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名医出诊信息】山西大医院精神卫生科特聘北京大学著名专家司天梅教授门诊暨学术讲座通知2015-11-01大医心理健康论坛山西大医院-精神卫生科特聘北京大学著名专家司天梅教授门诊暨学术讲座通知我院精神卫生科特聘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临床精神药理研究室主任司天梅教授莅临坐诊并举办学术讲座。司天梅教授是我国精神药理学著名专家、医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丹麦留学归国学者。担任中华医学会精神医学分会秘书长、中华医学会精神医学分会药理协作组组长、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药理联盟组长、中国精神疾病基础与临床分会常委等重要社会职务。司教授在精神医学界影响很大,造诣很深,承担多项国家级重要课题,培养了许多精神医学人才。擅长各种精神疾病的药物治疗。司教授将于2015年11月27日莅临我院坐诊,带来专业、权威、便捷的治疗、指导和咨询,解决疑难病症。为方便患者就诊,温馨提示如下:1.出诊时间:2015年11月27日(周五)上午8:00-12:002.精神卫生科咨询详情:0351-8368602, 83681573.预约电话:0351-8379228, 8379582, 8368114, 147035005304.号源有限,仅限前20位,请您提前预约挂号。二、11月27日下午14:30-16:00举办专题讲座“特殊人群的精神科药物使用”(II类学分0.5分),随后进行疑难病例讨论,欢迎医务人员参加。讲座地点:精神卫生科示教室 (住院楼东区4层) 山西大医院-精神卫生科请关注山西大医院精神卫生科微信公众号阅读5462举报
躯体形式障碍健康教育手册山西医学科学院山西大医院-精神卫生科目录:一、什么是躯体形式障碍二、躯体形式障碍的临床表现三、躯体形式障碍的治疗四、注意事项内容:一、什么是躯体形式障碍:躯体形式障碍的特点是以躯体不适为主要表现,但是不能证实存在明确的器质性疾病。患者因躯体不适反复就医,做各种检查,正常的结果和医生的反复解释均不能打消患者对自己健康的担心。有些患者可能确实存在某些疾病,程度较轻,但患者往往夸大疾病的程度,过度的担心自己的健康。该病的起病年龄多在30岁以前,农村妇女尤为常见,此类患者一般文化程度较低,暗示性较高。大多数患者躯体不适的发生和发展多与不良生活事件有关,患者却时常否认心理因素存在。二、躯体形式障碍的临床表现:躯体形式障碍的临床表现多样,常见的有躯体不适,心血管、呼吸系统不适,难以解释的疼痛,担心患病等。具体的表现如下:1.躯体不适:此类患者疾病表现多样,可涉及身体的多个器官,常见的有胃肠道不适,如:打嗝、返酸、恶心等;异常的皮肤感觉,如:瘙痒、刺痛、麻木、酸痛等感觉;针对上述不适进行的各项检查均不能发现相应的异常变化,常常伴有情绪低落、心烦、坐立不安等情感症状。此类患者一般病程较长,呈慢性波动,时好时坏,在社会交往、人际关系等方面存在问题。2.心血管、呼吸系统不适:以感觉心血管、呼吸系统不适为主要表现,患者会有不同的表现,如心悸、胸前区憋涨、气短、胸部游走性疼痛、烧灼感、紧束感。普通心电图、动态心电图、心脏彩超、冠脉造影、胸部CT、肺功能检测均不能发现有明显紊乱的证据,患者坚持认为心血管或呼吸系统出现问题。3.难以解释的疼痛:患者时常声称存在剧烈疼痛,但缺少器质性疼痛时伴有的生理反应,相关的检查不能发现相应的躯体疾病。该类患者主诉最多的是头痛、腰背痛及不典型的颜面部疼痛,疼痛的时间、部位时常变化,使用止痛药物往往无效。4.担心患病:该类疾病的患者担心自己患有某种严重的疾病,对自己的身体健康过分关注,经常叙说身体不适,四处求医,各种检查结果未发现异常,医师的反复解释也不能打消患者的疑虑。