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足的中西药治疗糖尿病患者因周期围神经病变或/和血管病变及细菌感染等多种原因导致下肢疼痛、皮肤溃疡、肢端坏疽等病变统称为糖尿病足,其主要临床表现为足溃疡与坏疽。内科治疗1. 控制糖尿病。2. 扩血管,抗凝,溶栓,改善循环与微循环。3. 抗感染。4. 治疗周围神经病变。5. 控制其他相关及慢性并发症。糖尿病足创面处理祛腐生肌法:早期多以“祛腐”为主,后期则以“收敛生肌”为主。祛腐生肌多用膏剂及油纱湿敷剂等。“祛腐”药多用清热解毒合活血化瘀药物,“收敛生肌”药多选用黄芪、五倍子、苦参、白芨、珍珠粉、滑石、冰片、明矾等。祛腐生肌药多选用:冰片、珍珠、麝香、轻粉等。1、水疱、血疱的处理:较大的水疱、血疱将内容物抽出,2.5%碘酒无菌包扎。2、湿性坏疽性创口的处理:早切开引流、适度清创、界限不清暂时保留,切除失活的皮下组织、脂肪组织、筋膜肌肉、保留坏死的肌腱,清除死骨、窦道切开。清除过生肉芽组织, 保持湿润,生肌油纱布、 高渗盐水湿敷,上皮生长阶段 生肌膏、生肌油、生肌纱条外涂。3、干性坏疽 坏疽局限分界清楚,缺血性溃疡不过早清创、清创范围要小。4、神经性溃疡 足跟部溃疡多较深,治疗困难,其他部位清创可愈合。典型病例一:典型病例二:
根据美国药物和食品管理局(FDA)就药物对胎儿的安全性评价,妊娠期用药的危险因素分为A、B、C、D、X类,分级标准如下: A类:在有对照组的研究中,妊娠首3个月的妇女用药未见到对胎儿的危害,可能对胎儿的影响甚微,可用于孕妇。B类:在动物实验中无致畸性,或者动物实验对胎儿有不良影响,但这些负反应在孕妇中未被证实,可慎用于孕妇。C类:动物实验中有致畸性或能致胚胎死亡,但缺乏可靠的人群资料,或者没有进行人和动物的并行研究,本类药物只有在权衡了对孕妇的好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后,方可应用。D类:对人类有明确的致畸作用。尽管有危害性,但孕妇用药后有绝对的好处,如为了挽救孕妇生命,急需用药,又无其他替代药品时,可考虑用药。X类:在动物和人的研究中表明有肯定的致畸证据,或者有肯定的人类致畸证据,这类药物孕妇和将妊娠的妇女禁用。
疫苗接种时间表 一类疫苗(计划内疫苗,国家规定纳入计划免疫,属于免费疫苗,是从宝宝出生后必须进行接种的。) 出生时:卡介苗、乙肝疫苗(基础) 一个月:乙肝疫苗(基础) 两个月:脊灰疫苗(基础) 三个月: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基础) 四个月: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基础) 五个月:百白破疫苗(基础) 六个月:乙肝疫苗、A群流脑苗(基础) 八个月:麻疹疫苗、乙脑疫苗(基础) 九个月:A群流脑苗(基础) 1.5-2岁: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加强) 3岁:A群流脑苗(加强) 4岁:脊灰疫苗(加强) 6岁:百白破疫苗(加强)、乙脑疫苗、A群流脑苗(加强) 二类疫苗(计划外疫苗,是自费疫苗。可以根据宝宝自身情况、各地区不同状况及家长经济状况而定。应在不影响一类疫苗情况下进行选择性注射。要注意接种过活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脊灰糖丸】要间隔4周才能接种死疫苗【百白破、乙肝、流脑及所有二类疫苗】) (1)A+C群流脑疫苗:3周岁注射1针次,6、9周岁各加强一针。 (2)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可替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接种程序同全细胞百白破疫苗。 (3)麻腮风疫苗:1.5-2周岁注射一针,基础免疫后4年加强1针。 (4)甲肝减毒活疫苗或甲肝灭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时间是2岁时注射1针,4年后加强1 针。灭活疫苗1-16岁接种2针,间隔6个月,16岁以上接种1针。 (5)水痘疫苗:1-12岁接种1针次。 (6)B型流感嗜血杆菌苗(Hib疫苗):2、4、6月龄各注射一次,12月龄以上接种一针即可。 (7)流行性感冒疫苗:1-3周岁每年注射2针,间隔1个月。3周岁以上每年接种1次即 三类计划免疫外疫苗最好接种 麻风腮三联疫苗(MMR) 麻风腮三联疫苗接种后可同时预防麻疹、风疹和流行性腮腺炎三种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这种疫苗已经在国内外使用多年,并被家长接受。一般在宝宝满1周岁就可接种第一针。 水痘疫苗 水痘病毒具有高度传染性,尤其是在儿童中,经常在幼儿园、小学中爆发流行。对感染水痘的宝宝,只能采取隔离措施,因此,预防水痘最理想的方法是接种疫苗。宝宝满2周岁时,可接种水痘疫苗。美国等发达国家已常规接种水痘疫苗。 