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的一个住院患者,ICD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病程22年,曾经出现过真性、假性幻听,关系妄想,被害妄想,强制性思维等典型的精神病性症状。本次住院之前有过5次住院治疗,先后曾接受过4种抗精神病药物、2种抗抑郁药物、1种心境稳定剂治疗。目前住院予“1种抗精神病药物、1种心境稳定剂”联合治疗,本次住院期间接受了病程中首次改良电休克治疗。经治病情好转,幻听消失,自知力部分恢复,经过一次评估访谈后,我尝试与他进行更深入的交流。在这次访谈中,我们回顾了患者起病时的情况:在某重点中学读高二时,因分班那天迟到而被分到了文科班,本来患者想选物理+生物。分班后患者起初成绩不错,但后来由于学习压力变大,加上喜欢上同班的一个女生A(可以想象的是,当时患者是无法对A表达出自己的爱意的)。后来看见A与同桌女生谈论时会觉得是在谈论自己,最后越来越严重。然后有了以下的对话:患者:我上高三时开始发病,当时就有幻听,听见他们说我不好。医生:是耳朵里听见的,还是像现在一样是心里感应到的?患者:耳朵里听见的。医生:你会去想怎么会出现幻听吗?患者:我问别人,但是没有人给我答案,让我吃药,吃了药就好一点。我一直以为有人跟我心灵感应,来给我传递一些信息。你说有心灵感应这回事吗?医生:我觉得是没有心灵感应的。而幻听其实是你潜意识的内容。患者:潜意识是什么?医生:(解释了意识、前意识、潜意识的概念)。你说你的幻听内容时听见别人说你坏话。所以我推断你出现幻听时,应该是当时你有了对自己的不好的评价,让你不能接受,这些想法便被压抑到了潜意识,但是由于你这个疾病(精神分裂症),你的潜意识内容又以幻听的形式出现到了你的意识中。患者:嗯,这个我深有体会。有一次我去吃面,走的时候忘了给钱,但后来又去给了。我就听见幻听说“你怎么吃了面不给钱?”但是我最后还是回去把钱给了。医生:所以你理解为什么会产生幻听了吗?患者:嗯,我以前还有幻视是怎么回事呢?医生:幻视我们下次再讨论。患者:嗯,我先把这个理一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幻觉的动力学意义:幻觉 精神病性的人会看到或者听到一些念头,这些念头不仅仅不真实,而且象征着那些他们在尝试不去思考的东西——愿望、意见、想象或批评。而且他们无法辨识出他们所看到的的或听到的其实是他们自己的想法,因为他们在现实检验、现实辨别、抽象化、以及触及过程的包容度(Kernberg,1975;Holt,2002)方面的自我功能是不起作用的。如果他们的自我功能是可以运作的,而他们也不是精神病性患者,那么我们将使用“错觉”或“白日梦”等词语来描述他们的感知(视觉的、听觉的)、感觉(味觉的、嗅觉的、触觉的)、思维(命令、浓缩幻想)、自责痛苦(批评)以及记忆(听觉的、视觉的)。这里所讨论的幻觉(幻听)我理解成一种防御机制,而不是一个精神病性症状。我截取了一些对话内容,来讨论一下幻觉对于该患者的意义。之所以说是对于该患者,是因为动力学治疗不像药物或物理治疗,只需要符合适应症,排除禁忌症就可以使用了。动力学治疗更个体化,更有艺术性,治疗的过程就像是在帮助患者描绘出他的人生轨迹,为他勾勒出一些他曾经忽略的细节。当患者因为吃面没付钱而受到超我的谴责,并且无法承受时,他会把这些想法压抑到潜意识,但似乎压抑的防御机制在他身上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即使纠正了之前错误的行为(之后付了钱),仍然不能逃过超我的谴责(因为已经犯了错误了),这些谴责就通过幻觉侵入到意识之中。当我对患者做完以上的解释后,患者表现出了对我的说法的兴趣,并表示想要了解更多,这表明这次访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虽然没有很深入的探讨,但这应该会为以后进一步的治疗打下一定基础。这次访谈中,也有其他内容需要讨论,如过强的超我,还有访谈最后患者暴露的“幻视”,由于时间有限而没能讨论;对于该患者,情感路线也可能成为治疗的一条线索,妄想和强制性思维也是有必要做解释的,这有待在以后的治疗中进一步讨论。给我的启发是:一些自我功能受损不严重或者恢复较好,或者说自知力存在或部分恢复的精神分裂症病人,是否可以使用动力学的治疗方法来促进疾病的康复,这也许是我以后的工作方向。
什么是临床抑郁症? 临床抑郁症,或抑郁障碍,是一种严格定义的医学障碍,医生使用诊断标准来识别病人。基本的特征如下:心情悲伤(有时易激惹或焦虑心境)。个人和工作角色的功能受损。不能享受生活,包括曾能带来欢乐的事情,如喜爱的运动、与朋友相处、性关系。其它症状包括疲乏、不宁、紧张或焦虑、身体不同部位的疼痛、不能入睡或常醒或白天嗜睡、没有食欲或过度进食、常伴体重减轻或增加、对性丧失兴趣或难以达到性高潮、对自己印象差(罪感或无价值感)、注意力困难、无望感、轻生或自杀。 什么不是抑郁症? 临床抑郁症或抑郁障碍,不是我们在种种生活环境下体验到正常的、常见短暂的悲伤感受。虽然抑郁症病人的发病有时也可追朔近期的创伤性生活事件,但是临床抑郁症决不是简单的生活事件所致的悲伤。 临床抑郁症不是弱点缺陷,任何人都可患抑郁症,包括那些生活完满的人。病人需要的是要多于他们自己克服抑郁障碍的意志力。他们需要合格的卫生工作者的帮助。 抑郁障碍不是老年人的专利;抑郁障碍可出现老年人之中,并与其他年龄段的人们一样有效地得以治疗。 抑郁障碍常见度? 抑郁障碍是一种常见的疾病。世界上每5-6人就有一位已患、正患或将患抑郁症。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每20人就有1位患临床抑郁症,女性患抑郁障碍的可能性比男性高二倍。但是,药物和酒精滥用更多见于男性,可能掩盖了抑郁障碍。 导致临床抑郁症的原因是什么? 与其他医学疾病一样(如高血压或溃疡),有数个因素参与抑郁障碍的发病。包括躯体化学不平衡性、遗传或家族倾向性,有时伴有应激性生活事件如失去爱人或离婚。然而,重要的是要记住,对生活事件的短暂的悲伤反应不是临床抑郁症, 抑郁发作可以起始于生活一帆风顺的情况下。 抑郁障碍不是由于过度工作而虚弱的结果。通常是抑郁症使病人难以继续有效地工作。 假如当自己患抑郁障碍或你所认识的人患抑郁障碍你应做什么? 假如你认为你的亲友可能患有抑郁障碍,你(或他们)应和你们医师联系。你的家庭医师的帮助决定你是否患有抑郁障碍,并能为你提供有效的治疗。当临床抑郁症相当严重时,医生常给予抗抑郁药治疗。抗抑郁剂是什么药物? 抗抑郁剂是医师处方的药物,来减轻临床抑郁症的症状,它们不同于镇静剂和催眠药,这些镇静、催眠药不能治疗临床抑郁。 抗抑郁剂不产生依赖,病人不会对抗抑郁剂成瘾,当医生和病人决定终止治疗时,能容易(但要缓慢)撤药。 象其他任何药物一样,抗抑郁剂可能产生一些副反应,不同抗抑剂,副反应不同,副反应也因人而异,但是,通常不会对病人的健康构成严重的问题。医生在给予药物治疗之前告知病人这些副作用。 治疗 任何抗抑郁剂治疗的前在2-3周不会产生疗效。因此在这期间需要耐心,假如你在一月内未觉好转,医生可增加你服药物的剂量,增加其他药物,或换用其他药物。 当明显好转时,重要的是维持服药,否则,有反复的危险,医师将告诫病人何时停用药物。 有其它的治疗吗? 对重性抑郁发作而言,药物通常是最快的好转方式,特别是当抑郁症轻微时,与你的医师交谈,是有益的,并且将加速康复过程。 你能帮助患有抑郁障碍的人做些什么? 家庭和朋友可以用以下方式帮助有抑郁障碍患者: 首先,确信病人看医生,并帮助他/她遵从医生处方治疗。 提供支持和鼓励,病人可能在治疗的头几周感到失望,因为症状的消失要花一段时间。在病人真正感到好转之前,你可能见到一些微小的症状改善。你要指出这些改善以能鼓励他/她。 假如个人接近好转,努力让他/她参与短暂的、过去可使他愉快、放松的活动,如与朋友散步。 理解抑郁症病人不能改善他们的感觉和行为,除非治疗开始起效。他们不是“懒惰”、“愚笨”或“不愿自助”,不要向他们施压;当他们感到好转时,他们将开始恢复他们的正常职责,并参与他们曾喜欢的活动。 你能做些什么来自助? 假如你正患临床抑郁症,首先是要看你的医师并遵从医嘱的治疗。你将能够更好的帮助自己,并感到好转,当药物治疗有效时,你也能: 努力对别人谈及你自己的问题,或花些时间和你的密友或家属在一起,也许不愿见每个人,但是假如你不逃避这些,你将感到更好些。 努力减少刺激性食物的摄入量,如咖啡、茶和一些含咖啡因的苏打饮料。因为它们能使你感到更多的焦虑。 尽可能避免应激性的场景。 放松你自己,不要对你自己作出判断。你正患有医学疾病,一旦这种疾病有效地得到治疗,你将感到行动恢复如常。想得到关于抑郁症更多的信息,与你的医生联系,也有一些书籍可帮助你更好地了解该病。
