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气管内插管术 一、适应证 1、全麻; 2、心肺复苏; 3、机械通气; 4、新生儿窒息等; 5、气管塌陷; 6、呼吸道良性阻塞。 二、禁忌证 1、喉水肿、气道急性炎症、喉头粘膜下血肿时,除非急救严禁气管插管;严重气管畸形或移位,应慎重气管插管,避免反复试插造成的喉头和气管损伤; 2、胸主动瘤压迫气管者,插管时可能造成动脉瘤破裂出血,如需插管,动作轻柔、熟练,避免呛咳、挣扎造成意外; 3、鼻道不通畅、鼻咽部纤维血管瘤、鼻息肉或有反复鼻衄者,禁用经鼻气管插管; 4、对插管基本知识和技能未掌握者,设备不完善列为相对禁忌证。 三、插管前准备 1、术前检查及估计 (1)头颈活动度:正常头颈伸屈范围165~90°,若头后仰不足80°可使插管困难,见于颈部病变(类风湿性关节炎等)、过度肥胖(颈粗短高喉头等)或先天性疾病(斜颈等)。 (2)口齿情况:正常张口可达4~5cm,如张口小于2.5cm常妨碍喉镜置入,见于颞颌关节病变;颌面部瘢痕挛缩;颌面、舌或口内肿瘤以及先天性疾病(巨舌、小颌症等)。如有活动义齿,在麻醉前应全部取下。 (3)拟行鼻腔插管时要了解鼻腔通畅情况 ,有无鼻损伤、鼻咽部手术史,咽部有否扁桃肿大,咽后壁脓肿等。 (4)术前应充分了解有无气管狭窄,颈部巨大肿瘤,主动脉瘤等长期压迫气管,常使气管软骨环软化,管腔狭窄,也可能气管创伤后狭窄,均应参考X线片或CT片测量气管内径,按内径缩小25%准备导管为宜。 (5)有咽喉部病变(肿瘤、水肿、狭窄等)对插管径路可能有阻挡,无法经声门作气管插管者,需考虑作气管造口后插管。 2、检查麻醉机和供氧条件 (1)供氧设备(中心供氧或氧气瓶)是否无碍,能充分供氧; (2)钠石灰有无失效; (3)麻醉机及回路有无漏气; (4)麻醉面罩是否合适; (5)吸引器、吸痰管是否备全。 3、插管用具的准备 (1)喉镜:注意镜片大小,电源接触及亮度。 (2)气管导管及管芯:选择管径合适的导管,并备有比选用导管大及小一号的导管各一根。一般成年人用F32~38,或内径7~8.5导管。小儿气管导管选择见小儿麻醉常规。 (3)喷雾器:应注明局麻药名称和浓度。 (4)牙垫、衔接管、插管钳等。 四、常用气管内插管方法 1、经口明视插管术 (1)将患者头部后仰,加大经口腔和经喉头轴线的角度,便于显露声门,但小儿插管时应避免过度后仰。 (2)喉镜应由口腔的右边放入(在舌右缘和颊部之间),当喉镜移向口腔中部时,舌头便自动被推向左侧,不致阻碍插管的视线和操作。 (3)首先看到悬雍垂,然后将镜片垂直提前移,直到看见会厌。 (4)挑起会厌以显露声门。如用直镜片,可伸到会厌的声门侧,再将镜柄向前上方提起,即可显露。如采用弯镜片则将镜片置于会厌舌根交界处(会厌谷),用力向前上方提起,使舌骨会厌韧带紧张,会厌翘起紧贴喉镜片,声门者能得以显露。 (5)插管时以右手拇指、食指及中指如执笔式持住导管的中上段,由右侧进入口腔,直到导管已接近喉头才将管端移至喉镜片处,同时双目经过镜片与管壁间的狭窄间隙监视导管前进方向,准确灵巧地将导管尖端插入声门。 (6)当借助管芯插管时,在导管尖端入声门后,可令助手小心将其拔出,同时操作者必须向声门方向顶住导管,以防将导管拔出,管芯拔出后,立即顺势将导管插入气管内,插入气管内深度成年人4~5cm。。 (7)通过看、量、听三个要素决定和调整导管插管深度,最后予以固定并再次听诊。 2、经鼻明视插管术 (1)选一较大鼻孔滴入1~3%麻黄素,使鼻腔粘膜血管收缩,增加鼻腔容积,并可减少出血。 (2)麻醉诱导后首先用棉棒浸滑润剂,润滑试探鼻腔,尽可能清除鼻垢,再经鼻插入较口腔插管略细的涂有滑润剂的气管导管,方向与面部垂直,导管通过后鼻孔后进入咽部时用喉镜显露声门。 (3)用喉镜显露声门的方法及要领与经口明视插管相同。 (4)显露声门后,左手稳固地握住镜柄,同时右手将导管继续向声门方向推进。当导管达会厌上方时,通过改变头位或旋转导管改变导管尖端方向抵达声门,也可利用插管钳经口腔夹住导管的前端,将导管送入声门。成功后导管可直接用胶布固定在病人的鼻面部。 (5)判断插管深度同经口明视插管。 3、经鼻盲探插管术 (1)先用麻黄素滴鼻使局部血管收缩,用喷雾器将表面麻醉药于病人吸气时向两侧鼻孔喷入,每隔1~2min一次共3~4次,约1ml。然后环甲膜穿刺注入1%地卡因或2%利多卡因1~2ml,待1~2min麻醉完善后开始插管。 (2)病人仰卧,头尽量后仰,鼻孔朝上,右手持涂抹过的滑润剂的导管与面部呈现垂直方向插入鼻孔,沿鼻底部出后鼻孔至咽腔。 (3)左手托住病人枕部,右手持导管,用耳倾听呼吸音,依据导管内的呼吸气流声的强弱,判断导管斜口端与声门之间的位置和距离。导管内不断呼出气体表示插管方向正确,趁病人吸气声门开大时,将导管缓缓推入声门,即有屏气咳嗽或导管内有较强呼吸音。如遇气流中断,应退管调整头位或左手按压喉结,再重插。 (4)如导管向前推进受阻,导管可能偏向喉头两侧,需将颈部微向前屈再试插。 (5)如导管虽能推进,但呼出气流消失,为插入食管的表现。应将导管退至鼻咽部,将头部稍仰使导管尖端向上翘起,或可对准声门利于插入。 (6)有时经一侧鼻腔插管失败,可改由另一侧鼻腔或可顺利插入。 (7)如采用浅麻醉下插管,必须保留足够潮气量,依据呼出气流来判断导管前端对准声门的位置,诱导前麻黄素滴鼻。 五、困难气管插管的处理 1、经鼻腔盲探插管:经口腔不能显露喉头致插管困难者,可改为经鼻腔盲探插管。经反复插管仍然滑入食管者,可先保留一导管于食管内,然后经另一鼻孔再进行插管,往往可获成功。如应用特制塑形的专用鼻腔气管内导管可提高成功率。 2、应用可调试喉镜片(如McCOY喉镜片),当放置会厌下时,可由镜柄处使顶端翘起,易于显露声 门。利用附有导向装置的气管导管,在插入过程中调节前端的位置,提高插管成功率。 3、借助纤维喉镜或纤维支气管镜插管:将气管导管套在镜杆外面,然后按内窥镜操作原则将纤维喉 镜或纤维支气管镜的镜杆送入声门,其后再沿镜杆将气管导管送入气管内。 4、经环甲膜穿刺置引导线插管法 (1)经环甲膜穿刺将引导线(CVP导丝或硬膜外导管)逆行经声门插入到口咽部,并将一端拉出。 (2)将气管导管套在引导线外,牵好导线两端,将气管导管沿导线送过声门至气管内,然后拔出引导线(拔出时注意固定好气管导管),再将气管导管向前推进2~3cm即可。 (3)沿导线放置气管导管时易在会厌部受阻,需反复调节。操作时应轻柔,避免组织损伤。 (4)应用顶端带光源可塑性导管管芯,将管芯插入并越过气管导管,在插管过程中,利用管芯的可塑性和从颈部看到光点来指导插管方向。 六、注意事项 1、气管导管的选择应按病人年龄、性别、身材大小等决定。 2、插管时喉头应暴露良好,视野清楚,操作轻柔,防止损伤。 3、导管插入气管后,应检查两肺呼吸音是否正常,防止误入支气管,然后固定导管,防止滑脱,并同时吸引气管内分泌物,以期检查导管是否通畅,有无扭曲。 4、麻醉期应严密观察呼吸,检查钠石灰效果,防止二氧化碳蓄积,国产钠石灰一般可使用8h/1000g,如未超过应密封,并注明时间以待下次再用。 5、气管导管套囊内充气要适度,其内压一般不高于4kPa(30mmHg)长时间留置时,需4~6h作一次短时间的放气。第二节 支气管内插管术 一、适应证 (1)支气管胸膜瘘和支气管断裂。 (2)湿肺、肺活动性出血、支气管扩张等。 (3)经支气管肺灌洗。 (4)一侧肺塌陷后便于手术的进行,如食道切除术(相对适应证)。 (5)单侧肺感染、脓肿及占位病变。 二、方法 1、双腔支气管插管 双腔导管的特点可使左右支气管的通气暂时隔开,既可健侧管腔通气,又可双侧同时施行麻醉和通气,并分别吸除其分泌物,增加麻醉中的安全。双腔管有两种:一种带一个隆突钩的左右两腔两个套囊的左侧(Calens)和右侧(White)的双腔管;另一种不带隆突钩的左右两腔两个套管的(即Robertshaw)双腔管,有F35、37、39三种规格。操作方法与气管插管或单腔支气管插管基本相同,不同之处: (1)导管需良好滑润,头位尽量后仰,用直喉镜片和弯喉镜片均可。 (2)导管进入声门之前的位置(以Carlens双腔管为例)应是左侧管斜口指向会厌,隆突钩指向咽后壁;将左侧管端插入声门后,导管作逆时针旋转180°,使隆突钩转至声门的前端而滑入气管;隆突钩分别指向左右支气管,继续推进导管直到遇阻力、提示隆突钩已骑跨于隆突,左侧管已进入主支气管。 (3)气囊充气后听诊,分别钳夹一侧腔道,判定导管位置并固定。安置体位后,再行听诊确保导管位置无误。 (4)无隆突钩导管易于通过声门,根据深度及听诊确定导管位置。 2、单腔支气管内插管 用一单腔支气管导管插入健侧主支气管,进行单侧肺通气,适应于单侧肺切除手术。操作方法基本与经气管内插管相同,另须注意: (1)插管前必须听诊两肺呼吸音,以作便插管后鉴别对照; (2)单腔支气管需比气管插管长(32~36cm),管径细(F24~30),质地柔韧而有弹性。 (3)导管进入声门后斜面朝向准备插入一侧,使导管能贴该侧气管壁推入,一般以右主支气管较容易,如向左支气管插管遇有困难者,估计导管接近隆突时,将导管稍向逆时针方向旋转,并将病人头部转向左侧再作推进; (4)插管后立即气囊充气,听诊两侧肺呼吸音,判断导管位置,正确无误后妥善固定; (5)此后,有体位变动、病人呛咳后或移动身躯头颈,都应听诊,以防导管脱出或移位; (6)当病侧支气管残端缝合完毕后,可边吸引边将导管退至气管,以减轻隆突刺激。 三、注意事项 1、插管时注意声门暴露良好,禁用暴力将隆突钩插入声门,以造成损伤。 2、插管后导管的位置必须正确,固定要牢,以免术中导管从支气管内滑出。 3、双腔管的管腔狭小,呼吸道阻力增加,术中合理使用辅助呼吸或控制呼吸,保证气体交换,防止二氧化碳蓄积。 4、采用单腔支气管导管勿插入过深,尤其是右侧支气管,防止阻塞上叶肺支气管开口。 5、术中应及时清除分泌物。 6、使用左侧双腔管作全肺切除时,于切开左总支气管之前,应将导管向总气管内退出,以免将导管的左侧分支切断。 7、注意防止插管和拔管时的并发症和意外。尤其气管导管误入食管,高血压及心动过速,拔管时呕吐误吸意外,气管萎陷窒息,拔管时心跳骤停。文章转自:东北医生,原文地址:http://www.db120.cn/bencandy.php?fid-111-id-12103-page-1.htm