少部分患者感到五官不正或身体某个部位存在畸形,虽然没有客观证据,仍要四处求医,反复检查,或做各种矫形手术,但术后仍不能令其打消疑虑。三、躯体形式障碍的治疗:躯体形式障碍的患者常伴有焦虑、抑郁、失眠等症状,并且与躯体不适的症状互相影响,因此需要在基于评估的基础上尽早的使用药物改善焦虑、抑郁症状。除服用药物治疗外,需联合心理治疗和物理治疗(理疗、针灸等)疗效较好。躯体形式障碍的患者躯体不适表现各异,需要对患者做详细的评估后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四、注意事项:一般认为,患者的人格特质及不良情绪可能会使感知觉敏感,使患者对躯体的信息感觉增强,会不自觉的注意躯体的感觉,并以躯体不适作为解释。研究发现文化水平低的患者通常不善于用语言表达内心的情感,患者描述躯体的不适相对更容易。有些患者认为不良的情绪是一种无能的表现,不愿意直接表达此类情绪,而躯体不适可以作为一种可以接受的表达方式。此类患者会不自觉的掩饰自己的不良情绪,却过度关注自己的躯体不适。因此患者除了服用药物改善抑郁、焦虑症状外,更需要联合心理治疗全面了解自己所患的疾病,纠正不正确的疾病观,争取早日康复。(黄润虎编写)
特别注明:本文主要针对六院师生和精神病学相关专业人员供学习时参考。由于翻译的匆忙,有可能词不达意甚至偏曲错误,请大家参考时给予指正,指正意见直接在文后留言即可。另外,本文只是从个人学习的目的和专业的兴趣出发而做的翻译,有发表兴趣的老师或组织请分别与APA以及我本人联系。DSM-4-TR到DSM-5:新变化概览郭延庆(摘译自APA)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本章按照DSM-5分类中同样的章节顺序概要地介绍了DSM-5诊断标准与文本所做出的变化。它并非一个详尽的指导,文本与措辞的细微变化本章并不提供。同时需要指出的是,DSM第一部分描述了DSM-5在章节组织上的变化,多轴系统以及维度评估的介绍(在第三部分)。术语在DSM-5所有相关障碍中,“一般医学情况”(generalmedicalcondition)被“另一种医学情况”(anothermedicalcondition)取代。神经发育障碍智力残疾(智力发育障碍)对智力残疾(智力发育障碍)的诊断标准强调了对认知能力(IQ)与适应功能两者都要评估的必要。严重性建立在适应功能而非智商分数上。DSM-4所用的术语为精神发育迟滞,而智力残疾在过去20年来被医学,教育,其他专业人士,一般公众与宣传组织更广泛采用;Rosa法律也用它取代了精神发育迟滞的说法。除了名字的改变,认知能力的缺陷开始于发育阶段,连同其诊断标准,被考虑构成一个精神障碍。智力发育障碍被放在括号内,反映的是国际疾病分类系统所有疾病都是以“障碍”列举(ICD;ICD-11将在2015年出台)并且把所有残疾建立在功能、残疾与健康国际分类(ICF)基础之上。沟通障碍DSM-5沟通障碍包括语言障碍(DSM-4中表达性语言障碍与接受-表达混合性语言障碍),发音发声障碍(一种新的语音学障碍)以及儿童起病的流畅性障碍(口吃的新的命名)。还包括社会沟通障碍(语用),是一种表现为在言语和非言语的社会性使用上存在持续性困难的新的情况。由于孤独症谱系障碍的表现之一就是社会沟通缺陷,因此,沟通障碍不能在有局限、重复的行为、兴趣和活动呈现的背景下诊断。DSM-4广泛性发育障碍NOS可能符合DSM-5的社会沟通障碍的标准。孤独症谱系障碍孤独症谱系障碍是DSM-5的新名词,它反映了这样的一种科学共识,先前四个独立的障碍实际上是在两个核心领域表现为不同症状严重性的单一医学状况。孤独症谱系障碍现在包含以前DSM-4的孤独症性障碍,阿斯伯格障碍,儿童瓦解性障碍,以及广泛性发育障碍NOS。