摘要】近年来,由于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强制治疗引起的医疗纠纷和诉讼时有所见,精神病院屡屡败诉。由于我国目前精神卫生法一直没出台,导致实践中碰到这类案件时,对涉及的非自愿甚至强制性治疗行为无法准确定性,从而影响案件公平审理。因此,研究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治疗中的非法拘禁问题,不仅对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处理这类医疗纠纷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审理也可提供一定依据。本文从分析当前我国精神疾病治疗的现状入手,从医学、伦理学、法学角度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知情权、治疗权、精神病非自愿住院中出现非法拘禁的原因进行了剖析,笔者认为为防止非自愿住院中非法拘禁现象的出现,应采取以下措施:从制度层面依法规范非自愿住院治疗行为;严格医疗机构自身管理;对非自愿住院从程序上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 【关键词】非自愿住院;非法拘禁;医疗纠纷;防范 近年来,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逐年增多,不仅数量上大幅增加,在种类上也出现了很多新类型。其中因为精神病人的非自愿住院引起的纠纷和诉讼就是典型类型之一,精神病院和精神病人的家属常因涉嫌非法拘禁而成为民事被告[1]。由于精神疾病与普通生理疾病的诸多不同,以及我国精神卫生法迟迟未能出台,导致临床医疗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这类纠纷和案件时无明确法律依据,只能借鉴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推定其行为的性质[2],从而影响这类纠纷和案件的调解和公平审理。因此,研究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治疗中的非法拘禁问题,不仅对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处理这类医疗纠纷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审理也可提供一定依据。 1目前我国非自愿住院的现状 我国精神病院的住院方式主要有两种,自愿住院和非自愿住院。前者主要收治对自己病情有自知力、主动求医的轻型精神障碍者,后者主要收治病情严重、缺乏病情自知力的重型精神疾病患者、司法实践中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和部分流浪精神病人。据统计,目前在我国精神病院60%以上的住院患者属于非自愿住院与治疗[3]。 近年来,因非自愿住院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和诉讼也日益增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由于现行精神病人非自愿治疗制度存在明显缺陷,难以在有效区别公民是否真正罹患精神疾病的基础上实施相应的处里,从而导致不仅精神健康的公民有可能被作为精神病人对待,而且精神障碍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也同样缺乏必要的、审慎的法律程序保障,从而导致非法拘禁等法律问题的产生[4]。加之实践中强制住院的医学标准比较宽松和模糊,精神科医生裁量权过大,一名接诊精神科医师就可以决定非自愿住院,精神病人的家属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不能起到对精神病院的制约作用,也就无法充分维护精神病人的权益;有些家属出于不良动机,把精神正常者强行送入精神病院,而有些精神病院为谋求经济利益,只要病人亲属能够支付治疗费、住院费,就开非自愿住院单,所谓常规检查最多走走形式;甚者,某些精神科医生出于某种私利或者迫于某种压力,明知就诊者没有精神病,而故意诊断为有精神病,继而将其强制住院;有些精神障碍者经过治疗后符合出院条件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医疗机构拒不办理出院手续或拒绝其出院。这些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的行为一定程度上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健康权、治疗权构成了实质性的侵害。 2非自愿住院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精神疾病跟临床生理疾病比较而言,最大的差异表现在病人对自己病情的认识即自知力。临床医疗实践中,很多器质性疾病在早期症状不明显时候,病人对自己的病情可无明显自知力,如果被告知体检结果发现某疾患时,病人可持怀疑态度,对治疗也未必全身心配合,但随着客观检查结果增多和病情进展,病人自觉症状也逐渐增多,病人对自己病情自知力明显存在,对临床治疗会积极配合,并对送治的亲属和收治的医院和经治的医疗人员心存感激之心。临床医疗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对初次诊断为恶性肿瘤或其他预后不理想的疾病,医护人员和家属为了减少病人的心理压力,促使其以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状态配合治疗,有时会在一定程度上隐瞒其真实病情,从而导致病人对其病情缺乏自知力,这种做法并不违法医学伦理和医疗常规。因为这种隐瞒动机是善意的,而且效果上看,的确有利于病情的治疗和病人的恢复,事实上病人的知情同意权通过其亲属也得以实现,因此完全符合生命价值、有利、无伤、知情同意等基本医学伦理原则。而精神疾病不同,精神疾病按其程度可分为三种类型:重型精神病;轻型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在精神疾病早期或程度较轻的精神疾病,病人常有一定或全部的自知力,可以主动求医并配合医治。但病情严重的精神病人常无自知力,加之除了少数器质性精神病外,多数精神疾病目前多无客观的检查结果可以佐证,因此医疗实践中病人常坚决否认自己患有精神病,并对治疗强烈抗拒,对送治的亲属和收治的医疗机构表现出排斥和抵触,甚至矛盾激化引起法律问题。一旦需要住院治疗,很难采取自愿住院的方式,多只能采取非自愿住院的方式。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部分精神病人由于各种原因如监护人监管不力,或经济条件限制无法及时送精神病院接受系统治疗,导致病情不断恶化或反复发作,由于病情的影响导致病人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损或丧失,最终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由于其多无责任能力,因此无法处以刑罚。为了保证其自身和其他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除了勒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外,及时、系统地治疗也是必须措施,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对这类精神病人的处遇有了特别的规定,即强制治疗。虽然该项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操作性不强,但为精神疾病的强制治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非自愿住院制度实施中常引起的法律问题 3.1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指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诊治手段必须经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患者也有权拒绝一些诊治手段[5] 。 20 世纪80 年代前后,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关于患者权益保障的呼声大起。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医疗文化水平的逐渐提高,医疗模式从传统的保密性医疗向公开性医疗逐步过渡,患者在治疗中参与甚至起决定作用的份额也越来越大,知情同意权就是基于这一语境应运而生,并且成为受各国法律保障的患者最基本权益之一。如1947 年的《纽伦堡法典》、1973 年美国医院协会发表的《病人权利典章》、1981 年第34 届世界医学会通过的《病人权利宣言》等法律和行规中,都有关于病人知情同意权的内容。我国2002 年9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并在“罚则”中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了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从法律法规层面,确认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由于医学诊断的不精确性、治疗的高风险性及人体生理和心理活动的高相关性,在临床实践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障并不是僵硬地通过由患者决定自己病情有关的一切医疗处理措施的方式来实现。