一般来说,术后腰痛的主要原因是腰背部的肌肉、韧带受到损伤。一般的妇科手术,譬如附件包块、子宫肌瘤、宫外孕等手术,常用的麻醉是椎管内麻醉,即俗称的“半麻”,要在腰部的背后“打”麻醉,穿刺针要经过腰背部的肌肉、韧带。椎管内麻醉后腰背部痛的发生率约2%~5%,另外,子宫、附件手术属盆腔手术,手术时常借牵开器显露手术部位,牵开器的放置也容易导致腰背部疼痛的发生。此外,手术卧姿不当也可能导致腰背部疼痛的发生。上述3种术后腰痛的发生率都是可以降低的,预防上可以着眼于3个方面:1、手术平卧时适当垫放薄枕。病人手术平卧时在其头后放一薄枕(5cm厚),使颈部肌肉松弛;腰背处,膝关节后也要垫一薄枕,使平卧时保持正常弯曲度,避免异常牵拉。2、选择满意的麻醉方法。女性病人平常容易患腰背痛的毛病,选择麻醉方法时即应有所考虑,必要时考虑选择全身麻醉,避免麻醉穿刺带来的腰背部韧带的损伤,加重腰痛。3、预防手术后腰背部疼痛还需在手术后回到病房时注意护理。除了增加薄垫枕外,必要的翻身也可以缓解肌肉的牵拉、疲劳,减轻疼痛。另外,还可以早期下床活动,防止体位劳损。部分病人的腰背部痛持续,除应用止痛剂外,亦可接受理疗,如红外线灯照射、磁疗、离子透入疗法、热疗等等,促进早日康复。文章转自:东北医生,原文地址:http://www.db120.cn/bencandy.php?fid-134-id-13031-page-1.htm
腰腿痛病经过正确的临床诊断程式,诊断清晰后,排除了由于胸腰部椎管内极端的情况或特异性病变(肿瘤、血管畸形、脊髓病变等)引起的痛症。尔后需要对各种病症作出相应的合理治疗。首先,须确定有无手术指征,这是极其重要的,否则会贻误病情,各种非手术治疗方法的选择与配合要根据病情的变化而定,即不同病症的不同的发病阶段提供的治疗手段与方法各异,治疗程序亦有所不同。要做到针对性强,疗程短,疗效好,安全可靠;对因和对症并重,达到损害组织的修复与肢体功能恢复之目的。一、临床治疗的理论基础(一) 腰椎管内组织损害的病理生理腰椎管内的原发性发病因素主要分成两类:(1)力学性因素。由于椎间盘的突出,黄韧带肥厚变性,后纵韧带增厚,小关节肥大,椎管狭窄等所致的机械性压迫或刺激,可构成对神经根、硬膜囊或马尾神经的挤压性损害。(2)生物性因素。由髓核突出物产生的神经源性递质(P物质、血管活性肠肽、降钙素基因相关肽等)和免疫反应产生的炎症性介质(缓激肽、前列腺素E1、白三烯B4、乙酰胆碱等)在椎管内神经根和硬膜囊受到机械性压迫损害出现机能障碍之前,脂肪结缔组织产生了较强烈的无菌性炎症反应。导致硬膜外组织炎性肿胀缺血瘀血、纤维化、脱髓鞘等病理变化,从而神经组织受到刺激而激惹。临床上表现为两种症侯:(1)疼痛。神经超敏感,异位冲动产生,表现为腰痛、腰臀痛或腰腿痛。(2)下肢麻木或/和麻痹。感觉缺失或者运动丧失,如肌无力、肌萎缩、腱反射消失等。甚至于引起马尾神经损害症侯(大小便功能障碍、下肢瘫痪、会阴部感觉障碍)。对于力学性发病因素,临床上主要采用脊柱整复松解手法(非手术)或手术减压,使硬膜囊及神经根从力学上得到松解、改善血供、恢复机能。对于生物性的发病因素,主要采用硬膜外神经阻滞疗法或髓核化学溶解术(如胶原酶注射),消除无菌性炎症反应的病理改变,阻断病变发展。对症治疗可以酌情采用,如使用消炎镇痛药物,外周经皮电刺激等各种理疗可以缓解疼痛,恢复肌力和神经功能。(二) 腰椎管外软组织损害发病机理急性损伤后遗或慢性劳损引起的软组织疼痛是原发因素,其好发部位主要在骨骼肌及筋膜在骨膜附着处。由于损害组织的炎性肿胀、瘀血、坏死组织的分解,使附着处的神经末稍受到无菌性炎症的化学性刺激而引起疼痛。在局部形成有规律的软组织压痛点,呈立体的致痛区域,还具有向远处牵涉的特点。这些病变组织受到上感、感染、疲劳或者轻微外伤、风寒湿等外界刺激可以诱发疼痛。疼痛引起的肌痉挛和肌挛缩可与其互为因果。慢性持久的肌肉变性挛缩能机械性的压迫或牵拉周围血管神经,临床上也可以出现肢体放射性的麻感,甚至萎缩无力,血运障碍,如肢体远端发凉、血肿、泽暗、脉弱等症象。病变日久者会发生脊柱及骨盆动力性平衡失调。人体同时会引起对应补偿调节(左右、前后)和系列补偿调节(向上向下),一旦失去补偿调节,一侧的腰痛可继发对侧的腰痛或腹痛,也可向上继发背、颈、肩胛、上肢疼痛或头痛等症象,向下继发骶尾、骶髂、臀髋、膝踝、足底疼痛症象。对于早期软组织损害,可以施行压痛点推拿、药物注射和各种物理治疗;对于中期的病例,可以采用脊柱松解手法、银质针松解疗法,辅以中药和各种理疗;对于晚期软组织损害变性挛缩严重者,可施行各部位软组织松解手术。临床上多数患者兼有椎管内外组织损害,治疗上一般应先消除椎管内发病因素,而后解除椎管外发病因素。如果仅消除椎管内发病因素而不解决椎管外发病因素,甚至会加重椎管外软组织痛。实验证明,刺激脊髓前根产生沿运动神经元逆行传导的冲动,可以使运动神经元兴奋性降低,此现象称为返回性抑制。其机制是由于运动神经元轴突侧枝放电兴奋了脊髓灰质腹角第Ⅶ层内的抑制性中间神经元(Renshaw细胞)并转而抑制运动神经元而引起的。所以单用硬膜外神经阻滞术消除无菌性炎症刺激,反而使上述的返回性抑制过程减弱或消失,从而增强了由椎管外软组织损害引起的肌痉挛,使疼痛加剧。另一方面,现代电生理学认为,刺激低阈值有髓鞘的初级传入纤维,如肌肉Ⅰa和Ⅰb传入纤维可以减弱脊髓背角痛敏神经元的反应,相反,阻断有髓鞘纤维的传导可增强背角痛敏神经元的反应。所以这种粗纤维对背角伤害信息传递的抑制主要发生在背角胶质区(SG)。对于腰椎管内外混合型损害性病变不能仅仅采用硬膜外神经阻滞术。二、临床治疗思路(一)胸腰椎管内组织损害。除了各种肿瘤、血管畸形、脱髓鞘病、脊髓空洞等专科疾病外,主要针对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及马尾神经损害进行治疗。手术指征:(1)间盘突出。巨大型、破裂型或多节段病变;(2)椎管严重狭窄。主椎管矢状径小于10mm或神经根管前后径小于2mm;(3)马尾神经损害。会阴部或肛周感觉缺失、膀胱直肠功能障碍和下肢麻痹。手术方法:(1)常规的椎板减压术。扩大开窗术、半椎板切除、全椎板切除(2)椎板减压术。加内固定术或加植骨融合术(3)椎管内多节段软组织松解术(4)椎间盘镜下间盘摘除术(4)经皮穿刺椎间盘切吸术或高功率激光切除术。腰椎管内病变的非手术疗法:硬膜外腔隙药物注射、脊柱松解手法、胶原酶注射。静脉点滴甘露醇或β七叶皂甙钠脱水消肿、地塞米松或来比林消炎镇痛、胞二磷胆碱或神经妥乐平营养神经等药物可以作为辅助治疗。(二)椎管外软组织损害。一般应采用非手术治疗,因为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常用的行之有效的治疗方法有(1)神经阻滞疗法(2)软组织压痛点推拿(3)银质针疗法(4)各种理疗。手术疗法的指征:(1)症状顽固(病情严重,持续时间长)(2)反复发作(无明显诱因)(3)久治不愈(各种非手术疗法未能奏效)(4)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丧失自理能力)。手术方法:(1)腰部软组织松解术,(2)臀部软组织松解术,(3)耻骨联合上缘软组织松解术,(4)股内收肌松解术(5)膑下脂肪垫松解术,(6)跗骨窦软组织松解术,(7)内(外)踝后方软组织松解术。临床上椎管内外混合型病变比较多见,治疗上一般先注重椎管内病变,尤其是把握好手术指征,能够及时消除发病因素,不会贻误病情,然后积极处理椎管外软组织损害性病变,两者不可偏废。对于多数患者宜采用针对性强的、疗效高的、较安全的非手术方法,形成序贯治疗方案。做到内外兼治、筋骨并重,才能获得治愈。三、临床治疗方案以下仅提供依据腰腿痛病的病程发展、不同的病情作出的非手术治疗方案选择。(一)胸腰椎管内组织损害。(1)急性发病患者,因为椎管内神经根鞘膜外和硬膜囊外脂肪结缔组织无菌性炎症反应强烈,组织的炎性肿胀、缺血瘀血明显,各种致痛物质的作用,以疼痛为主要征象,神经受压的力学因素并非主要,因此在卧床或戴腰围辅助下应采用硬膜外腔隙注药,或者加用脊柱松解手法。对于疼痛剧烈不能行走的患者,还可以加用静脉点滴脱水消肿、消炎镇痛、营养神经等药物。(2)处于慢性期患者,神经受压的力学因素成为主要环节,神经根、硬膜囊可以受到来自椎间盘突出物的挤压或者由于脂肪结缔组织变性挛缩、纤维化、索条作用而发生损害。所以应先采取脊柱松解手法,后进行硬膜外腔隙药物注射,辅助静脉点滴神经营养药物、牵引治疗,也可以采用胶原酶溶核加用硬膜外腔隙药物注射。(二)胸腰椎管外软组织损害。(1)急性发病者,神经阻滞或压痛点注药;病情较重、疼痛剧烈者可采用神经阻滞与脊柱松解手法,迅速缓解疼痛,解除肌痉挛;病情较轻者选用各种理疗,如:中频电疗、热磁疗、半导体激光或超短波等。(2)处于慢性期患者,其特点是组织病变重、发病部位多、肌肉力学补偿功能低下,往往与椎管内病变并存,所以治疗应以解除肌痉挛、肌挛缩为重点。临床上采取脊柱松解手法或/和银质针针刺疗法,辅助中药外敷、热磁疗等方法,以达到软组织松解和修复的目的。后期还可进行运动疗法,以增强肌力,提高体能,以促使疾病康复。对于老年或青少年患者,体质虚弱者,有较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者,在治疗时应慎重对待,在手法的选用、药物的选择、银质针的布局上有所不同,应该针对个体差异确定治疗方案。