孤独症谱系障碍两个特征:1)社会沟通与社会互动的缺陷;2)局限的重复性的行为,兴趣与活动(RRBs)。如2)不在,1)可诊断为社会沟通障碍注意缺陷/多动障碍与DSM-4基本类似:同样的18条症状,继续分配在注意缺陷与多动/冲动两个领域,并且任一领域至少6条以上才足以诊断。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变化:1)诊断条目上追加了临床示例,易化了跨生命周期的应用;2)跨情境出现的要求上强调了在每一个情境上“数条”症状的要求;3)起病标准由“导致损害的症状在7岁以前就呈现”改为“12岁以前表现出注意不能和/或多动、冲动的数条症状”;4)亚型被临床特殊标注的方式取代;5)共病孤独症谱系障碍现在被允许;以及6)症状阈值为成年人做了调整,有大量证据反映成人也存在临床上显著的ADHD缺陷,诊断上要求在注意缺陷和多动与冲动领域至少5条以上;6)最后,ADHD被放在神经发育障碍章节下,反映ADHD与脑发育的相关性,以及DSM-5做出的取消DSM-4“通常在婴幼儿、儿童或青少年首次诊断的障碍”的决策。特定学习障碍特定学习障碍合并了DSM-4中阅读障碍,数学障碍,书写表达障碍以及学习障碍NOS。因为阅读、书写和数学障碍在学习缺陷中通常一起出现,在每一个领域都包含了编码标注词(codedspecifier)。文本承认阅读缺陷的特殊类型在国际上有不同的描述,比如读写困难或者计算困难等。动作障碍以下动作障碍包括在DSM-5神经发育障碍章节:发育性协调性障碍,刻板形式的运动障碍,Tourette’s障碍,持续(慢)性动作或发声抽动障碍,短暂性抽动障碍,其它特定的抽动障碍。其中刻板形式的运动障碍与DSM-5强迫障碍章节中以身体为中心的重复行为障碍有更清楚的鉴别。精神分裂症谱系与其它精神病性障碍精神分裂症相对于DSM-4有两个变化:取消对怪异妄想和施耐德一级症状中幻听的特殊关注。在DSM-4中,只需要一条上述症状(而其它列举的症状必须两条以上),就符合标准A的要求。取消对该两类症状的特殊关注原因在于施耐德症状的非特异性以及在鉴别怪异与非怪异妄想上很难一致。所以在DSM-5诊断任何精神分裂症都要求具备标准A中的症状两条以上。另一个变化就是,标准A增加了一项要求,那就是个体必须具备以下三类症状之一:妄想,幻觉,与言语紊乱。至少具备一个核心的“阳性症状”对于可靠的诊断精神分裂症是必要的。精神分裂症亚型取消DSM-4中精神分裂症亚型(偏执型,紊乱型,紧张型,未分化型以及残留型)。因为这些亚型诊断的稳定性、信度、效度等都很差。而且这些亚型也没有显示在治疗反应或长期病程中的显著的不同。取而代之的是,在DSM-5第三部分增加了一个评估精神分裂症核心症状严重性的纬度,以获得精神病性障碍个体表达症状类型的异质性以及严重性两方面的特征。分裂情感障碍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在满足标准A以后,要求在该障碍总病程的大多数时间内呈现重性情感发作。这个改变既是概念性的,又是基于心理测量背景。它将分裂情感障碍置于一种长期病程角度而非一个横断面诊断,也因此而在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重性抑郁之间搭建了桥梁性的联系,从而更加具有可比性。该变化也是为了改善对这一类障碍诊断稳定性、信度以及有效性的考量,同时注意到兼有精神病性症状和情感症状的患者,无论从当前时点还是从病程中不同时点的角度,都是临床重要的挑战。妄想性障碍标准A不再要求妄想必须是非怪异性的。但是,可以标注怪异型以与DSM-4保持连续性。妄想性障碍与强迫症和躯体变形障碍之间的分界被一条简明的排除标准标注,那就是该情形不能用缺乏自知力的强迫或者躯体变形障碍来更好的解释。DSM-5也不再把共享的妄想障碍(二联性精神病)从妄想障碍分离。