而是表现为部分让患者知晓并同意、部分让家属代理同意、完全由医生作主等三种方式。 3.1.1患者独立行使知情同意权此方式主要用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罹患一般无传染性或者虽有一定传染性但预后不错的躯体疾病以及轻型精神障碍者。针对某些高传染性疾病如性病、艾滋病等常基于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也采用此方式。医生根据患者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和其他辅助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明确诊断后将疾病状况、拟采取的治疗措施、预后及风险情况告诉患者本人,在患者对其病情充分理解并同意或选择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治疗。此方式一般不涉及患者知情同意权被侵犯的问题。 3.1.2家属或者监护人代理患者知情同意权此方式主要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某些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如婴幼儿、未成年人、严重昏迷者等)罹患无传染性或者预后不错的低传染性躯体疾病、对已经成年但无冲动危险行为的精神病人(含智障者)、吸毒成瘾者、初诊为癌症患者和心理脆弱者等也常采用此方式,医生将患者病情信息告诉监护人或其家属,由他们代为行使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该方式由于知情同意权转移给监护人,而患者与监护人之间必然存在一定利益关系,可能会导致监护人权利的滥用,因此可能引发侵权纠纷和诉讼。 3.1.3医生独立决断方式此方式主要用于烈性传染病人、吸毒成瘾者、冲动危险的精神病人和无监护人但对自己病情丧失自知力的流浪精神病人,由于患者所患疾病常危及公共健康甚至公共安全,或者由于所患疾病容易引起严重的法律问题,因此本着患者利益至上兼顾其他公民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由医疗机构直接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治疗,不需要取得患者及其监护人的同意。 由于非自愿住院时,精神病人常由家人、工作单位或其他机构强行送到精神病院治疗,患者很难独立行使知情同意权,故而容易引起侵权之争和侵权之诉。 3.2非法拘禁目前非自愿住院及治疗中引起的法律问题中最主要的就是非法拘禁问题。自由是法律所保护的基本价值,优先于正义、秩序,位于价值序列的首位。对于个体来讲,自由是最基本的权利,而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自由;没有人身自由,其他各种权利的行使就受到了根本的限制。因此,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非自愿住院中出现非法拘禁的主要原因包括两方面。 3.2.1精神障碍者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主要制度缺陷首先,总体而言,我国现有法律中,尚无针对精神病人治疗方面的专门法规,目前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某些有关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原则性规定,也主要针对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对未犯罪或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其不愿住院治疗的情况下,相关医院是否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收治及如何收治,尚无法律规定。即除了针对触犯刑法和违法治安管理条例的精神障碍者可依法实施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外,我国还没有就救护性强制住院治疗(即有潜在冲动自伤、伤人、毁物等危险行为或虽然无害他人和社会但是病情严重的精神障碍者实行人道主义强制住院治疗)和其他非自愿住院治疗进行国家立法。其次,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由精神障碍者享有的住院权利,无论是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还是救护性强制住院中,精神病人都没有实质性的住院治疗决定权。再次,非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措施的适用缺乏合法程序,目前关于精神障碍者或疑似精神障碍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通常是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等个人或机构送治,精神医疗机构决定收治,而被送治人则缺乏质疑和申辩的权利。非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不仅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具体实施中也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督,程序缺乏质疑、申辩等权利救济和纠错机制,公民的治疗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就有可能被他人单方面决定、处置,从而难以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 3.2.2精神疾病的诊断不确定性精神病学说到底也是一门经验科学,由于精神疾病症状的多样性,病程的复杂性及个体差异,导致对很多精神疾病明确诊断不容易,尤其是初次发病或疾病早期,症状不明朗,就不可避免会出现误诊,即精神病学诊断具有客观上的不确定性。 这种诊断的不确定性容易被居心不良者所利用。精神病学的误诊有两类。一类是在进行符合医学规范的检查之后的误诊,这类误诊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因为这样的误诊而将一个精神正常者强制住院,不能简单地理解成精神病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类误诊,是因为违规操作。因为这类误诊而过失地将精神正常者强制住院或者达到临床痊愈的精神疾病患者长期扣留在精神病院进行治疗,这类误诊是应该避免而已可以避免的,其行为属于医疗事故,从法学意义上看,就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直接侵犯,属于非法拘禁范畴,精神病院甚至送治的个人和机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非自愿住院制度实施中非法拘禁的防治对策 为了防止精神病人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和精神病院滥用强制治疗权导致对精神病人甚至精神状态正常者进行非法拘禁,切实保障精神病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从制度完善、医院管理、法律监督等方面着手,具体措施如下。 4.1完善相关制度,依法规范非自愿住院治疗行为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以保护精神病人的人权为宗旨的精神卫生运动蓬勃发展,关于精神病人的人权观念也在不断进步,并且影响到法律、司法领域。强制住院就其表象而言就是一定时间内限制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不仅是“对自然的人限制其生物学上的活动范围”,而且也是“限制其社会学上的人身自由”,应当受到法律主要是公法的调整、规范。根据目前非自愿住院制度的种种缺陷,应从制度层面进行如下完善工作。 4.1.1加快《精神卫生法》立法进程,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中的法律关系应从法制层面承认和保障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权。精神障碍者是否具有行使住院权的能力,应根据司法精神鉴定结果作出决定。