四、常用非手术疗法介绍(一)手法 通过力学作用于人体脊柱四肢骨关节和软组织特定部位,调节机体的解剖位置和机能状态达到治痛的目的。人体的腰背痛病大多属于软组织疼痛,手法具有独特的疗效,对于椎间盘突出和由于硬膜外脂肪结缔组织慢性炎性粘连所致的硬膜囊和神经根刺激压迫也有较好的松解作用。但是由于基础研究还不够深入,某些整骨疗法尚有一定的危险性,临床应用时必须采用符合人体脊柱生物力学原理的、规范的手法。1. 脊柱松解手法。针对椎间盘突出症、椎管狭窄症(部分)。(1)牵板手法。适用于侧旁型或中央偏旁型椎间盘突出,该手法经生物力学实验结果表明,腰椎屈曲、拉伸与扭转复合应力使间盘突出物偏离神经根发生位移,主要机制是松解间盘突出物与神经根两者之间的炎性粘连,从而减轻或消除髓核突出对神经根和硬膜囊的刺激与压迫。操作方法:患者俯卧位,双臂放于躯体两侧。以一条折迭式样的长宽布带从患者背部至腋下分别掏入,于其胸前交叉引出固定在床头(或以特制的胸部牵引带固定)。助手用双手握拿患侧下肢踝上部作对抗牵引(或在牵引床上由小腿固定套带启动牵引)。医者站立于患侧,以一手指按压在病损椎间棘突旁小关节处,此处既是椎旁压痛点又是脊椎侧弯凸起点,另一手于健侧下肢膝上部扳提使髋部过伸。嘱助手逐渐牵伸患侧下肢,待术者指下觉有关节牵开感时,提健腿之手用力向患侧斜扳使腰部过伸并扭转,按压关节之拇指指下有骨性跳动感及伴连续“咔咔”声响,此乃软组织松解的弹响与粘连分离声。速将健肢放平于原位,操作完毕让患者卧床休息片刻,翻身后仰卧位保持4小时。每个病变节段只施行一次手法即可,每次治疗后须卧床三天,三周内配戴腰围。(如下图)(2) 腰椎牵压手法:适用于间盘中央型突出。患者腹卧位,肩外展屈肘,两臂自然放平,采用胸带与下肢固定带牵引。术者立于病人躯干患侧,待助手启动牵引床逐渐使患者腰脊柱拉伸时,术者双手拇指分别沿脊柱棘突两旁约(2cm )脊椎骨突关节连线由上腰段向腰骶段滑行推压,当拇指推压到病变间隙时,牵引力须达到患者体重1.5倍左右,通常为90-120公斤,术者迅速向脊柱前方施压,此刻可觉骨突关节明显跳动,并发出咔咔声响,尔后缓慢使牵引力减小至消失,无骨节跳动者可重复操作一遍。术毕,瞩患者平卧4小时,绝对卧床三天,三周内配戴腰围。(如下图) 2.骶髂关节整复手法①前错位。患者仰卧。术者站于伤侧,用一手大鱼际远侧按于髂骨前,虎口朝下,4指轻放在腹股沟处,拇指置于股外侧,另一手扶持膝下部,自然屈膝使髋屈曲90°角。按如下步骤操作:(1)两手用稳力垂直向髂后方冲击推压;(2)继而扶膝之手使髋充分屈曲,按髂之手同时向后用力推压,此刻常觉髂骨移动或伴“咔嚓”声响;(3)按髂之手改为掌心朝健侧,虎口贴近髂骨前侧,于髋外翻位向内上方间断推压髂骨数次。(如下图)②后错位。患者健侧卧位或俯卧位。术者以手掌的掌根部向前托住伤侧髂后上棘处,另一手掌拿足踝部,渐渐伸髋至最大限度,然后托髂骨之手用力向前下方速推,使髋后伸,觉髂骨移动,手法告毕。(如下图)(二)神经阻滞疗法1.骶管裂孔硬膜外前间隙神经阻滞。适用于神经根和硬膜外炎症。病人取俯卧位,下腹垫一薄枕,双下肢略外展,便于患者放松臀部肌肉和术者触及骶管裂孔上缘,在尾骨尖下塞一团纱布,防止消毒液流向会阴。沿棘中线向下触及骶管裂孔上缘,或从尾尖向上4—5cm处触及骶管裂孔凹陷。常规消毒后在稍高于两骶角联线处作局麻皮丘。用长4cm、7.5或8号带药液的注射针管,与皮肤约成20°角(女性可成30°角),直接刺入骶管裂孔。当针穿破骶尾韧带时,术者感觉落空感,即为穿刺成功,然后将针体的斜面紧帖骶管裂孔前壁进针3—4cm,回吸无血无脑脊液,再缓缓注入治疗药液,注药时无阻力,约1—2分钟内完毕,起针后取仰卧位,观察患者脉博呼吸及其它反应。药物组成:2%利多卡因5ml,胞二磷胆碱0.5g,维生素B121mg,地塞米松5mg(或来比林0 .9g);用量:高位节段(L1-3)病变者为25—30ml,低位节段者(L4-S1)为16—20ml,有严重的糖尿病、心脑血管病、溃疡病或多种药物过敏者慎用。2.使用胶原酶治疗时,必须在影像监视下进行(CT或C形臂X线机),用16cm长、18号特制盘面穿刺针穿刺成功后,置入带钢丝内芯硬膜外导管深度为,腰5—骶1间隙距皮肤12—14cm,腰4—5间隙距皮肤16—18cm。退出导管内钢丝,经导管回吸无血或脑脊液,注射造影剂1—2ml于影像显示器下观察正、侧位造影剂显示结果,特别是侧位造影剂在硬膜囊前间隙呈线样分布,则表明插管成功,或在CT影像监视器下证实导管内钢丝尖端位于所需阻滞或溶解的髓核后方。先注射1%利多卡因4—5ml,20min后未出现脊麻征,即可以注射胶原酶1200—2400u(每间隙注射1200u,每次不超过2400u),患侧向下侧卧(中央型髓核脱出俯卧)8—10h后下床。此项治疗也可在影像显示器监视下采用腰椎椎间孔注药进行操作。 其它神经阻滞术,如腰椎旁神经阻滞术、腰椎侧隐窝神经阻滞术、臀上皮神经阻滞术、臀部坐骨神经阻滞术等结合压痛点区域药物注射,可以根据病情和疼痛部位酌情采用。(三)银质针针刺疗法 该银质针以白银为主要材料制做而成,针体长度为6—15cm不同规格,针粗(直径为1.1mm),特点是质地较软,传热作用快,治疗部位深,范围较大,是治疗各种软组织痛症的特效疗法。1. 操作步骤(1).依针刺治疗需要采取俯卧位(腰、下肢后侧)、侧卧位(臀),仰卧位(下肢前侧)。(2).依据病情的需要确定针刺部位与范围。在软组织痛的特定病变组织中选取压痛点,一般压痛点之间的针距为1.0—2.0cm。故称谓“密集型”针刺法。压痛点多为肌肉或肌筋膜与骨膜的连接处,具有严格的解剖学分布,同手术松解的部位和范围相一致。(3).在无菌操作下,于每个进针点各作0.5%利多卡因皮内注射,形成直径约5mm的皮丘,使进针时艾球燃烧时不会产生皮肤的刺痛与灼痛。对于较大部位的压痛区域如腰部、臀部或颈背部目前已采用恩钠乳剂局部涂抹进针点,二个小时后即产生麻醉作用,进针区域皮肤、皮下肌肉可以达到无痛。(4).选择高压消毒的长度合适的银质针分别刺入皮丘,对准深层病变区域方向作直刺或斜刺。经皮下肌肉或筋膜直达骨膜附着处(压痛点),引出较强烈的酸沉胀麻针感为止。(5).进针完毕后,在每一枚银质针的圆球形针尾上装一直径约1.5cm的艾球,点燃后徐徐燃烧。此刻患者自觉治疗部位深层软组织出现舒适的温热感,痛觉全然驱走。(6).艾火熄灭后针体的余热仍有治疗作用,须待冷却后方可起针。在每一针眼处涂2%碘酒。让其暴露(夏秋)或纱布覆盖(冬春),三天内不与水接触,这样可以避免进针点感染。2. 注意事项(1).在同一个病变区域通常仅作一次针刺治疗,多个病变区域的治疗,间隔时间以2—3周为宜。因银质针针刺后人体软组织会进行一次应力调整,特别是邻近部位表现为明显的肌紧张,而针刺部位则往往处于肌松弛状态。(2).银质针治疗不需用针刺手法产生补泻作用,也不需用强刺激手法产生镇痛作用。因为密集型的针刺方法能够产生显著的镇痛作用和肌肉松弛效应。(3).若艾球燃烧加热值高峰时,因针体选择欠长会使针眼周围皮肤产生灼痛难忍,此时可用备好的装满凉水的20ml注射器将水从针头喷出直至高热的针柄适度降温。参考文献1.Rothman et al.The spine.Third edition,Philadelphia,19922.宣蛰人。宣蛰人软组织外科学。第一版。上海:文汇出版社,2002: 412-4133.韩济生。神经科学原理。第二版。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1993: 718,765-7674.张伯勋。现代颈肩腰腿痛学。第一版。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3 5.宣蛰人。软组织外科理论与实践。第一版。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1994:142-1436.李仲廉等。神经阻滞学。第一版。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1:245-文章转自:东北医生,原文地址:http://www.db120.cn/bencandy.php?fid-128-id-11583-page-1.htm
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关于保证椎管内麻醉安全的有关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保证接受椎管内麻醉患者的生命安全,避免相关的麻醉并发症和意外,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第十届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下列指导意见:1、 废弃以往普遍使用的、通过注入空气来判断硬膜外穿刺针是否进入硬膜外腔的操作方法,以避免大量气体进入硬膜外腔后造成的脊髓受压或脊髓前动脉缺血综合征。推荐:使用玻璃管水柱虹吸法来判断穿刺针是否已进入硬膜外腔。2、 废弃以往使用的硬膜外穿刺针穿破硬膜进入蛛网膜下腔后直接改为脊髓麻醉(腰麻)的操作方法,以避免麻醉效果不佳或其它并发症。同时废弃使用自体血填充硬膜外腔来预防脊髓麻醉后头痛(腰麻后头痛)的操作方法,以避免硬膜外腔内粘连,导致日后再次硬膜外麻醉时效果不佳。推荐1:硬膜外穿刺针穿破硬膜后,应以乳酸林格液30~50ml施行硬膜外腔填充。推荐2:硬膜外穿刺针穿破硬膜后,应改行全身麻醉。3、 废弃以往使用的硬膜外穿刺针穿破硬膜进入蛛网膜下腔后,改换另一椎间隙再行穿刺的操作方法,以避免发生全脊髓麻醉的可能性。推荐:在硬膜外填充后,改行全身麻醉。4、 对穿刺过程中出现穿刺针触及脊神经的患者(不论是硬膜外穿刺还是蛛网膜下腔穿刺),均应禁止继续使用局部麻醉药施行阻滞,以避免在神经损伤的基础上,发生局部麻醉药的神经毒性作用对脊神经造成的损害和/或马尾综合征。推荐:立即停止穿刺操作,改行全身麻醉。手术后应对患者进行认真的检查,对有局部神经损伤征象的患者,应及时给予神经营养药物和糖皮质激素治疗,必要时应及时进行高压氧治疗。5、 对既往有电击伤史的患者,应严禁实施任何类型的神经阻滞麻醉(包括硬膜外阻滞和蛛网膜下腔阻滞),以避免该类患者在电击伤后发生脱髓鞘病变的基础上,因使用局部麻醉药而加重神经损害。推荐:麻醉前详细询问病史。使用全身麻醉。以上指导意见,请各地方学会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参照执行。今后对因违反上述指导意见而造成麻醉并发症或意外者,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将不再为当事者进行辩护。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