Hib疫苗 B型流感嗜血杆菌简称Hib,5岁以下儿童,尤其是2个月-2岁的婴幼儿很容易被传染。由于国内普遍存在抗生素滥用的现象,使得细菌对抗生素的耐药性上升,感染后比较难诊治。所以,避免宝宝患病的最好方法是及早免疫预防,所用的疫苗是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又叫Hib疫苗。宝宝满两个月就可以接种Hib疫苗。 以下疫苗特定人群可考虑接种 流感疫苗 对7个月以上、患有哮喘、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肾炎、糖尿病等抵抗疾病能力差的宝宝,一旦流感流行,容易患病并诱发旧病发作或加重,家长应考虑接种。 肺炎疫苗 肺炎是由多种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引起,单靠某种疫苗预防效果有限,一般健康的宝宝不主张选用。但体弱多病的宝宝,应该考虑选用。 甲肝疫苗 甲肝疫苗用于预防甲型肝炎。目前主要采用国产的减毒活疫苗和进口的灭活疫苗,都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1岁以上的宝宝可以酌情接种。 轮状病毒疫苗 轮状病毒是3个月~2岁婴幼儿病毒性腹泻最常见的原因。接种轮状病毒疫苗能避免宝宝严重腹泻。 接种疫苗须知:要在孩子身体状况好的时候进行 接种前要先测体温,若有发烧要推迟接种、未完全恢复健康前暂缓注射,但应在病好后及时补接种。 接种后,当天不要洗澡,也不能让孩子太疲劳。 属过敏体质者,应向医生反应 极个别孩子可能会高烧,可请医生看看,给予对证治疗 以下情况是不能在期间注射疫苗:如孩子正在发烧,患有急性传染病、哮喘、风疹、湿疹等疾病或有心脏病、肾炎及肝炎等疾病时,暂时不要打预防针。 孩子腹泻时不要吃小儿麻痹糖丸,等病好后两周才能补吃。 有癫痫病史及药物过敏史的儿童不要进行预防接种。 接种前必看:接种疫苗的禁忌 (1)卡介苗禁忌:早产的宝宝、低出生体重的宝宝(出生体重小于 2500 克)、难产的宝宝应该慎种。正在发热、腹泻、严重皮肤病的宝宝应缓种。结核病,急性传染病,心、肾疾患,免疫功能不全的宝宝禁种。 (2)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禁忌: 服苗前一周有腹泻的宝宝,或一天腹泻超过 4 次者,发热、急性病的宝宝,应该暂缓接种。有免疫缺陷症的宝宝,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如激素)的宝宝禁用。对牛奶过敏的宝宝可服液体疫苗。 (3)百白破疫苗禁忌: 发热、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期的宝宝应缓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有抽风史的宝宝,严重过敏体质的宝宝禁用。 (4)麻疹疫苗禁忌: 患过麻疹的宝宝不必接种。正在发热或有活动性结核的宝宝,有过敏史(特别是对鸡蛋过敏)的宝宝禁用。注射丙种球蛋白的宝宝,间隔一个月后才可接种。 (5)乙型脑炎疫苗禁忌: 发热、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期的宝宝应缓种。有脑或神经系统疾患,过敏体质的宝宝禁种。 (6)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禁忌: 脑及神经系统疾患(癫痫、癔症、脑炎后遗症、抽搐等),过敏体质,严重心、肾疾病,活动性结核病的宝宝禁用。发热、急性疾病的宝宝可缓种。 (7)乙肝疫苗禁忌: 肝炎,发热,急性感染,慢性严重疾病,过敏体质的宝宝禁用。 (8)甲肝疫苗禁忌: 发热、急性病或慢性病发作期的宝宝应缓种。免疫缺陷,正在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宝宝,过敏体质的宝宝禁用。 接种后注意观察:分清正常反应和异常反应 正常反应 局部反应如轻度肿胀和疼痛。百白破疫苗接种后,宝宝屁股上出现硬结就是吸附制剂接种后常见的现象。接种疫苗后的全身反应有发热和周身不适,一般发热在 38.5 ℃以下,持续 1 ~ 2 天均属正常反应。无论局部还是全身的正常反应一般不需要特殊处理,多喂水、并注意让宝宝多休息即可。如果宝宝高热,可服用退烧药,可以做物理降温、吃些富有营养又好消化的食物、多喂水并要注意观察孩子的病情变化。 异常反应 局部感染、无菌性脓肿;晕针、癔病;皮疹、血管神经性水肿、过敏性休克等。遇到晕针、过敏性休克应立即让宝宝平卧、头部放低、口服温开水或糖水;与此同时立即请医生作紧急对症处理。出现皮疹,可在医生的指导下给宝宝应用脱敏药。出现过敏性休克一般表现为接种后很短时间内宝宝面色发白、四肢发凉、出冷汗、呼吸困难、甚至神志不清、抽风等。此时一般医生会立即给宝宝进行皮下注射肾上腺素,同时给激素和脱敏药观察治疗。如何处理接种疫苗后的不良反应(资料图) 如何处理接种后的不良反应? 通常接种疫苗后,宝宝容易出现的不良反应包括腹泻、皮疹、发烧等。 