任何非自愿住院必须以司法精神鉴定为前置程序,除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外,其他非自愿住院涉及的病人住院权的司法鉴定可由其家属或法定监护人直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非经法律特别规定和法定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剥夺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权利。 4.1.2设置医疗看护人制度我国《民法通则》所设置的监护人制度,意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弥补精神病人因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无法从事相应民事活动的缺陷,并没有对监护人科以协助治疗之义务;而监护人本身与精神病人之间利益密切相关,监护人权限过大,难以保证不被滥用[6,7]。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监护人滥用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权,应为其指定专门针对其疾病治疗和康复等事物的看护人。医疗看护人应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有较好的法制观念,与病人之间无明显利益相关。 4.1.3设置严格的非自愿住院治疗程序对必须实行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的患者的非自愿住院程序的规定必须具体化,明确精神病人、司法机关和精神医疗机构的各自权限。被送治人对强制治疗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未经司法鉴定程序和法定有权机关决定,不得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强制他人住院治疗,给他人造成精神或财产损失的,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医疗性非自愿住院,可由法定监护人提出送治要求,但必须经过医疗看护人同意或经司法精神鉴定其治疗权存在与否,方可送治。医疗看护人也可根据病人病情主动要求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将精神病人送医疗机构检查与治疗。医疗看护人应参精神病人住院治疗中的全程决策,从而保障精神病人住院权的实现。未按照法定程序、送治人提供虚假病史或病情陈述、医疗机构提供虚假医学建议和擅自实施强制医疗措施,造成被送治人身体、精神遭受损伤者,送治人、收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2严格医疗机构自身管理 4.2.1严格入院手续,不盲目开非自愿住院单首先,对于家属、监护人送来的病人,在听取家属或监护人叙述详细精神病史的基础上,应对病人进行详细的精神检查和辅助检查,在确证精神疾病的基础上方可办理入院手续。不能只凭家属或监护人意见就开非资源住院单,如果病人送来时处于昏迷、昏睡等状态无法及时进行精神检查,可暂时收入观察,待其意识清醒后检查精神状况,确诊后才能办理正式入院手续。 其次,对于工作单位、学校送来的病人,由于这些送治单位或个人不是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在采集病史并进行详细精神检查确诊精神疾病的基础上,可暂时收入观察,同时尽快让送治者通知病人家属或监护人、看护人来办理住院手续后,方可治疗。 实践中,还有部分非自愿住院者是司法机关送来的病人,即依法强制治疗者。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强制治疗的主体、程序等法律依据不清,目前,强制治疗主要由公安机关送当地安康医院强制治疗,没安康医院的送地方精神专科治疗机构强制治疗。除了违反《刑法》的肇祸型精神病人在送治前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外,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肇事型精神病人、吸毒成瘾者和流浪状态的精神病人多未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而公安机关并无准确判断精神状态的专业技术,仅凭办案人员感觉或者涉案者陈述就将嫌疑精神病人强行送治,难免不会出现错误。故对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司法机关送来的嫌疑精神病人,除了有明确强制治疗依据的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外,对送治的精神病人不要盲目收治,即使是肇事肇祸型病人,也应在其法定监护人、医疗看护人知情的情况下收治。 对送来的症状不明显的可疑精神病人不要盲目收治,即便家属签字表示担全责。 4.2.2非自愿住院中治疗措施应征得病人监护人、医疗看护人的理解与同意对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由于其丧失对自己病情的自知力,主动配合治疗多不现实,在不得已只能采用强制治疗时,应先征求其监护人、看护人的意见,取得监护人、看护人理解和同意的基础上方可实施相关必要治疗措施。 4.2.3把好出院手续关救护性非自愿住院者的入出院手续常由其监护人或家属办理,应充分尊重监护人的意见,即使医师认为未达到临床痊愈应继续住院治疗,也应按监护人意愿办理出院手续,让病人离院,看护人也应在场见证并表示同意。由公安机关送治的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的出院常需经过公安机关的许可,医疗机构和监护人、看护人可以在病人病情恢复可以回归社会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出院申请,通过对病人精神状态进行评估认可后即由家属、监护人、看护人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对有可能复发并有冲动危险的精神病人,应通知监护人严格监管。 4.3对非自愿住院从程序上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目前,虽然《刑法》十八条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此规定也十分模糊,具体强制治疗的主体、程序并无规定,导致实践中各行其是,强制治疗中仅凭公安机关说了算,病人及家属无权提出异议,公安机关权限过大且并不具备专业判断能力,个别办案人员甚至恣意妄为,常导致非法拘禁行为。因此,有学者认为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精神疾病强制治疗的内容,使强制治疗有法可依[8]。也有学者认为应强化强制治疗中精神病人、监护人和医疗机构的治疗建议和要求[9],从而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强制治疗,保证卫生资源合理利用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医疗救护性非自愿住院中精神病人治疗与否通常由家属或监护人决定,其法律依据也主要是基于我国监护人制度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认为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故由其监护人代理其民事事务。但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都无民事行为能力,即便由于病情严重而丧失对自己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也应依法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后由人民法院宣告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家属或其他利害当事人方能取得其相应的监护资格,从而决定病人治疗与否。而实践中此环节常被忽略,精神病人家属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便以监护人身份处理精神病人的治疗,病人家属多不具备专业判断能力,且与病人之间多有密切利害关系,因此,难免不利用自封的监护权强行送病人去医院住院治疗,从而导致非法拘禁行为出现。因此,对出于医疗救护目的而送治的非自愿住院,也应从法律层面规定其具体程序,并设置必要的法律监督。【参考文献】1 孙勇杰.女医生被丈夫送精神病院. 深圳晚报,2006-9-01.2 刘金林.谁有权把我送进精神病院.检察日报,2008-6-28.3 潘忠德,谢斌,郑瞻培.