如果符合妄想障碍就诊断妄想障碍,如果不够诊断标准又确实共享某些信念,使用“其他特定的精神分裂症谱系与其他精神病性障碍”进行诊断畸张症(紧张症)畸张症的标准保持不变,而且不管什么背景下出现符合畸张症的标准,都可以给出畸张症的诊断,这个背景可以是精神病性的,双相的,抑郁的或其它医学障碍下的。DSM-4要求如果是在精神病性或者心境障碍背景下,需要5个症状群中满足两个以上;如果是在一般医学背景下则只需要一个症状群就可以。DSM-5要求在所有的背景下都必须具备3条以上的畸张症的症状(从总计12条特征性症状中)。畸张症可以作为抑郁、双相和精神病性障碍的特别标注而诊断,也可以在另一个医学背景下独立诊断或者作为一个特别标注的诊断双相与相关障碍双相障碍为了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和便于在临床背景上早期识别,躁狂和轻躁狂发作的标准A现在在心境变化的基础上强调了活动和能量水平的变化。DSM-4双相1型混合发作中关于同时满足躁狂和重性抑郁标准的要求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如果在躁狂或者轻躁狂发作的基础上呈现抑郁的特征或者在重性抑郁障碍或双相障碍抑郁发作的基础上呈现躁狂或者轻躁狂的特点,就加以“带有混合性特征”这个标注。其他特定的双相和相关障碍DSM-5对那些拥有重性抑郁障碍病史,且除了不能连续4天以外,完全符合轻躁狂标准的个体情况;以及那些虽然连续4天或以上存在轻躁狂症状,但症状过少不足以满足双相2型诊断标注的个体情况,给予了“其他特定的双相和相关障碍”的分类。“受焦虑困扰”的标注在双相以及相关障碍这一篇章以及抑郁障碍的篇章,标注“受焦虑困扰”的情况得到说明。这一说明用来指那些伴有焦虑症状的患者,这些症状并不是诊断双相障碍的标准的一部分。抑郁障碍DSM-5容纳了一些新的抑郁障碍,包括破坏性心境失调节障碍和经前期心境恶劣障碍。考虑到对儿童双相障碍过度诊断与过度治疗的可能性,一种新的诊断分类,破坏性心境失调节障碍被用来针对那些从儿童到18岁之间,表现为持续的易激惹和频繁的极端行为失控发作的患者。基于有力的科学证据,经前期恶劣心境障碍从DSM-4附录B:“标准设定和轴的分类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部分转移到DSM-5诊断主体的部分。最后,DSM-5从一定程度上概念化了抑郁的慢性化形式。DSM-4中被称为心境恶劣的诊断现在归于“持续性抑郁障碍”分类之下,这一分类既包括重性抑郁慢性化,也包括以前的心境恶劣障碍。从科学意义上区分这两种情况是不可能的,这就导致了两者的合并,但为了与DSM-4保持一定的延续性,可以给予特别标注以反映其诊断路径。重性抑郁障碍无论是核心的症状学标准和还是至少2周的病程标准相对于DSM-4都没有变化。DSM-5标准A与DSM-4完全一样,但是症状造成临床显著的痛苦体验或者社会、职业以及其他重要生活领域的损害,现在作为诊断标准B,而DSM-4是作为标准C。对于在重性抑郁发作中共存至少三个躁狂症状(不足以满足躁狂发作)现在被纳入“伴有混合性特征”的标注之中。重性抑郁“混合性特征”的呈现增加了该障碍存在于双相谱系的可能性,但是,如果个体从未满足躁狂或者轻躁狂的标准,则重性抑郁障碍的诊断就要保留。关于排除居丧反应在DSM-4中,重性抑郁有一个排除标准,即丧失亲人以后抑郁症状持续不足2个月(即排除居丧反应)。在DSM-5中该排除标准被移除,原因在于,首先,该排除标准暗示居丧反应仅持续2个月,而医生和居丧咨询者都认为持续1到2年的居丧反应是很常见的;其次居丧被认为是重大社会心理应激,可以诱发重性抑郁发作,通常在丧亲不久以后就出现。如果重性抑郁出现在居丧的背景上,则患者无用感、自杀观念、躯体健康不良、人际关系或工作能力恶化的体验会加深,并增加持续性、复杂性居丧障碍的可能性,该障碍在DSM-5第三部分“有待于将来研究的障碍”中有简明的标准。