可以做阴道超声不需憋尿。 4.X线检查需要脱掉衣服,以免影响检查结果,不要戴项链,身体上不要贴膏药等。准备怀孕或是已经怀孕的,一定向大夫说明,不要做这项检查。 如果入职体检要求查胸片的,请怀孕女性带着近期怀孕证明。 5.为了检查方便,穿宽松的衣服,不穿连衣裙。 6.女性妇科检查避开月经期检查,前晚避免性生活,不要冲洗阴道。 7.测量血压至少安静休息10分钟再测。深呼吸,放松,不要紧张,上衣袖口尽量宽松。 8.不隐瞒病史,以有利于大夫对体检报告的总体分析。 注:入职体检和公务员体检带着身份证,照片。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摘自中国公务员局网政策法规 (http://www.scs.gov.cn/zcfg/201701/t20170122_7186.html)
合格要求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 “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 关于肝炎修订 听语音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7.1 条文解释 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 7.1.1病毒性肝炎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区疼痛、肝脏肿大及肝细胞损害,部分患者可有黄疸、发热。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为多种类型,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种。其中甲型、戊型肝炎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多数患者在3~6个月恢复,一般不转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变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肝炎后肝硬化,极少数呈重症经过。慢性乙型、丙型肝炎与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有密切关系。 7.1.2其他肝炎:包括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简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由于长期大量饮酒所致的肝脏损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外,酒精的代谢产物乙醛对肝细胞也有明显毒性作用,因而导致肝细胞变性及坏死,并进而发生纤维化,严重者可因反复肝炎发作导致肝硬化。在临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为3个阶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们可单独存在或同时并存。 2)药物性肝炎:肝脏是药物浓集、转化、代谢的重要器官,大多数药物在肝内通过生物转化而清除,但临床上某些药物会损害肝细胞,导致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药物性肝炎,如异烟肼、利福平、磺胺类等。药物导致的肝细胞损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剂量依赖性损伤,即药物要达到某一高剂量时才会导致肝细胞损伤,如酒精性肝炎;另一类是过敏性药物中毒,即个体对某些药物会发生强烈的过敏反应,一旦服用这些药物(与剂量大小无关)便可引发肝细胞损伤,这类患者多数伴随其他相关过敏性表现,如急性荨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细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见于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隐匿或缓慢,临床表现与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轻者症状多不明显,仅出现肝脏生化检查异常;重者可出现乏力、黄疸、皮肤瘙痒等症状,后期常发展成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状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于各种相关原发疾病造成的肝细胞继发性损害,如心血管疾病导致心脏衰竭,静脉血液无法回流心脏而滞留在肝脏,导致肝脏发生充血肿大、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 5)遗传代谢性肝病:指遗传代谢障碍所致的一组疾病。其共同特点是具有某种代谢障碍,病变累及肝脏同时累及其他脏器和组织,故临床表现除有肝肿大及肝功能损害外,同时伴有受损器官、组织的相应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异常。如肝豆状核变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积症、肝淀粉样变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肝炎,仅指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统称。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疾病将会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渐减少。据估计,这类肝炎中约四分之一为病毒所致。 7.2 诊断要点 1、肝脏检查: 1)常规检测ALT及AST,这两种酶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诊断。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声像图往往呈弥漫性肝病表现,但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种代谢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鉴别,因此,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弥漫性肝病声像图表现:急性期特点为肝脏肿大,肝实质回声偏低,光点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现胆系改变,出现胆囊壁增厚,黏膜水肿呈低回声。迁延性者呈肝脏增大,肝回声增强,不均,光点粗大,可伴脾脏增大或/和门静脉内径增宽。 2、判定标准: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 7.3 注意事项 7.3.1 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7.3.2 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 7.3.3 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 关于肝炎修订 听语音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7.1 条文解释 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 7.1.1?病毒性肝炎?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区疼痛、肝脏肿大及肝细胞损害,部分患者可有黄疸、发热。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为多种类型,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种。其中甲型、戊型肝炎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多数患者在3~6个月恢复,一般不转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变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肝炎后肝硬化,极少数呈重症经过。慢性乙型、丙型肝炎与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有密切关系。 7.1.2?其他肝炎?包括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简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由于长期大量饮酒所致的肝脏损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外,酒精的代谢产物乙醛对肝细胞也有明显毒性作用,因而导致肝细胞变性及坏死,并进而发生纤维化,严重者可因反复肝炎发作导致肝硬化。在临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为3个阶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们可单独存在或同时并存。 2)药物性肝炎:肝脏是药物浓集、转化、代谢的重要器官,大多数药物在肝内通过生物转化而清除,但临床上某些药物会损害肝细胞,导致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药物性肝炎,如异烟肼、利福平、磺胺类等。药物导致的肝细胞损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剂量依赖性损伤,即药物要达到某一高剂量时才会导致肝细胞损伤,如酒精性肝炎;另一类是过敏性药物中毒,即个体对某些药物会发生强烈的过敏反应,一旦服用这些药物(与剂量大小无关)便可引发肝细胞损伤,这类患者多数伴随其他相关过敏性表现,如急性荨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细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见于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隐匿或缓慢,临床表现与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轻者症状多不明显,仅出现肝脏生化检查异常;重者可出现乏力、黄疸、皮肤瘙痒等症状,后期常发展成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状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于各种相关原发疾病造成的肝细胞继发性损害,如心血管疾病导致心脏衰竭,静脉血液无法回流心脏而滞留在肝脏,导致肝脏发生充血肿大、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 5)遗传代谢性肝病:指遗传代谢障碍所致的一组疾病。其共同特点是具有某种代谢障碍,病变累及肝脏同时累及其他脏器和组织,故临床表现除有肝肿大及肝功能损害外,同时伴有受损器官、组织的相应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异常。如肝豆状核变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积症、肝淀粉样变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肝炎,仅指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统称。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疾病将会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渐减少。据估计,这类肝炎中约四分之一为病毒所致。 7.2 诊断要点 1、肝脏检查: 1)常规检测ALT及AST,这两种酶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诊断。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声像图往往呈弥漫性肝病表现,但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种代谢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鉴别,因此,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弥漫性肝病声像图表现:急性期特点为肝脏肿大,肝实质回声偏低,光点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现胆系改变,出现胆囊壁增厚,黏膜水肿呈低回声。迁延性者呈肝脏增大,肝回声增强,不均,光点粗大,可伴脾脏增大或/和门静脉内径增宽。 2、判定标准: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 7.3 注意事项 7.3.1 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7.3.2 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 7.3.3 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1)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2)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近视患者可以通过近视眼激光手术治疗好近视,恢复视力,通过视力体检。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纹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测试达标标准 听语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 2001年7月,原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施行以来,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安民警,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使公安机关招警体能测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2001年原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