对轻微腹泻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只要注意给宝宝多补充水分,及时更换尿布,保证充足的休息,两三天就能复原。如果宝宝腹泻严重,并持续3天以上都不见好转,应及时带宝宝去医院就诊。 有的宝宝在接种灭活疫苗后6~24小时会出现体温升高的现象,其中大多数在37.5℃以下,仅有少数疫苗如百白破疫苗可引起38.5℃左右的发热,一般持续1~2天,很少有3天以上者。接种减毒活疫苗,如麻疹疫苗、麻风腮疫苗、水痘疫苗等接种后的发热反应是由疫苗病毒轻度感染所引起的,出现发热反应较晚,一般在5~7天开始有短暂的发热。这种发热消失也快,1~2天可退烧。疫苗不同,接种疫苗后的发热反应发生率也不同,轻微发热一般不需处理,只要加强观察,适当休息,多喝开水,注意保暖,防止继发感染。体温较高者,应该去医院作对症处理,必要时要补液。 在接种疫苗后无其他原因而出现的皮疹当中,以荨麻疹最为多见,一般在接种疫苗后数小时以至数日发生。特殊皮疹,如麻疹疫苗、腮腺炎疫苗、风疹疫苗于接种后5~7天出现稀疏皮疹,一般7~10天消退。麻疹疫苗引起的皮疹非常轻微。水痘疫苗接种后 12~21天中常见有丘疹、水泡或疱疹出现,一般不多,约在10颗以下,不会结痂。经治疗均可痊愈,预后良好。 卡介苗:临床资料显示,卡介苗接种后较为常见的合并症是化脓性淋巴结炎,发生率约为0.5%~4%,多与卡介苗菌种、剂量、孩子年龄、接种途径及接种人员的技术水平有关。如果发炎的淋巴结肿大不超过1厘米,属于正常反应,不必处理。如果肿大超过1厘米,且发生软化,又不能自行消退,可在严格消毒的情况下,做局部抽脓。如果局部已经破溃流脓,可撒上异烟肼粉,再用消毒纱布包扎,同时口服异烟肼,剂量按每天每公斤体重8~10毫克计算,疗程约1~3个月。切忌用不卫生的方法挤压或随便切开排脓。 百白破三联疫苗:接种后常常出现发热与局部反应,约有2%~6%的小儿接种后发热达到39℃或以上,5%~10%打针局部明显红肿或疼痛,持续48小时以上。个别严重者还会出现惊厥或神经系统症状(此类孩子以后复种不可再用百白破三联疫苗,应改用白破二联针,因为神经系统反应通常由百日咳菌苗所引起),出现高热者可服退烧药,出现惊厥及神经系统症状者应及时就医。 麻疹疫苗接种:一般很少出现严重反应,约有5%~15%的孩子在接种6天后开始发高烧,持续可达5天以上,最好请医生处理。
一、糖皮质激素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糖皮质激素在临床广泛使用,主要用于抗炎、抗毒、抗休克和免疫抑制,其应用涉及临床多个专科。应用糖皮质激素要非常谨慎。正确、合理应用糖皮质激素是提高其疗效、减少不良反应的关键。其正确、合理应用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一是治疗适应证掌握是否准确;二是品种及给药方案选用是否正确、合理。(一)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证。糖皮质激素是一类临床适应证尤其是相对适应证较广的药物,但是,临床应用的随意性较大,未严格按照适应证给药的情况较为普遍,如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特别是在感染性疾病中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有抑制自身免疫的药理作用,但并不适用于所有自身免疫病治疗如慢性淋巴细胞浸润性甲状腺炎(桥本病)、1型糖尿病、寻常型银屑病等。(二)合理制订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及药物特点制订,治疗方案包括选用品种、剂量、疗程和给药途径等。本《指导原则》中除非明确指出给药途径,皆为全身用药即口服或静脉给药。1.品种选择:各种糖皮质激素的药效学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应根据不同疾病和各种糖皮质激素的特点正确选用糖皮质激素品种。2.给药剂量:生理剂量和药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具有不同的作用,应按不同治疗目的选择剂量。一般认为给药剂量(以泼尼松为例)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长期服用维持剂量:2.5~15.0 mg/d;(2)小剂量:<0.5mg·kg-1·d-1;(3)中等剂量:0.5~1.0 mg·kg-1·d-1;(4)大剂量:大于1.0 mg·kg-1·d-1;(5)冲击剂量:(以甲泼尼龙为例)7.5~30.0 mg·kg-1·d-1。3.疗程:不同的疾病糖皮质激素疗程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冲击治疗:疗程多小于5天。