子夜集结号——陕西省紧急转运救治青海玉树地震伤病员侧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www.moh.gov.cn 2010-04-1820:16:23 4月15日23时20分,一阵急促的手机铃声响起,陕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陈学文一个激灵,翻身拿起了手机。此时,他刚刚安排完第二天将赴青海灾区执行医疗救援任务的陕西省第二批30辆救护车、150人救援队的相关事项,进家门还不到20分钟。 电话里传来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焦雅辉处长急切的声音:接卫生部青海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命令,玉树机场一架军用运输机马上就要起飞,机上载有百余名青海地震灾区伤员,将于4月16日凌晨1时左右抵达西安,请迅速与机场衔接,做好伤员的转运、接收和治疗准备。 此时,距离飞机落地只有100分钟!果断决策 只有100分钟的准备时间!那么,飞机上具体有多少伤员?有多少危重病人?有没有家属或者陪人?……若是100名伤员,最少需100辆救护车,100张病床!现在所有医院床位暴满能不能在按时腾空?100辆救护车,每车1名司机、1名医生、1名护士,最少需要300人!机场方面是否已接到通知?而此时,人们早已进入了梦乡。困难可想而知! 职业的敏感让陈学文一把抓起衣服,一边拨着省卫生厅刘少明厅长的电话,一边箭步跨出家门,一路小跑奔向卫生厅机关的停车场。 电话里传来了刘少明厅长坚定的声音:要举全省医疗卫生资源之力支援灾区人民抗震救灾斗争。通知黄立勋副厅长立即赶往机场并协调机场急救中心和机场方面做好接机准备;通知西安3所最好的医院做好接收伤员准备;通知西安市、咸阳市卫生局立即抽调车辆和人员前往机场急救中心门前集结。确保组织工作万无一失! 家住西安西郊的省卫生厅黄立勋副厅长,同样是安排完第二天赴青海医疗救援队后于夜里11点开始回家的,此时他刚刚走进家门。电话里他急切的告诉陈学文:时间紧迫立即出发,边赶路、边部署。 23时35分,省卫生厅黄立勋副厅长、医政处陈学文处长、马富春副处长、朱敏主任科员,分别乘车驶向郊外通往机场的高速公路。 “机场急救中心,请协调机场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我们立即协调。” “西安市卫生局,请立即抽调50辆救护车150名人员立即到机场集结。”“我们马上调集。” “咸阳市卫生局,请速派20辆救护车60名救援人员,务必在凌晨1时前到达机场。”“保证完成任务。”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西安交大一附院、二附院,请你们马上各腾出50张床位准备接收伤员。西安交大一附院、二附院同时各派5辆救护车、20名救护队员在凌晨1时前到达咸阳机场。”“没有问题,立即落实。” 准备第二天奔赴青海灾区执行医疗救援任务,当晚刚刚集结在西安警苑饭店的汉中市、榆林市10辆救护车和50名队员,睡梦中被叫醒了。 …… 前往机场的路上,一条条指令通过空中电波传向四面八方,像一条条纽带把陕西医务人员的心与把灾区伤员紧紧连在一起。 这是在子夜时分吹响的集结号,一场与时间赛跑的战斗打响了!快速集结 16日零时起,一辆辆接到紧急集结号令的西安、咸阳市各大医院的救护车辆,载着全副武装的医务人员和急救设备、药品,车灯和警灯划破寂静的夜空,从四面八方呼啸着紧急驶向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零时30分,西安交大一附院贺西京副院长带着医务人员和救护车第一时间赶到了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西京医院来了,交大一附院来了,西安、咸阳市卫生局的车队陆续赶到,汉中、榆林市16日上午将赴青海灾区的医疗救援队也来了。 16日凌晨1时,来自西安、咸阳有关医院的100余辆救护车和300余名医务人员准时在机场急救中心门前集结完毕。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机场党委书记张朝晖亲自坐阵,所有高管全部出动,并调集了机场公安、保安、安检、航空服务、急救中心等部门150多名工作人员和多辆引导车、救护车、物资车及20副担架队。临时开辟的“绿色通道”让转运伤员的车辆可以直接进入停机坪。当省卫生厅黄立勋副厅长赶到时,机场所有准备工作已经完毕,按预案进入待命状态。 寒风中,看到夜幕下一眼望不到头的由100多辆救护车排成的一字长龙和300多名全副武装的救护队员,黄立勋副厅长感慨地说:“我们这支队伍多么可爱,危急关头只要一声令下,不讲任何条件,随时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紧急转运 与此同时,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的院内准备工作正在紧张、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接到命令,西京医院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半小时内两个救治专家组的人员以及药品、物资准备到位。前一天,他们接到省卫生厅做好接收地震灾区伤病员准备的通知后,已经提前预留了床位。 西安交大一附院全院紧急动员。16日1时30分,肝胆外科一个45张床位的标准医疗单元在综合住院大楼13层准备就绪。2时整,15辆轮椅、20辆转运推车、68名医护人员和42名其他工作人员全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西安交大二附院医务部主任高亚接到电话后,从被窝里爬起,用了不到20分钟从西安东郊赶到医院。零时左右,接到通知的120名医务人员全部从家里赶到医院急诊大厅集中,15辆平车和5辆轮椅全部就绪。高亚说:“让人感动的是,很多没有通知的人也员闻讯赶来,实际参与救援的人员已经超过了200多人。” 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300多名医务人员翘首以盼。大家知道,飞机早一分钟到达,就为救治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1时35分,对讲机传来了搭载伤病员的专机抵达的消息。 1时45分,运送伤员的空军专机落地。在机场工作人员的密切配合下,机舱内的登记、分诊、转运工作有序展开。机舱下,为了防止拥挤混乱,每次放行5辆救护车,由3所医院救护队负责人再次进行登记、分诊,确认后立即驶离。 1时50分,首位玉树灾区伤员被抬下飞机。现场不断传来救护人员相互间的大声提醒,每一次转接,救助人员都要同时用力,生怕用力不均,让伤员的伤口产生疼痛。 这些到达西安的藏族同胞,有的裹着毛毯,有的用麻绳勒紧棉衣,有的还光着脚…… 2时50分,仅用了1小时零5分钟,115名伤员全部乘上急救车,离开机场。平均接转一个伤员用时不到30秒! 凌晨3时40分,经认真清点,95名伤员和19名陪护家属、1名志愿者全部转运完毕。其中,西安交大一附院接收病人20人、家属陪护人员14人、志愿者1人;西安交大二附院接收病人40人、陪护人员5人;四医大西京医院接收了以广州消防总队武警战士为主的高原反应病人35人。精心救治 2时40分,第一辆救护车到达西京医院,8名严重高原反应的武警战士在8分钟内安置妥当,医疗救治及时展开。目前,入住该院的35名高原反应病人大部分已经恢复。很多官兵纷纷请战,要求再次赴青海灾区参加救援。 3时零5分,第一辆急救车驶入西安交大一附院,5分钟内3名伤员和1名陪人分别得到妥善安置。3时35分,由机场接送到该院的35名伤员和家属全部得到接诊和安置。3时55分,刘青光副院长召集有关专科的专家共同汇总、分析了伤员病情,部署了进一步诊疗措施。4时50分,医院为伤员们送来了热腾腾的蛋汤、油煎馍片和配菜。第二天一大早,正在该院进行培训的西藏基层急救培训班的30多个学员也投入到本次救援当中,即刻缓解了医院和藏族伤员之间的沟通障碍。 西安交大二附院在55分钟内,对40名伤员做了初步筛查、分诊,顺利转入相关病区进行救治。在医院实习的8名藏族学生也投入到了紧张的翻译工作。医院要求为地震病人开启所有绿色通道,各相关科室必须在6小时内拿出治疗方案。