我国精神障碍者的入院方式调查.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3,5.4 闫晓光,董琦.千万富翁被妻子强送精神病院打官司近2年.信息时报,2008-06-20.5 伍天章. 医学伦理学. 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8.6 陈鹏飞.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2007,5:339-340.7 孟登科,王成波.五问精神病人送治. 南方周末,2006-11-16.8 韩旭.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司法化的必要性.法制与社会,2007,9:410-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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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障碍的基本症状是心境改变,通常表现为抑郁发作和躁狂发作两种完全相反的临床状态。而抑郁发作和躁狂发作的状态学诊断也就构成了作出情感障碍分类学诊断的主要依据。因此,了解这两种情感的极度异常状态的特点并能够加以识别具有重要意义。 1.抑郁发作 既往曾将抑郁发作(depressive episode)的表现概括地称为“三低”,即情感低落、思维缓慢和语言动作减少、迟缓、意志消沉。这3种症状是典型的重度抑郁症的症状,不一定出现在所有的抑郁症病人,甚至并非出现于多数抑郁发作中。抑郁发作的表现可分为核心症状、心理症状群与躯体症状群3个方面。 (1)核心症状:抑郁的核心症状包括心境或情绪低落,兴趣缺乏以及乐趣丧失。这是抑郁的关键症状,诊断抑郁状态时至少应包括此3种症状中的1个。 ①情绪低落:病人体验到情绪低,悲伤。情绪的基调是低沉、灰暗的。病人常常诉说自己心情不好,高兴不起来。抑郁症病人常常可以将自己在抑郁状态下所体验的悲观、悲伤情绪与丧亲所致的悲哀相区别,这就是在抑郁症诊断中常提到的“抑郁的特殊性质”,它是区别“内源性”和“反应性”抑郁的症状之一。在抑郁发作的基础上病人会感到绝望、无助与无用。绝望(hopelessness):对前途感到失望,认为自己无出路。此症状与自杀观念密切相关,在临床上应注意鉴别。无助(helplessness):是与绝望密切相关的症状,对自己的现状缺乏改变的信心和决心。常见的叙述是感到自己的现状如疾病状态无法好转,对治疗失去信心。无用(worthlessness):认为自己生活毫无价值,充满了失败,一无是处。认为自己对别人带来的只有麻烦,不会对任何人有用。认为别人也不会在乎自己。 ②兴趣缺乏:是指病人对各种以前喜爱的活动缺乏兴趣,如文娱、体育活动,业余爱好等。典型者对任何事物无论好坏都缺乏兴趣,离群索居,不愿见人。 ③乐趣丧失:是指病人无法从生活中体验到乐趣,或日快感缺失(anhedonia)。 以上3主征是相互联系的,可以在一个病人身上同时出现,互为因果。但也有不少病人只以其中某一两种突出。有的病人不认为自己情绪不好,但却对周围事物不感兴趣。有些抑郁症患者有时可以在百无聊赖的情况下参加一些活动,主要是由自己单独参与的活动,如看书,看电影、电视,从事体育活动等,因此表面看来病人的兴趣仍存在,但进一步询问可以发现病人无法在这些活动中获得乐趣,从事这些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消磨时间,或希望能从悲观失望中摆脱出来。 (2)心理症状群:抑郁发作包含许多心理学症状,可分为心理学伴随症状(焦虑、自责自罪、精神病性症状、认知症状以及自杀观念和行为,自知力等)和精神运动性症状(精神运动性兴奋与精神运动性激越等)。 ①焦虑:焦虑与抑郁常常伴发,而且经常成为抑郁症的主要症状之一。主观的焦虑症状可以伴发一些躯体症状,如胸闷、心跳加快、尿频、出汗等,躯体症状可以掩盖主观的焦虑体验而成为临床主诉。 ②自责自罪:病人对自己既往的一些轻微过失或错误痛加责备,认为自己的一些作为让别人感到失望。认为自己患病给家庭、社会带来巨大的负担。严重时病人会对自己的过失无限制的“上纲上线”,达到妄想程度。 ③精神病性症状:主要是妄想或幻觉。内容与抑郁状态和谐的称为与心境相和谐的(mood-congruent)妄想,如罪恶妄想、无价值妄想、躯体疾病或灾难妄想、嘲弄性或谴责性的听幻觉等;而内容与抑郁状态不和谐的称为与心境不和谐的(mood-incongruent)妄想,如被害或自我援引妄想,没有情感色彩的幻听等。这些妄想一般不具有精神分裂症妄想的特征,如原发性、荒谬性等。 ④认知症状:抑郁症伴发的认知症状主要是注意力和记忆力的下降。这类症状属于可逆性,随治疗的有效而缓解。认知扭曲也是重要特征之一,如对各种事物均作出悲观的解释,将周围一切都看成灰色的。 ⑤自杀观念和行为:抑郁症患者半数左右会出现自杀观念。轻者常常会想到与死亡有关的内容,或感到活着没意思,没劲;再重会有生不如死,希望毫无痛苦的死去;之后则会主动寻找自杀的方法,并反复寻求自杀。抑郁症病人最终会有10%~15%死于自杀。偶尔病人会出现所谓“扩大性自杀”,病人可在杀死数人后再自杀,导致极严重的后果。因此它绝非一种可治可不治的“良性”疾病,积极的治疗干预是十分必要的。 ⑥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psychomotor retardation,psychomotor agitation) 多见于所谓“内源性抑郁”病人。精神运动性迟滞病人在心理上表现为思维发动的迟缓和思流的缓慢。病人将之表述为“脑子像是没有上润滑油”。同时会伴有注意力和记忆力的下降。在行为上表现为运动迟缓,工作效率下降。严重者可以达到木僵的程度。激越病人则与之相反,脑中反复思考一些没有目的的事情,思维内容无条理,大脑持续处于紧张状态。但由于无法集中注意来思考一个中心议题,因此思维效率下降,无法进行创造性思考。在行为上则表现为烦躁不安,紧张激越,有时不能控制自己的动作,但又不知道自己因何烦躁。 ⑦自知力:相当一部分抑郁症病人自知力完整,主动求治。存在明显自杀倾向者自知力可能有所扭曲甚至缺乏对自己当前状态的清醒认识,甚至完全失去求治愿望。伴有精神病性症状者自知力不完整甚至完全丧失自知力的比例增高。双相障碍抑郁发作患者自知力保持完整的程度不如单相抑郁症患者。 (3)躯体症状群:睡眠紊乱,食欲紊乱,性功能减退,精力丧失,非特异性躯体症状如疼痛、周身不适、自主神经功能紊乱等。 ①睡眠紊乱:是抑郁状态最常伴随的症状之一,也是不少病人的主诉。表现为早段失眠、中段失眠、末段失眠、睡眠感缺失等。其中以早段失眠最为多见,而以末段失眠(早醒)最具有特征性。与这些典型表现不同的是,在不典型抑郁症病人可以出现贪睡的情况。 ②食欲紊乱:主要表现为食欲下降和体重减轻。食欲减退的发生率为70%左右。轻者表现为食不甘味,但进食量不一定出现明显减少,此时病人体重改变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不明显;重者则完全丧失进食的欲望,体重明显下降,甚至导致营养不良。不典型抑郁症病人则可见有食欲亢进和体重增加。 ③性功能减退:可以是性欲的减退乃至完全丧失。有些病人勉强维持有性行为,但无法从中体验到乐趣。 ④精力丧失:表现为无精打采,疲乏无力,懒惰,不愿见人。有时与精神运动性迟滞相伴随。 ⑤晨重夜轻:有的病人情感低落有晨重夜轻的特点。即情绪在晨间加重。病人清晨一睁眼,就在为新的一天担忧,不能自拔。在下午和晚间则有所减轻。此症状是“内源性抑郁症”的典型表现之一。有些心因性抑郁患者的症状则可能在下午或晚间加重,与之恰恰相反。 ⑥非特异性躯体症状:抑郁症病人有时以此类症状作为主诉,因而长期在综合医院门诊游荡。与疑病症不同的是这类病人只是诉说这类症状,希望得到相应的治疗,但并未因此而产生牢固的疑病联想,认为自己得了不治之症。当然,抑郁症伴发疑病症状并不少见。这类非特异性症状包括头痛或全身疼痛,周身不适,胃肠道功能紊乱,心慌气短乃至胸前区痛,尿频、尿意等,常在综合医院被诊为各种自主神经功能紊乱。 2.躁狂发作 躁狂发作(manic episode)病人一般存在所谓“三高”症状,即情感高涨、思维奔逸和意志行为增强。 (1)情感高涨或易激惹,这是躁狂状态的主要原发症状。常表现为轻松、愉快、热情、乐观、洋洋自得、兴高采烈、无忧无虑。这种情感反应生动鲜明,与内心体验和周围环境协调一致,具有一定的感染力。症状轻时可能不被视为异常,但了解他(她)的人则可以看出这种表现的异常性。有的病人也可以以易激惹的情绪为主,因细小琐事而大发雷霆,尤其当有人指责他的狂妄自大或不切实际的想法时,表现为听不得一点反对意见,严重者可出现破坏或攻击行为。病人常常在患病早期表现为愉快而在后期则转换为易激惹。个别病人也可出现短暂的情感抑郁或焦虑。 (2)思维奔逸:是指思维联想速度的加快。病人言语增多,口若悬河、高谈阔论,滔滔不绝,感到自己说话的速度远远跟不上思维速度。有时可出现音韵联想,即音联或意联,可出现注意力不集中,常随境转移。如“敲木鱼,哚、哚、哚,多发财、财气冲天、才华出众……”。在心境高涨的基础上可以表现自负,言谈多是对自己评价过高,出现自我感觉良好,言辞夸大,说话漫无边际,认为自己聪明异常、才华出众、能力无比,出身名门,权位显赫,腰缠万贯,神通广大等,并可达到妄想的程度。