第三,居丧相关的重性抑郁障碍最有可能出现在过去有重性抑郁发作个人史或家族史的个体中。它与非居丧相关的重性抑郁发作有着相同的遗传易感性,相关人格特征,合并症类型以及慢性化和复发风险因素也是相同的。最后,居丧相关与非居丧相关的抑郁症状对心理社会和药物治疗的反应也是一致的。与DSM-4简单的排除不同,DSM-5在重性抑郁障碍的标准下有一个非常详细的脚注,帮助医生区分居丧的特征性症状与重性抑郁发作的症状。尽管大部分有丧亲体验的人居丧却并不发展出重性抑郁,证据证明居丧并不比其他应激源更能诱发重性抑郁发作,也不说明居丧的抑郁症状会自发缓解。抑郁障碍的特殊标注自杀在精神科代表着严重严重关切。因此,临床医生需要给予指导评价患者的自杀观念,自杀计划以及其他自杀风险因素,以便在治疗计划中做出自杀预防的相关决策。在双相和抑郁障碍中呈现混合性症状的情况被特殊标注,这样诊断单相抑郁的个体就允许躁狂特征的出现。过去二十年大量研究提示焦虑与预后和治疗决策相关。“受焦虑困扰”的标注让医生有机会评价所有双相或者抑郁障碍的个体受焦虑困扰的严重程度。焦虑障碍DSM-5焦虑障碍章节不再包括强迫障碍(后者单独成章出现在强迫以及相关障碍)或创伤后应激障碍与急性应激障碍(后者包括在创伤和应急源相关的障碍)。不过,这些章节在DSM-5中安排的顺序还是反映了它们之间的紧密关系。广场恐惧,特殊恐惧和社交焦虑障碍(社交恐惧)主要的变化在于删除了对“18岁以上个体认识到他们的焦虑是过分和不合理的”的要求。这个改变的依据在于有证据表明这类个体常常过分估计在“恐惧”情境中的危险,以及老年个体常常把“恐惧”性的害怕错误地归因于老龄化。事实上,即使把文化背景因素考虑在内,焦虑也必须超出情境中实际的危险或威胁的比例。另外,原来“在18岁以内,至少6个月”的病程要求现在扩展到所有年龄阶段,这个改变旨在减少对暂时性恐惧的过度诊断。惊恐发作惊恐发作的基本特征仍然得以保留,但DSM-4中用以描述不同类型的惊恐发作的复杂术语(即处境绑定/诱发,处境倾向的,非预期/非线索)被代之以预期的和非预期的惊恐发作。惊恐发作可以作为诊断的严重程度,病程以及合并症等方面的标志性的和预后的因素,在一系列的障碍里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焦虑障碍。因此,惊恐发作可以作为所有DSM-5障碍的特殊标注被列出。惊恐障碍与广场恐惧在DSM-5中,惊恐障碍与广场恐惧不再关联。因此在DSM-4里被诊断的惊恐障碍伴广场恐惧,惊恐障碍不伴广场恐惧,以及广场恐惧不伴有惊恐障碍历史现在被放到两个门类,惊恐障碍与广场恐惧,且分别有独立的诊断标准。惊恐障碍与广场恐惧共存的现在则被分别诊断编码。这种变化认识到相当数量的广场恐惧个体并不体验惊恐的症状。广场恐惧的诊断标准仍沿袭了DSM-4相应的标准,但是增加了在两个或者以上广场恐惧情境中出现恐惧表现,因为这是与特殊恐惧区分的最强有力的方法。同时,广场恐惧的诊断标准也应与焦虑障碍的一般标准一致(超出合理比例,病程6个月以上)。特殊恐惧关于特殊恐惧的核心特征仍保持不变,只是不再要求“18岁以上个体要认识到他们的焦虑是过分和不合理的”,而且6个月的病程要求适用于所有年龄阶段。不同类型的特殊恐惧被以特殊标注的方式提及,但类型也基本保持不变。社交焦虑障碍(社交恐惧)除了以上对自知力要求的改变以及病程的要求以外,最显著的改变在于过去“泛化的”标注被取消,代之以“仅在有表现要求的场合”这个特殊标注。DSM-4“泛化的”代表“对大多数社会场合感到恐惧”,这个标注因为难以操作而很成问题。仅仅在需要表现的社会场合(比如当众演讲或者表演)感到恐惧代表了社交焦虑障碍的一个显著的亚型,无论就病因学,年龄,生理反应和治疗反应等角度都是如此。分离焦虑障碍尽管在DSM-4,分离焦虑障碍被归类在“通常在婴幼儿、儿童或者青少年阶段首次诊断的障碍”之下,现在,它被分类在焦虑障碍。