截止18日,医院已对8名重病人实施了手术治疗。从17日开始,每天为住院的藏族同胞供应上了可口的酥油茶。 目前,3所医院已对伤病员实施规范治疗,为10名伤员实施了手术治疗。心理干预工作已经开始,95名患者病情平稳,情绪稳定。爱心涌动 灾区同胞牵挂着陕西人民的心,让他们感受到了 “家”的温暖。当得知玉树地震灾区的伤员们即将到来时,绝大多数病人及其家属立即收拾物品,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做好分流安置的准备。在西安交大一附院做完微创治疗手术才3天的张大爷主动让出床位,在他的带头下,又有2名病人主动为灾区伤员让出病床,分流到其他病区继续接受治疗。 16日零时50分,西安市民孙新华从收音机里听到灾区伤员即将到达西安时,他急忙开车赶往离家较近的交大二附院,投入到紧张的转运伤员的行列之中。 来自玉树灾区的67岁的培杰老人和儿子桑巴,被分别送到了交大一附院、交大二附院治疗。在两院医务人员的精心安排下,17日晚,培杰通过视频连线与儿子对话。“见”到儿子那一刻,老人激动的老泪满面。 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灾区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4月16日下午,陕西省委书记赵乐际专程来到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亲切看望在此治疗的青海玉树地震伤员时说,玉树遭了灾,大家受了难,我们感同身受,与大家心情一样难过。党和政府非常关心大家,我们也作了周密安排,医院和医护人员一定会精心救治。赵乐际要求,医院和医护人员逐人确定救治方案,全力治疗伤员,加强心理疏导,创造温馨环境,尊重民族习惯,精心照顾生活,让伤员感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 4月17日上午,陕西省副省长郑小明前往西安交大二附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看望慰问了伤员。郑小明说,这次转运伤病员时间紧迫,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反应迅速,措施扎实得力,实现了无缝隙对接,使伤病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及时救治,充分体现了陕西人民对青海人民的深厚情谊和医务人员无私奉献的高尚品德。他强调,要全力以赴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和心理干预工作,要根据藏族同胞的生活和饮食习惯,精心照顾,体现省委、省政府和陕西人民对灾区同胞的关心、关爱。 陕西省卫生厅刘少明厅长说:“灾区同胞的困难就是我们的困难,我们已经预留了1000张床位,做好再次接收伤员和赴青海灾区救援的准备工作。” (陕西省卫生厅 葛云峰 焦晓宁)
临床麻醉的棘手问题的处理一、肺水肿处理肺水肿(pulmonary edema)系指肺毛细血管内液体浸人到肺组织所造成的肺气体弥散障碍,引起呼吸困难及泡沫样痰(无色或粉红色粘液),其基本生理功能紊乱为体液从肺毛细血管渗出速度超过了肺淋巴管所能吸收的速度,使大量渗出液积聚于肺间质及肺泡。【病因】l.液体过多.输液过多或过快,机体水排除障碍,水中毒。2.高龄(>70岁)或新生儿及小儿,心血管疾病,高血压,肾功能不全。3.非心源性因素:(1)气道梗阻:上呼吸道梗阻。(2)过敏反应:盐酸肼屈嗪(肼苯哒嗪),双氢氯噻嗪(双氢克尿塞)等药物所致。(3)神经源性: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如脑损伤、脑血管意外、脑肿瘤等,中枢交感神经兴奋,使外周血管收缩(间质负压增高)。(4)肺复张性,迅速大量排除胸腔积液或气胸。4.败血症.严重革兰阴性杆菌感染。5.心源性因素:二尖瓣狭窄及闭锁不全,左心室功能下降如心肌缺血或梗死,心律失常,急性心力衰竭等。6.返流误吸。7.多脏器功能衰竭。8.药物因素:琥珀胆碱,吗啡,升压药过量,吸入不纯氧化亚氮,新斯的明和β受体阻滞剂的应用不当。9.手术因素:腹压突然解除如巨大腹腔肿瘤摘除,大量放腹水等。l0.血浆胶体渗透压下降:如低蛋白血症等。【临床征象】l.低氧血症与呼吸性酸中毒,面色苍白,出汗,发绀。2.粉红色泡沫样痰。3.胸闷,咳嗽,呼吸窘迫或呼吸急促(浅快),呼吸困难。4.吸气压力增大。5.两肺捻发音,哮鸣音,布满湿锣音。6-早期PaO2及PaCO2偏低或正常,pH基本正常,中晚期则PaO2及PaCO2明显下降,pH降低,常呈混合性酸中毒。7.严重者循环衰竭∶四肢厥冷,脉搏细弱,血压明显下降呈休克表现。【紧急处理】1.纠正缺氧:(1)面罩纯氧吸入。(2)保待呼吸道通畅,清除气道水肿液。(3)去泡剂:75%~95%酒精雾化吸入、(氧流量每分钟4~6L)。(4)充分镇静,减少氧耗:吗啡5~l0mg,静脉注射;或地西淬(安定)5~l0mg,静脉注射。(5)自主呼吸者,使用CPAP,必要时气管插管行机械通气。2.减轻心脏负荷:(l)严格控制输液量。(2)头高足低位或坐位。(3)快速利尿:呋塞米(速尿)20~40mg,静脉注射;或依他尼酸钠(利尿酸钠)25~50mg.静脉注射.(4)两腿下垂或肢体交替上止血带,止血带压力应紧于动脉收缩压和舒张压之间。3.改善肺毛细血管通透性:(l)氢化可的松l00~200mg或地塞米松5~l0mg,静脉注射。(2)抗组胺药如异丙嗪25~50mg或苯海拉明50mg,静脉注射。(3)维生素C l~5g,静脉注射。4.加强心脏收缩力的药物,(1)西地兰0.4mg+葡萄糖溶液20ml,静脉缓慢注射。(2)毒毛苷花苷K0.25mg+葡萄糖溶液20ml,静脉缓慢注射。(3)必要时上述药物可4~l2h重复一次。5.降低肺循环阻力:(l)氨茶碱0.25g+葡萄糖溶液20ml,静脉缓慢注射。(2)甲磺酸酚妥拉明5mg+葡萄糖20ml,静脉缓慢注射或甲磺酸酚妥拉明(苄胺唑啉)l0~20mg+500m1乳酸林格液静脉滴注,每分钟0.3mg。(3)东莨菪碱0.0l~0.lmg/kg,静脉注射,每隔15~30min一次,共l~4次。⑷硝酸甘油或硝普钠每分钟0.5~5ug/kg,静脉滴注。【后续处理】1.去除病因,控制感染,注意热量补充,维持水电解质平衡。2.回顾检查围术期液体平衡和肾功能。3.非心源性可由下列原因所致:气道梗阻,过敏反应,返流误吸,败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多发性创伤,坏死性及出血性胰腺炎)。4.心源性应进一步检查:超声心动图(ECG),心肌酶谱,胸部X线检查。5.送ICU进行监护治疗。二、肺栓塞处理由内源性或外源性栓子阻塞肺动脉及其分支,引起右心室后负荷增加及左心室排血量锐减,从而出现血压下降、缺氧、晕厥甚至猝死者称肺栓塞(pulmonary enbolism)。肺栓塞的病死率占各种急性死亡病例的7%~14%,其中90%以上来自深静脉血栓形成,末经治疗者死亡率高达35%。【病因】l.深静脉血栓:主要为下肢深静脉,其次为盆腔静脉或前列腺静脉丛。2.心脏病,尤其伴充血性心力衰竭、心房颤动者。3.癌栓:肺、消化道和生殖系统肿瘤。4.创伤:如股骨骨折,多为脂肪栓塞来源。5.妊娠及分娩,羊水栓塞。6.肥胖,年龄>40岁,静脉曲张及术后长期卧床者多见。7.近期手术和血栓栓塞史。8.空气栓塞。【临床征象】1.临床症状的轻重主要取决于栓子大小、阻塞血流范围及部位、原有疾病及发作的急缓程度,病情轻重差别很大。(l)轻度:症状轻微或无症状。(2)中度:突发胸闷,胸痛,咳嗽,咯血,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发绀,出冷汗,晕厥。(3)重度:血压下降,心源性休克,心跳骤停,猝死。2.心脏功能及心音的改变:可出现心动过速,房性早搏,室性早搏,心房颤动及ST-T改变,颈静脉怒张,肺动脉区响亮粗糙收缩期杂音,肺动脉瓣第二音(P2)亢进等。3.肺部有啰音、哮鸣音、胸膜摩擦音,胸腔积液。4.PaQ<10.7kPa(80mmHg),肺泡气动脉血氧分压差(A-aDO2);PaCO2多正常或低于正常。5.胸部X线检查:局限肺野片状阴影,患侧横膈升高,肺动脉扩张,肺动脉段膨出。6.肺动脉造影∶证实栓子存在。【紧急处理】l.纯氧吸入。2.镇痛.剧烈胸痛者静脉注射哌替啶50~l00mg或罂粟碱30~60mg。3.对症治疗.出现心力衰竭者,西地兰0.4mg或毒毛花苷K0.l25~0.25mg,稀释后静脉注射,6~8h后可重复一次。休克时可用多巴胺和(或)间羟胺等血管活性药物。4.解除血管痉挛:阿托品0.5~lmg,或氨茶碱0.25~0.5g,稀释后缓慢静脉注射;酚妥拉明l0mg稀释成250ml后,缓慢静脉滴注;地塞米松l0~20mg,静脉注射。5.抗凝治疗:肝素,负荷量l50u/kg,维持量l000~2000u/h,使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达到对照值的l.5~2.5倍,凝血时间(试管法)为正常的2~2.5倍。6.溶栓治疗:(l)链激酶负荷量25万u(静脉滴注30min),维持量l0万u/h(l2~48h)。(2)尿激酶负荷量4000u/kg(30mir1),维持量4000u/h(12~48h滴完).7.手术治疗:阻断下腔静脉以防止深静脉血栓引起肺栓塞,肺栓子摘除术。8.维持循环功能稳定。三、喉痉挛处理喉痉挛(laryngospasm)指喉部肌肉反射性痉挛收缩,使声带内收,声门部分或完全关闭而导致病人出现不同程度的呼吸困难甚至完全性的呼吸道梗阻。