有时可在夸大基础上产生被害体验或妄想,但其内容一般并不荒谬,持续时间也较短暂。幻觉较少见。 (3)意志行为增强:即协调性精神运动性兴奋。其内心体验与行为,行为反应与外在环境均较为统一。与精神运动性迟滞恰恰相反,病人活动增多,忙碌不停,喜交往,爱凑热闹。主动与人交往,与人一见如故,好开玩笑或搞恶作剧,好管闲事,好抱不平。但做事虎头蛇尾,一事无成。尽管自己感觉什么都能干成,脑子灵光至极,但由于不能专心于某一事物之上,因而成事不足甚至败事有余。办事缺乏深思熟虑,有时到处惹事。兴趣广泛但无定性。乐于助人但往往有始无终。行为轻率不顾后果,如有时狂购乱买,处事鲁莽欠深思熟虑,行为具有冒险性。 (4)伴随症状:躁狂发作病人由于活动增多,常伴有睡眠需要减少,终日奔波而不知疲倦。由于体力消耗过多,饮食可明显增加,有的病人饮食无节,暴食或贪食。有时因无法正常饮水、进食和睡眠而消瘦明显,甚至可衰竭而死亡。尤其是老年或体弱病人。轻躁狂症病人仪表常浓妆艳抹,尤喜色彩鲜明的服饰,病人性欲亢进,偶可出现兴之所至的性行为,有时则可在不适当的场合出现与人过分亲热、拥抱、接吻而不顾别人的感受。躁狂病人可能保持一定自知力,而躁狂病人一般自知力不全。 (5)躁狂发作的几种形式:典型的躁狂发作以情感高涨,愉快感为主要症状,是与抑郁症恰恰相反并具有所谓“三高”症的临床状态。而在某些躁狂状态的变型中情绪已变得不愉快,而是以易激惹为主。谵妄性躁狂是躁狂状态的一种极端形式。病人在一段时间躁狂发作后由于过度耗竭而导致意识障碍。混合性发作是在躁狂发作的同时伴有抑郁症状。躁狂和抑郁两类症状可以同时出现,也可以在一段时期内交替出现。ICD-10中所描述的混合性发作的标准为:①发作以轻躁狂、躁狂和抑郁症状的混合或迅速交替(即在数小时内)为特点。②在至少2周发作期内,躁狂和抑郁两种症状在多数时间都必须突出。③既往无轻躁狂、抑郁或混合的发作。 3.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和抑郁发作 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是一种严重的躁狂症亚型,自我评价过高,夸大可达到妄想程度,易激惹,以及多疑可发展成被害妄想,严重而持久的兴奋可引发攻击或暴力行为,对饮食及个人卫生的忽视可造成脱水和自我忽视的危险状态。同样,伴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是一种严重的抑郁症亚型,自我评价过低和自责自罪可达到妄想程度,以及多疑可发展成被害妄想,对饮食及个人卫生的忽视可造成脱水和自我忽视的危险状态。抑郁发作的临床表现可有明显的个体差异,在青少年病人中,非典型的表现尤为常见。在某些病例中,心境的改变也可能被易激惹、酗酒、戏剧性行为,或原有的恐惧、强迫症状,或疑病观念所掩盖。尽管如此,某些症状对诊断抑郁发作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对平素令人能体验到乐趣的个人爱好,丧失兴趣和愉快感;对通常令人愉快的环境,缺乏情感反应;较平时早醒2h或更多;早晨抑郁加重;肯定的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食欲明显下降;体重降低,比1个月前减少5%或更多;性欲明显降低等,均应高度注意。 情感障碍的诊断标准可以分为抑郁、躁狂发作的诊断标准以及各种类型情感障碍的分类标准。尽管各国在情感障碍分类上存在相当大的分歧(见后),但对于抑郁、躁狂发作的诊断标准各主要诊断分类系统(如ICD-10、DSM-Ⅳ以及CCMD-2-R)之间差别不大。在常用分类系统中,定义抑郁发作需首先考察病史中是否出现过躁狂发作。如果曾经出现躁狂发作,则纳入双相障碍之中,否则列入抑郁发作中。现以ICD-10为例加以叙述。 1.抑郁发作 在ICD-10中,抑郁发作不包括发生于双相情感障碍中的抑郁状态。因此,抑郁发作只包括首次发作抑郁症或复发性抑郁症。 (1)抑郁发作的一般标准: ①抑郁发作须持续至少2周。 ②在病人既往生活中,不存在足以符合轻躁狂或躁狂(F30)标准的轻躁狂或躁狂发作。 ③不是由于精神活性物质或器质性精神障碍所致。抑郁发作的症状分为两大类,可以粗略地将之分别称为核心症状和附加症状。 (2)抑郁发作的核心症状: ①抑郁心境,对个体来讲肯定异常,存在于1天中大多数时间里,且几乎每天如此,基本不受环境影响,持续至少2周。 ②对平日感兴趣的活动丧失兴趣或愉快感。 ③精力不足或过度疲劳。 (3)抑郁发作的附加症状: ①自信心丧失和自卑。 ②无理由的自责或过分和不适当的罪恶感。 ③反复出现死或自杀想法,或任何一种自杀行为。 ④主诉或有证据表明存在思维或注意能力降低,例如犹豫不决或踌躇。 ⑤精神运动性活动改变,表现为激越或迟滞(主观感受或客观证据均可)。 ⑥任何类型的睡眠障碍。 ⑦食欲改变(减少或增加),伴有相应的体重变化。 (4)抑郁发作的亚型:根据抑郁发作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3种类型。轻度抑郁发作(F32.0)具有核心症状至少2条,核心与附加症状共计至少4条。中度抑郁发作(F32.1)具有核心症状至少2条,核心与附加症状共计至少6条。根据是否伴有“躯体综合征”将中度发作分为伴有和不伴躯体综合征两个亚型。所谓躯体综合征在含义上与DSM-Ⅳ的“重性抑郁伴忧郁”或经典分类中的“内源性抑郁症”类似。这些症状包括: ①对平日感兴趣的活动丧失兴趣或失去乐趣。 ②对正常时能产生情感反应的事件或活动缺乏反应。 ③比通常早醒2h以上。 ④早晨抑郁加重。 ⑤具有明显的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的客观证据(他人的观察或报道)。 ⑥食欲明显丧失。 ⑦体重减轻(上月体重的5%以上)。 ⑧性欲明显丧失。要符合躯体性综合征的条件,上述症状必须有其4。 重度抑郁发作具有全部3条核心症状,核心与刚加症状共计八条。可将其再分为不伴精神病性症状(F32.2)和伴有精神病性症状(F32.3)2型。伴有精神病性症状者又可根据幻觉、妄想内容与情绪的关系划分为与心境相和谐的和与心境不和谐的两种。 2.复发性抑郁障碍 复发性抑郁障碍所使用的症状学诊断标准与抑郁发作相同。 (1)复发性抑郁障碍一般标准: ①既往曾有至少1次抑郁发作,可为轻度、中度或重度,持续至少2周,与本次发作之间至少有2个月的时间无任何明显的情感障碍。 ②既往从来没有符合轻躁狂或躁狂发作标准的发作。 ③不是由于精神活性物质或器质性精神障碍所致。 (2)复发性抑郁障碍的亚型:根据目前发作状态可再分为: ①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轻度发作(F33.0)。 ②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中度发作(F33.1)。 ③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发作(F33.2)。 ④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发作(F33.3)。 ⑤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缓解状态(F33.4)。 3.躁狂发作的诊断标准 ICD-10中对躁狂发作与轻躁狂发作的标准进行了分别描述。 (1)轻躁狂(F30.0):症状学标准同样可分为核心症状 (即情感增高或易激惹)和附加症状。 ①情感增高或易激惹,对个体来讲已达到肯定异常的程度,并且持续至少4天。 ②必须具备以下至少3条,且对日常的个人功能有一定影响: A.活动增多或坐卧不宁。 B.语量增多。 C.注意力集中困难或随境转移。 D.睡眠需要减少。 E.性功能增强。 F.轻度挥霍,或其他类型轻率的或不负责任的行为。 G.社交性增高或过分亲昵(见面熟)。 ③不符合躁狂发作(伴有或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环性心境或神经性厌食的标准。 ④不是由于精神活性物质使用所致。 (2)躁狂,不伴精神病性症状(F30.1) ①情感明显高涨,兴高采烈,易激惹,对个体来讲已属肯定的异常。此种情感变化必须突出且至少持续1周(若严重到需要住院则不受此限)。 ②至少具有以下3条(如果情感仅表现为易激惹,则需有4条),导致对日常个人功能的严重影响。 A.活动增多或坐立不安。 B.言语增多(“言语急促杂乱”)。 C.观念飘忽或思想奔逸的主观体验。 D.正常的社会约束力丧失,以致行为与环境不协调和行为出格。 E.睡眠需要减少。 F.自我评价过高或夸大。 G.随境转移或活动和计划不断改变。 H.愚蠢鲁莽的行为,如挥霍、愚蠢的打算、鲁莽的开车,病人不认识这些行为的危险性。 I.明显的性功能亢进或性行为失检点。 ③无幻觉或妄想,但可能发生知觉障碍[如主观的过分敏锐(hyperacusis),感到色彩格外鲜艳]。 ④除外:发作不是由于酒或药物滥用、内分泌障碍、药物治疗或任何器质性精神障碍所致。 (3)躁狂、伴精神病性症状(F30.2): ①发作符合不伴精神病性症状躁狂除标准C之外的标准。 ②发作不同时符合精神分裂症或分裂-情感障碍躁狂型的标准。 ③存在妄想和幻觉,但不应有典型精神分裂症的幻觉和妄想(即:不包括完全不可能或与文化不相应的妄想,不包括对病人进行跟踪性评论的幻听或第三人称的幻听),常见的情况为带有夸大、自我援引、色情、被害内容的妄想。 ④除外:发作不是由于精神活性物质使用或任何器质性情感障碍所致。使用第五位数字标明幻觉或妄想与心境是否相协调: F30.20躁狂,伴有与心境相协调的精神病性症状(例:夸大妄想,或听到告之他/她有超人能力的声音);F30.21躁狂,伴有与心境不相协调的精神病性症状(如:对病人的说话声,内容为无情感意义的话题,或关系、被害妄想)。 4.双相情感障碍(F31) 界定为一次发作其后需有反相或混合相发作,或继以缓解状态。双相障碍的诊断需符合两条标准:本次发作符合上述某种发作的标准;既往至少有过1次其他情感障碍发作。如本次为某种类型的抑郁发作,则既往需有至少1次轻躁狂、躁狂或混合性情感障碍发作。 F31.0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轻躁狂发作。 F31.1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F31.2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F31.20与心境相协调的精神病性症状。 F31.21与心境不协调的精神病性症状。 F31.3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中度或轻度抑郁发作。 F31.30不伴躯体症状。 F31.31伴有躯体症状。 F31.4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重度抑郁发作,不伴精神病性症状。 F31.5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重度抑郁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F31.6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混合状态:①本次发作以轻躁狂、躁狂和抑郁症状混合或迅速交替(即在数小时内)为特点。②至少在2周期间的大部分时间内躁狂和抑郁症状必须同时突出。③既往至少有过1次确定无疑的轻躁狂或躁狂发作、抑郁发作或混合性情感发作。 F31.7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缓解状态:①目前状态不符合任何严重度的抑郁或躁狂发作的标准,也不符合任何1种其他的情感障碍标准(可能因为在接受降低复发危险的治疗)。②既往至少有过1次确定无疑的轻躁狂或躁狂发作、同时外加至少一种其他的情感发作(轻躁狂或躁狂、抑郁或混合性发作)。 5.持续性心境(情感)障碍(F34) 鉴于ICD-10、DSM-Ⅳ以及即将出台的CCMD-Ⅲ都将持续性心境障碍即抑郁性神经症(心境恶劣)和环性情感障碍包括在心境障碍章中,此处将该两种障碍的ICD-10诊断标准列出,以资参考。 (1)恶劣心境(F34.1)(类似于传统分类系统中的抑郁性神经症): ①至少2年内抑郁心境持续存在或反复出现,其间的正常心境很少持续几周,同时没有轻躁狂发作期。 ②在此2年期间的每次抑郁发作,没有或极少在严重度或持续时间上足以符合复发性轻度抑郁障碍的标准(F33.0)。 ③在某些抑郁周期内,至少应具有以下症状之三: A.精力或活动减少。 B.失眠。 C.自信心丧失或感到自信心不足。 D.集中注意困难。 E.经常流泪。 F.在性活动或其他乐事中失去兴趣和乐趣。 G.无望感或绝望。 H.感到无能力承担日常生活中的常规责任。 I.对前途悲观或沉湎于过去。 J.社会退缩。 K.言谈比平时减少。 注:如果需要,说明是早发(少年后期或20岁左右)还是晚发(通常是在30~50岁继发于1次情感发作之后)。 (2)环性心境(F34.0)(类似于传统分类中的情感性人格障碍): ①至少2年的心境不稳定,其间有若干抑郁和轻躁狂的周期,伴有或不伴正常心境间歇期。 ②在上述2年之间,没有任何一种抑郁或躁狂的表现其严重度或持续时间足以符合躁狂或抑郁发作(中度或重度)的标准;然而在此种持续的心境不稳定期之前可能曾经发生过躁狂或抑郁发作,或在此之后也可能出现。 ③在某些抑郁周期中至少存在下列症状中的3条: A.精力下降或活动减少。 B.失眠。 C.自信心丧失或感到自信心不足。 D.集中注意困难。 E.社会退缩。 F.在性活动和其他乐事中失去兴趣和乐趣。 G.言谈比平日减少。 H.对前途悲观或沉湎于过去。 ④在某些情感高涨周期中至少存在下列症状中的3条: A.精力和活动增加。 B.睡眠需要减少。 C.自我评价过高。 D.思维敏捷或具有不同寻常的创造性。 E.比平日更合群。 F.比平日更善辩或更诙谐。 G.兴趣增加,对性活动或其他乐事的兴趣增强。 H.过分乐观或夸大既往的成就。 注:如果需要,说明是早发(少年后期或20岁左右)还是晚发(通常是在30~50岁继发于1次情感发作之后)。 6.相关讨论 对心境障碍的分类,因相当一部分病人仅发病1次,故将其与双相及反复多次发作作了区分。同时,严重程度关系到治疗和护理,所以ICD-10划分出轻度、中度、重度3个等级。CCMD-3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仅划分轻度、重度两个等级。 双相情感障碍的特点是反复(至少2次)出现心境和活动水平明显紊乱的发作,紊乱有时表现为心境高涨、精力和活动增加(躁狂或轻躁狂),有时又表现为心境低落、精力降低和活动减少(抑郁和轻抑郁)。发作间期通常缓解或基本缓解。但应注意,抑郁心境伴发连续数天至数周的活动过度和言语迫促,以及躁狂心境和夸大状态下伴有激越、精力和主动性降低的情况也不罕见。抑郁症状与轻躁狂或躁狂症状也可以快速转换,甚至每天不同。如果在目前的疾病发作中,两套症状在大部分时间里都很突出且发作至少持续2周,则应作出混合性双相情感障碍的诊断。 ICD-10指出,由于仅有躁狂的病人相对罕见,而且他们与偶有抑郁发作的病人有类似性(在家庭史、病前人格、起病年龄、长期预后等方面),故将这类病人也归于双相情感障碍。鉴于我国反复发作躁狂较常见,在前瞻性现场测试的基础上,划分出复发性躁狂的亚型。 ICD-10指出,轻躁狂表示“不伴妄想、幻觉或正常活动完全解体的一种中间状态,通常(但不一定)见于处在躁狂发展或恢复阶段的病人”。ICD-10还明确指出:轻度、中度、重度抑郁之间的区分有赖于复杂的临床判断,包括症状的数量、类型及严重程度。日常工作和社交活动的表现通常是帮助了解严重程度的有用指标,但是个人的、社会的、文化的影响使症状的严重程度与社会功能之间并不呈现平行关系,因而将社会功能表现纳入严重程度的基本标准并不明智。考虑到心境障碍病人的症状严重性与社会功能密切相关,并涉及病人的住院和医疗保险问题。因此仍然强调诊断轻躁狂的要点在于社会功能无损害或仅轻度损害。其参考指标之一,是这类病人不需要住院治疗。
所谓“进去出不来”,一方面是监护人、亲属将患者送到医院之后就放弃监护责任,导致患者无法出院,加剧医院的负担;另一方面,民政部收治的流浪精神病患者,收治之后大多数无人认领,公安部门收治的有犯罪行为的患者,因其有攻击性,家属不敢接、公安部门也不敢放,实际上这三类人群都无法回归到社会。马力建议,在精神卫生立法的制度设计中,应该将各个环节——政府、社会、家庭各方的权责明确下来。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所涉及的卫生、民政、公安、司法、劳动保障、财政、发改委以及残联等八个部门应该各司其职,比如残联负责回归社会的开放式治疗,劳动保障部门应该提供就业,对于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一出现精神病患者就想办法让其失业的做法应追究责任。对家庭或者监护人而言,由于精神病的急性期只有三到十天,耽误有效治疗时间就可能再也无法回归社会,因此家庭如果不送治,就构成虐待罪。而家属和监护人如果将患者送到医院不接回来,法律应该规定为遗弃罪。
新装的电脑一直抽风,CPU频频飙到100%,玩《孢子》的时候屡屡发生“卡吧,死机。”我的反应通常是先按按NumLock键,如果键盘上的小绿灯也不亮,那么我会毫不犹豫的将爪子伸向机箱上那个大圆钮旁边的小按钮:Reset。电脑重启之后还能苟延残喘一段时间继续游戏,而坏处呢,则是之前没有保存的内容容易丢失,Word文档也许还能找回来,而游戏存档往往令人抓狂,有时候出现数据错误——有次我玩儿模拟人生,不止没存档,呕心沥血盖起的房子和培养的人物全不见了,原址上出现了一片空地呀空地,什么操作都不行。人脑也有抽风的时候,尤其是当它达到病态的标准——精神病人的治疗方法有一种也类似这电脑重启——它就是电休克治疗(又称电抽搐/电痉挛治疗,electroconvulsivetherapy,ECT),它还有个2.0版,MECT(Modified ECT,MECT,改良电休克/抽搐/痉挛治疗)。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使用了麻醉剂以及肌肉松弛剂,使治疗更为安全和舒适。对于传统的ECT,人们误会重重,大多数人认为这是一种惩罚工具,在市井传说里往往被描绘成“一种电棍”,在精神病人打人的时候,“电一下人就睡着了。”精神病院的工作人员也基本上是牛头马面之流。伴随着电影《飞越疯人院》成为电影史上的经典,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这一看法的阵营。 