适用于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如暴发型感染、过敏性休克、严重哮喘持续状态、过敏性喉头水肿、狼疮性脑病、重症大疱性皮肤病、重症药疹、急进性肾炎等。冲击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可迅速停药,若无效大部分情况下不可在短时间内重复冲击治疗。(2)短程治疗:疗程小于1个月,包括应激性治疗。适用于感染或变态反应类疾病,如结核性脑膜炎及胸膜炎、剥脱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应等。短程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停药时需逐渐减量至停药。(3)中程治疗:疗程3个月以内。适用于病程较长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风湿热等。生效后减至维持剂量,停药时需要逐渐递减。(4)长程治疗:疗程大于3个月。适用于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治疗及反复发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溶血性贫血、系统性血管炎、结节病、大疱性皮肤病等。维持治疗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给药,停药前亦应逐步过渡到隔日疗法后逐渐停药。(5)终身替代治疗:适用于原发性或继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并于各种应激情况下适当增加剂量。4.给药途径:包括口服、肌内注射、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等全身用药,以及吸入、局部注射、点滴和涂抹等局部用药。(三)重视疾病的综合治疗。在许多情况下,糖皮质激素治疗仅是疾病综合治疗的一部分,应结合病人实际情况,联合应用其他治疗手段,如严重感染病人,在积极有效的抗感染治疗和各种支持治疗的前提下,为缓解症状,确实需要的可使用糖皮质激素。(四)监测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与用药品种、剂量、疗程、剂型及用法等明显相关,在使用中应密切监测不良反应,如感染、代谢紊乱(水电解质、血糖、血脂)、体重增加、出血倾向、血压异常、骨质疏松、股骨头坏死等,小儿应监测生长和发育情况。(五)注意停药反应和反跳现象。糖皮质激素减量应在严密观察病情与糖皮质激素反应的前提下个体化处理,要注意可能出现的以下现象:1.停药反应:长期中或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出现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样症状,轻者表现为精神萎靡、乏力、食欲减退、关节和肌肉疼痛,重者可出现发热、恶心、呕吐、低血压等,危重者甚至发生肾上腺皮质危象,需及时抢救。2.反跳现象:在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使原发病复发或加重,应恢复糖皮质激素治疗并常需加大剂量,稳定后再慢慢减量。二、糖皮质激素在儿童、妊娠、哺乳期妇女中应用的基本原则(一)儿童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儿童长期应用糖皮质激素更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妥当选用治疗方法。应根据年龄、体重(体表面积更佳)、疾病严重程度和患儿对治疗的反应确定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更应注意密切观察不良反应,以避免或降低糖皮质激素对患儿生长和发育的影响。(二)妊娠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者不宜怀孕。孕妇慎用糖皮质激素。特殊情况下临床医师可根据情况决定糖皮质激素的使用,例如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及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患者妊娠期应坚持糖皮质激素的替代治疗,严重的妊娠疱疹、妊娠性类天疱疮也可考虑使用糖皮质激素。(三)哺乳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哺乳期妇女应用生理剂量或维持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一般无明显不良影响。但若哺乳期妇女接受中等剂量、中程治疗方案的糖皮质激素时不应哺乳,以避免经乳汁分泌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