【病因】l.气道内操作,浅麻醉下吸痰、放置口咽或鼻咽通气道、气管插管或拔管对咽喉部产生的刺激。2.气道内血液、分泌物或呕吐、返流的胃内容物等刺激诱发所致。3.手术操作:浅全身麻醉下剥离骨膜,扩肛手术,扩张尿道,牵拉内脏等。4.搬动病人。5.药物:刺激性挥发性麻醉药(如乙醚)以及某些静脉麻醉药如疏喷妥钠,盐酸氯安酮等。6.缺氧,二氧化碳蓄积。7.麻醉环路故障。【临床征象】1.吸气性喉鸣,呼吸道梗阻。2.吸气用力增加,气管拖曳。3.胸腹运动矛盾。4.分度:(l)轻度:吸气性喉鸣声调低(鸡啼样喉鸣),无明显通气障碍。(2)中度:吸气性喉鸣声调高、粗糙,气道部分梗阻,呼吸"三凹征"(锁骨上凹,胸骨上凹,肋间凹)。(3)重度:具有强烈的呼吸动作,但气道接近完全梗阻,无气体交换,发绀,意识丧失,瞳孔散大,心跳微弱甚至骤停。【预防】l.术前给予足量的抗胆碱药如阿托品0.5mg,肌肉注射。2.及时清除呼吸道分泌物、血液等。3.避免浅全身麻醉下行口腔、咽喉和气道内操作。【紧急处理】l.面罩加压纯氧吸入。2.轻提下颌可缓解轻度喉痉挛。3.立即停止一切刺激和手术操作。4.立即请求他人协助处理。5.加深麻醉可缓解轻、中度喉痉挛,常用的方法为.静脉注射诱导剂量的20%或增加吸入麻醉药浓度。6.暴露并清除咽喉部分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7.对重度喉痉挛,紧急情况下可采用l6号以上粗针行环甲膜穿刺给氧或行高频通气。8.对重度喉痉挛亦可应用琥珀胆碱l.0~l.5mg/kg,静脉注射或4.0mg/kg肌肉注射后行气管插管。9.面罩气道持续加压(CPAP)或间歇性正压通气(IPPV)通气。l0.伴有心动过缓者.阿托品0.0lmg/kg,静脉注射。1l.已放置气管导管,但又难以改善通气者,其原因可能为.导管扭曲,异物堵塞,支气管痉挛,张力性气胸等。12.气管导管远端梗阻者:经气管导管插入管芯使其通过远端或将梗阻物推向一侧支气管,采用单侧肺通气立即更换气管导管。l3.返流误吸者参见"返流误吸处理"。【后续处理】l.访视病人。2.证实气道是否完全通畅。3.排除肺误吸。4.排除梗阻后肺水肿。5.向病人及家属作必要解释,并告知以后的麻醉医师。四、返流误吸处理返流(regurgitation)指由于贲门松驰或胃内压力过高等原因,胃内容物逆流到咽喉腔的现象。误吸指由于病人咽喉反射迟钝或消失,胃内容物进人气道,造成气道阻塞或吸入性肺炎(Mendelson 综合征)。麻醉下返流较呕吐更常见,因为是-种"无声"的动作,不易被发现,更易发生误吸,最常见于麻醉诱导和苏醒期以及牵拉腹腔脏器时。【病因】l.药物:抗胆碱药,麻醉性镇痛药,硫喷妥钠和恩氟烷等。2.面罩加压给氧,气体进入胃内。3.妊娠,饱胃急症,消化道梗阻如幽门梗阻、肠梗阻等。4.术前放置胃管。5.手术操作牵拉胃肠道。6.低血压。【临床征象】l.呕吐,返流,气道内吸引出胃内容物。2.缺氧.发绀,用一般原因不能解释的乏氧及高碳酸血症。3.吸人性肺炎.当胃液内<2.5、误吸量>25ml时更为严重,表现为呼吸困难,呼吸急促,肺内弥散性哮鸣音和湿锣音。4.喉痉挛,支气管痉挛。5.通气不足,气道梗阻。6.肺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7.血压下降,甚至心跳骤停。【预防】l.择期手术.成年人应禁食6~8h,小儿禁食4~6h。2.饱胃病人术前放置胃管,诱导前尽量将胃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 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七条 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制定年度生产计划。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制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 第八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 第九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第十条 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 (二)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单位申请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需要转让研究成果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的管制品种的,应当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其继续实验研究的决定。 第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第十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批准文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四)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 (五)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 (八)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九)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六条 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医学、药学、社会学、伦理学和禁毒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申请首次上市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社会危害性和被滥用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不得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定点生产企业无法正常生产或者不能保证供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重大突发事件结束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前款规定的企业停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 第二十条 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第二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二)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可以向区域性批发企业,或者经批准可以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十八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第二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向医疗机构、定点批发企业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三十二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使用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十九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储存 第四十六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该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三)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全国性批发企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药品储存点应当符合前款的规定。 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原料药和制剂分别存放。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四十八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六章 运输 第五十条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第五十一条 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第五十三条 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 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货人在发货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次运输的相关信息。