这也难怪,我们知道ECT的原理:它是以人工的电刺激诱发一次大脑的癫痫样放电,从而缓解精神症状,此时人的肢体会表现出癫痫大发作的模样。这模样大多数人就算没有见过,也应该听说过个大概:癫痫大发作分为几期,强直期时候人会意识丧失,呼吸暂停,面容扭曲,颈过伸,角弓反张,屈肘握拳,全身肌肉都是紧绷绷直挺挺的。阵挛期时全身肌肉不自主的震颤,之后震颤的幅度慢慢减小到停止,这整个过程大约持续几十秒到几分钟不等直到进入昏睡期,之后慢慢苏醒,并可能对刚才发生的一切不记得。除此之外还可能会发生口吐白沫,舌咬伤,大小便失禁,肌肉牵拉导致骨折等等。没错儿,ECT治疗时病人就是这副模样。不同之处在于癫痫是瞬间发作毫无准备(有些也会有小的征兆),而ECT是有准备的,有预谋的使人癫痫发作。所谓“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也无外乎ECT治疗会被人诟病,说成是不人道的治疗方法——但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古有关云长谈笑间刮骨疗伤,今有刘伯承元帅无麻醉摘除眼球,……在有目共睹的疗效面前,你又会怎样选择,是继续被疾病困扰,还是忍痛接受一次(或者几次)这样的治疗来缓解精神症状?我想我会选择接受治疗,即使治疗过程有点儿痛苦(理论上说,最痛苦的时候人已经晕过去了,醒来后可能会感到肌肉酸疼,浑浑噩噩。)。在20世纪40到60年代,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抗精神病药物的缺乏(比如我国),ECT治疗是当时主要的治疗方法。与此同时,ECT治疗也得到了进步和发展,麻醉剂和肌肉松弛剂被投入使用,这就是MECT。行MECT术的病人在大脑发生癫痫样放电的同时,在麻醉状态下,病人仅仅像是睡了一觉,肌肉松弛剂使躯体的反应微乎其微,仅仅在有些时候手指和脚趾有轻微的震颤,这大大减轻了癫痫发作时产生的“濒死感”带来的恐惧,这让他们更易于接受治疗。这是全身麻醉下最简便风险也最小的治疗方法之一。04年一份针对55例病人的调查数据标明了患者和家属对这两种治疗的看法:96.1%的病人能自觉参加MECT,而对于ECT仅有7.5%,同时有62.4%的家属感到这一治疗很残忍。而对于MECT,75.4%的家属觉得很平常。目前MECT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推广大面积使用,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医疗条件以及病人经济条件的限制,ECT仍然被使用着。MECT和ECT的治疗过程其实并不神秘。首先是术前准备,应该完成各种必要的检查,包括心电图,脑电图,血常规,血压,以及回顾是否存在既往的躯体疾病,例如很高的高血压,视乳头充血水肿,青光眼,颅内压高,血管瘤等等等等不适应做电休克治疗的疾病。当确认了病人可以实施治疗时,在治疗前需要禁食禁水4~6小时,以保持胃部排空,同时也应该尽量把大小便排空。然后是术前用药,ECT治疗可以使用呼吸兴奋剂,这可以帮助术后尽快的回复自主呼吸。而MECT则是必须使用全身麻醉剂和肌肉松弛剂了。关键的部分来了,ECT事实上是应该被淘汰了的技术(个人意见),所以它的治疗仪通常是古董,比较简陋,小小的一台机器,长的有点像高中物理实验里面用的那种可以调节电压的机器,有两个电极,一个开关,一枚指针,还有几个小旋钮。治疗师调节好电压,就握好电极做好准备,与此同时,ECT术还需要若干助手分别保护住病人的关节避免受伤(其实《飞越疯人院》里面演的很详细~)。而MECT则是一整套繁重的机器,包括巨大的治疗仪,心电、血压、血氧饱和度监测仪,氧气,还有好几面显示屏,但只需要一名麻醉师和一名治疗师。它的电极是用头带固定好的,当一切做好准备,one,two,three!Action!此刻病人的模样我在前文已有描述,此处不再啰嗦。术后,两种治疗的患者都处于沉睡中,过一会儿会自己慢慢醒来,这个时间大约需要十几分钟。接下来便是长达两个小时的休息期,这段时间也是禁食禁水的。观察两个小时确认了安全无误后,才可以放心大胆的开始吃喝。无论是ECT治疗还是MECT治疗,对于大多数符合适应症的病人,效果都是明显并且迅速的,同时它的副反应也是明显并且迅速的显示出来,就像野蛮重启过的电脑会丢失数据一样:几乎所有的研究都表明ECT和MECT会带来近事遗忘,并影响短期记忆和认知功能,某些神经递质和激素的浓度可能会产生一过性的变化,这可能与电刺激和/或麻醉以及肌松剂有关。在MRI和CT片子上是没发现肉眼可见的脑结构改改变,长期随访发现对于记忆力和认知功能没有影响,由于精神症状的缓解,改善了认知、记忆以及信息处理和执行的功能,情绪的稳定型和生活质量都有所提高。
美国最新一项研究显示,服用抗抑郁药不仅有助治疗抑郁症,还能使患者的性格趋于外向,减少神经质。 美国西北大学的研究人员把240名抑郁症患者分成3组,其中120人服用抗抑郁药帕罗西汀,60人接受认知疗法,60人服用安慰剂。随着研究的进行,研究人员对被调查者的性格也进行了多次评估。结果发现,参加研究的抑郁症患者病情都有所缓解,但服用帕罗西汀的患者要比其他两组患者趋于外向,并且减少了神经质,一年后抑郁症也较少复发。虽然研究人员没有对其他抗抑郁药物进行相同的测试,但他们认为效果可能差不多。这项研究成果刊登在12月号的《普通精神病学文献》杂志上。
著名精神科教授Thase博士认为在抑郁症病人完全康复后,有必要协助患者保持长期的幸福感和良好的功能状态。抑郁复发、残疾、潜在的生命威胁等是非常常见的,这对家庭,社交圈以及工作关系都会带来极大的影响。尽管病人已经从急性抑郁期走出来,但他仍然经历着心理损伤,这种损伤可能持续5年。其最大的麻烦在于自杀的危险增加。与其他疾病相比,抑郁症有至少三年的急性抑郁期。复发率非常高,1年内复发率估计为33%,5年为70%,换句话说,复发的可能性随着时间而增加。 每一次复发后,再复发的风险也进行性增加;经历过2次复发的病人再复发的几率高达80%,而那些经历过3次的病人复发率为90%。这使得我们提出抑郁是否可以被“点燃”?例如与抑郁相关的病理生理变化是否导致了大脑应激反应机制的改变,这种改变使得对下次应激时间的控制能力下降。如果这样,那么虽然刺激量逐渐减轻,但却能激发复发的发生。 其他的危险因素包括近期缓解和心境恶劣。发病年龄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第一次发作时年龄小于21岁以及年龄大于60岁的病人有更高的复发危险。妇女也是高危人群。据估计,有10%~20%的病人的复发模式与季节有关,秋冬季更高,这可能是因为他们暴露于日光下的时间减少有关。多病共存和应激事件都可能与抑郁有关,人格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例如有神经过敏症倾向的人(这类人情感更脆弱,对应激的反应更大)更容易患抑郁症,这类人社会支持差,自信心差,其病程也长。
目前精神分裂症要求全病程治疗,强调在症状消失的缓解期也应该坚持用药以预防复发,这是我几年前写在网络上的文字,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首先要强调的是精神分裂症的第一次发病是治疗的关键,因为这时抗精神病药物的治疗疗效最好、所需剂量也小,如果能获得有效治疗,病人复原的机会最大,长期的预后也最好。所以对于初发病人的治疗需引起大家的重视。其次对于精神分裂症的治疗要强调尽早使用抗精神病药物并做到足量足疗程治疗。 精神分裂症治疗的疗程: 1.急性期治疗:急性治疗,在用药治疗的头2周内达到有效剂量,直到症状控制,一般需要6~8周。本期的治疗目标是尽力减轻和缓解急性症状,重建和恢复病人的社会功能。 2.恢复期治疗:巩固治疗,继续急性期治疗的有效剂量,巩固治疗一般要3~6月,本期的治疗目的是减少对病人的应激,降低复发可能性和增强病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3.稳定期治疗:即维持治疗。维持治疗的剂量通常比有效剂量低,经典的抗精神病药物的维持剂量可减至有效剂量的1/2左右,新一代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氯氮平除外)通常采用有效治疗剂量或略低于有效剂量维持。 维持治疗的时间在当前尚没有公认的标准,但需要维持治疗却是大家所公认的。--John Kane主张,首发病人5年,复发病人终生。--Csernansky认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应终生治疗。--Ben(1981年)提出,维持治疗的时间因人而异:对于急性发病、症状持续短暂(不足三个月)、经及时系统治疗后症状迅速缓解无波动者,6~12月左右;首次发病应维持2~3年;第二次发病者应维持5年;3次或3次以上者或经各种治疗症状始终不能完全消除者应考虑终生维持治疗。--美国《综合精神病学教科书第七版》:首次发作者药物维持1~2年;多次发作者药物维持至少5年;具有自杀、暴力或攻击行为者药物维持更长。药物维持治疗的目的:预防复发、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包括阴性症状的治疗)、减轻或减少副作用。4.停药:缓慢逐渐减量,直至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