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部门应当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根据布局的要求,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初步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并予公布。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异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做到信息共享。 第五十九条 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每月通过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将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医疗机构还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3个月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地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情况。 第六十条 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六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通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名单以及其他管理信息。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管理中的审批、撤销等事项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报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同级公安机关。 第六十四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六十八 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第六十九 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邮政营业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邮寄手续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件丢失的,依照邮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第七十六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第七十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 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十三条 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研究是指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的临床前药物研究。 经批准可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麻醉药品目录中的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 条生产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需要购进、储存、使用麻醉药品原料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七 条军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使用,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十八 条对动物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有效且成功的手术,无论术前、术中或术后,都需要专业的麻醉人员协力合作来完成。麻醉能提供一段完善、舒适的止痛过程,在安眠及肌肉放松中,使手术顺利、安全,达到治疗之目的。作为麻醉医生,我们的主要目的是给病人提供最好的麻醉治疗,安全、舒适、没有痛苦。希望病人阅读有关章节,以便和你的麻醉医生合作,作出关于你的麻醉的最合理的选择。当你和你的麻醉医生进行交谈,请向他提出任何你所关心的问题,如麻醉的选择、术后如何解除疼痛。 人体内有一整套传递信息的系统——神经系统,它是由成千上万个神经细胞组成,使大脑、脊髓相互连接成网络系统。它传播着包括内脏、皮肤、骨胳、肌肉等的信息。通过这个系统交换电化学信号,不停地把来自外部环境的信息传递给大脑,包括伤害性信息如痛觉传达到大脑。这些信号首先由神经末梢传递给脊髓,再上传到大脑的不同区域,经大脑加工形成情绪、感觉、思维、行动。麻醉主要分为局麻、区域阻滞、全麻,它们在不同部位阻断痛觉的传导。想象神经系统是一个电话系统,大脑是总机、神经是电话线、身体的疼痛部位是电话机,全麻主要作用于大脑,区域阻滞作用于电话线,局麻作用于电话机。例如,你的脚需要做一个范围很小的手术,医生决定做局部麻醉、只是使手术部位的神经阻断,不能传达到神经系统,通常适用于很小的手术。如果病人需要进行大的手术如大腿骨折,就需要区域神经阻滞,常用的有硬膜外麻醉,它是通过临时性阻断大量的神经丛使痛觉信号不能上传到脊髓、大脑以达到大范围的消除疼痛的目的。好比电话线被暂时阻断,这一区域的电话都不能到达总机一样。 如果病人需要特殊的手术如心脏手术,麻醉医生会认为全麻是最好的。全麻会暂时使你的意识丧失,察觉不到由神经系统传递来的疼痛信号,不能形成意识、痛觉、情绪,好比总机接线员暂时休息,所有的电话暂不能接通。复杂手术进行全麻时,麻醉医生将选择多种药物以便达到不同的目的。他们使用吸入性麻醉药、静脉麻醉药使丧失意识;肌松药使肌肉松弛;镇痛药消除疼痛;其他药物(非麻醉性药物)维持基础生命功能,麻醉医生应多种药物协调应用,按个体差异合理用药。 什么时候需要进行麻醉? 任何可能引起疼痛的手术和检查均有必要进行麻醉。如外科(包括普通外科、腹部、神经、矫形、胸心、血管、泌尿、小儿等外科)、妇产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等各种大、中、小手术及胃肠镜检查治疗、支纤镜检、人流、分娩和介入治疗等。
一.麻醉分级操作规定 1、助理医师 在各级医师指导下担任一定范围的麻醉工作,如神经阻滞麻醉(包括臂丛、腰丛、颈丛),部分推管内麻醉(包括腰麻、骶管、胸腰段硬膜外麻醉),部分全身麻醉(包括普外、妇产、泌尿、骨、耳鼻喉、口腔、整形等科手术的各种全身麻醉法)和气管插管术。 2、低年住院医师[(大学毕业后从事麻醉工作三年以内) 独立或指导助理医师进行上述各种麻醉操作和管理,掌握术中常规监测技术以及输血补液。初步掌握心、肺复苏术。 3、高年住院医师(大学毕业后从事麻醉工作三年以上) 除低年住院医师的内容外,逐步掌握高位硬膜外麻醉,部分开胸手术的麻醉(包括食管、纵隔、肺的手术),脑外科脑膜瘤、听神经瘤等手术的麻醉。部分特殊病例的麻醉(如柯兴氏综合征、胰岛细胞瘤等),支气管及双腔管插管技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操作部分心脏手术麻醉、低温麻醉、控制性低血压麻醉。熟悉术中各种监护技术,掌握心、肺、脑复苏术。 4、主治医师 主治医师是手术麻醉的中坚力量,如人员编排合理,应采用主治医师负责制度,指导助理医师及住院医师进行上述各种麻醉操作和管理,独立操作病危、疑难病例的麻醉。掌握各种特殊病例的麻醉(如嗜铬细胞瘤、肾移植术等),心脏直视手术的麻醉。掌握术中各种监护技术,熟练掌握心、肺、脑复苏术。 5、正、付主任医师 指导各级医师操作比较疑难病例的麻醉及解决各级医师麻醉操作意外,开展有关麻醉的新方法及新技术。 二.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实行科主任负责制,负责全科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及时传达贯彻院长布署的医疗和行政任务; 2、制订本科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科学分工,协调配合,完成临床麻醉、疼痛治疗、加强监测治疗与复苏等任务; 4、领导本科医师做好麻醉工作,参加疑难危重病例的术前讨论,对手术准备和麻醉选择提出指导性意见,必要时亲自参加麻醉实施; 5、负责本科医师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并提出转正、定科、晋升、考核、奖惩的具体意见。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 6、组织全科医师学习、运用国内外先进经验,开展新技术、新方法,搞好资料积累,完成科研任务; 7、领导全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杜绝医疗事故差错发生; 8、确定本科人员轮转、值班、会诊、出诊、外出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等事宜,做好麻醉科与手术室的工作协调,共同完成科室工作; 9、审签本科物品、器材,申请领导报销,检查使用和保管情况; [注:副主任及麻醉科秘书协助科主任完成以上工作。 ] 三. 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指导全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训和理论提高工作; 2、参加、指导急、危、重和疑难病人的抢救处置工作,担负院内外特殊病例和疑难病例的会诊任务; 3、指导本科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做好各项医疗工作,参加、指导疑难病例术前讨论,对手术准备和麻醉方案提出意见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亲自参加麻醉操作。 4、指导科室的业务学习和“三基”培训。学习运用国内外先进经验,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引进最新技术,根据本科情况与条件应用于临床,指导临床实践,提高医疗质量; 5、担任教学及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 6、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7、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医疗操作规程。 副主任医师职责可参照主任医师职责执行。 四. 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指导本科住院医师、进修和实习医师施行麻醉; 2、担任疑难病列的麻醉处理以及教学、科研工作,承担院内会诊; 3、其它职责与住院医师同。 五. 总住院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直接领导下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负责管理科室的临床麻醉工作,协助科主任处理科室的日常行政事务; 2、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的分工,贯彻执行临床麻醉工作程序,负责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督促、检查; 3、协助科主任,按本科计划安排本科医师轮转、日常排班、值班、会诊,出诊等事宜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4、主持晨会,并协助科主任召开科务会和组织实施疑难病例、死亡病例和差错事故等讨论会,并做好文字记录; 5、负责院内会诊和安排手术的麻醉,对手术病人进行麻醉前访视、会诊,直接参加危重病人的抢救和麻醉处理,遇有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6、主持麻醉记录单归档和书写质量的督促检查,按时完成各种医疗指标统计报表; 7、协助科主任制订科室工作计划、阶段小结和年终总结,并负责做好新仪器新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 8、协助科主任调配临时性工作,安排指令性任务。 六. 住院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负责本科的日常麻醉工作,部分承担教学、科研等具体工作; 2、麻醉前访视病人,参加术前讨论,确定麻醉方案和麻醉前用药,做好麻醉前药品、器材的准备; 3、麻醉中认真仔细地进行麻醉操作,经常检查输血、输液和用药情况,加强术中监测,密切观察病情,认真填写麻醉记录单。遇到意外异常变化,要积极处理并报告上级医师;必要时与手术者共同研究和处理病情; 4、手术后要亲自护送病人回病房(或麻醉恢复室、ICU),并向值班医师或病房护士交待病情和术后 注意事项;术后要及时进行随访。上述交班情况和随访情况要记人麻醉记录单。及时完成麻醉小结; 5、遇有疑难病例或技术问题不能单独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6、参加科研和教学,积极开展临床麻醉的研究,参加培训进修、实习人员; 7、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8、参加麻醉恢复室、ICU、疼痛治疗工作; 9、实行24小时工作负责制。 10、协助各科抢救危重病人。 七. 助理医师职责 1、在住院医师指导下,参加麻醉工作; 2、协助指导进修、实习人员的麻醉工作; 3、负责麻醉后登记、统计工作; 八. 麻醉护士职责 1、麻醉恢复室和 ICU病人的监测护理工作; 2、从事麻醉准备室工作; 3、负责药品、器材的请领、保管; 4、负责麻醉文书、资料的保管工作; 5、负责麻醉前药品、器材的准备和麻醉后的物品整理和消毒。 九. 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麻醉科、手术室内所有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2、每天手术开始前对主要监护和麻醉设备例行检查; 3、每周对大型仪器进行保养一次。
医生如何自我保护?1.要时刻记住病人就是明天会把你推上被告席上的原告!在当今中国特殊的医疗环境下,很多时候不是医生不好,而是病人太狡滑了,作为医生不得不作好自我保护。救治病人,要从法律风险的角度去处理!2.要学会区分医疗纠纷的高危人群,对这类人要重点防范,要特别注意言行。大家干时间长了都有直觉,比如说感觉到某个病人比较“难缠”,那么这个人就可能是高危人群;还有那些在单位是个领导,平时在单位作威作福惯了的;对自己疾病有自以为很了解,一说什么都知道的;家中有学医的;明知是危重症而家属对治疗结果期望值较高的。3.要学会察言观色,发现病人或其家属有不满情绪时,要及时反省自己有什么做的不足的地方,及时改正,如不能消除病人的不满,要及时请上级医师出马,争取把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注意,上级医师业务水平也许并不比你高,但往往他说的话比你管用。4.同病人及家属的沟通工作一定要做好,讲话要注意,一定不能讲“没事”“不要紧”之类的话,须知一个普通感冒也可能合并病毒性心肌炎死人。病有一分,要讲十分,对病危病人,要反复交待病情,要让家属丢掉幻想,要让其有“死马当活马医”的感觉。对病情尚稳定的病人,也要交待可能的并发症,如咯血病人可能因窒息致猝死。 5.碰到危重病人,掌握以下步骤,有百利无一害:第一氧气,第二盐水,第三想上级。6.掌握轻重,认清哪个是要死的,哪个是暂时死不了的。7.对身上暂时无钱的、或者如外地打工真的无钱的,要一视同仁,给他基本的药物和检查,宁可教天下人负我,不可我负天下人。欠费有医院扛大头,对病人“欠治”也许就是我们“欠揍”,犯不着。8.患者有什么不舒服,一定要随叫随到。有时你可能忙于更紧急的事,但是在稍微有空闲时,一定要到床边去看他。你看过病人之后病人出事,和你没看病人出事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9.记录要详尽,该写的一定要写,努力做到滴水不漏,患者不执行勿忘记入病程记录并于医嘱停止执行。上级医师指示要照做并记录,请有关科室会诊并要求会诊大夫留详细会诊记录并照行之,切勿班门弄斧。危重者要下病危重病后让家属签字,病人如果拒绝做某些检查或治疗要签字为证。10.不要主动叫病人出院,让病人来要求出院。 11.不管怎样的病历都记得要写上“不适随诊”这句话,万一病人离开医院后病情恶化你就有退路。12.遇有要对你动粗的不良之徒,如果你觉得占不了上风,不要动手,好汉不吃眼前亏,三十六计走为上。记住不要把希望寄托在领导或警卫身上,他们不会替你伸张正义! 13.出现医疗纠纷的苗头,立即叫总值班,不要自己扛。但也不要怕,大不了上法庭。人家还没有说话,你就先蔫了,人家就更以为你做错了。而且这个问题上的态度要坚决强硬!14.如果在冲突中吃了亏,不要怕把事情闹大,要舍得花精力、财力,让对方服软。15.全科同事要团结,遇事一致对外。要象法庭上的律师一般,脸皮要厚,敢于把白的说成黑的,把黑的说成白的,把豆腐说成是麦子做的。16.提高诊治水平、严格遵守诊疗常规和良好的服务态度是自我保护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