核心特征没有变化,只是措辞更适于代表成年分离焦虑障碍的表达。比如依恋对象可以是有分离焦虑障碍的成年人的子女,回避行为可以是针对学校或者是工作场所。也不再强调起病必须在18岁以前,因为相当数量的成人报告其发病在18岁以后。最后6个月或以上的病程要求扩展到成年,防止对一过性恐惧的过度诊断。选择性缄默在DSM-4,选择性缄默被归类在“通常在婴幼儿、儿童或者青少年阶段首次诊断的障碍”之下,现在,它被分类在焦虑障碍,是考虑到绝大多数选择性缄默的儿童是焦虑的。诊断标准相对于DSM-4大部分没有什么变化。强迫以及相关障碍强迫以及相关障碍在DSM-5是一个新的分类,这是对越来越多的证据证明这些都是彼此相关的诊断实体的反映,也是从临床实用的角度做出的一种调整。这一类障碍包括贮藏(囤积)障碍,掐皮障碍(嗜痂癖),物质/药物引起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以及其它医学情况引起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DSM-4在冲动控制障碍下的拔毛癖(拔毛障碍)在DSM-5被归类在强迫以及相关障碍。强迫以及相关障碍的特殊标注DSM-5对强迫以及相关障碍增加了“自知力不良”的特殊标注,以更好地区分个体对强迫信念的认知情况,包括自知力良好、自知力不好、缺乏自知力/妄想性的确信等。类似的自知力的特殊标注也适用于躯体变形障碍和贮藏(囤积)障碍。这些特殊标注通过强调这两类障碍可能呈现的一系列自知力的范围,包括缺乏自知力甚至是妄想性的确信强迫信念,以改善相关鉴别诊断。这一改变也强调自知力缺乏/妄想性确信的强迫观念更符合强迫以及相关障碍而不是精神分裂症谱系与其它精神病性障碍。“抽动相关”的标注针对那些当前或者过去有过“抽动”历史的个体,共病抽动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无论是从诊断效度还是临床实用出发,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需要这样的区分。躯体变形障碍DSM-5对躯体变形障碍增加了一个诊断标准,它指的是对身体外貌有缺陷的超价观念以及作为对此观念反应的重复的行为或主观的行动。这一变化体现了对该症状流行病学和重要性的临床证据。“肌肉变形”的特殊标注被单独列出,以区分其它形式的躯体变形障碍,反映出该类型不断增加的诊断的实效性和临床实用性。对躯体变形障碍的“妄想性的”标注中“妄想性障碍,躯体型”,“躯体变形障碍,妄想型”等在DSM-5不再使用,代之以“缺乏自知力/妄想性确信”的特殊标注。贮藏(囤积)障碍贮藏(囤积)障碍在DSM-5是一个新的诊断。DSM-4把贮藏(囤积)行为列举为强迫性人格障碍的症状之一,并且说明极端的贮藏(囤积)行为可以出现在强迫障碍。然而,现有的数据不能说明贮藏(囤积)行为是强迫障碍或者其它精神障碍的变异。相反,有证据证明贮藏(囤积)障碍是一个独立的诊断实体,而且作为一个独立的贮藏(囤积)障碍也具有临床实用意义,它反映个体在丢弃拥有物或与之分离上持续存在的困难,该困难源于对需要保存这些拥有物的认知以及丢弃它们的苦恼。贮藏(囤积)障碍具有某些神经生物学的相关性而且临床干预可能是有效的。拔毛癖(拔毛障碍)拔毛癖也出现在DSM-4中,而在DSM-5中被以括号加上了拔毛障碍这个名称。嗜痂(掐皮)障碍嗜痂(掐皮)障碍因为其强有力的诊断效度与临床实用性而新加入DSM-5。物质/药物引起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以及其它医学情况引起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DSM-4在诊断一般医学情况引起的焦虑障碍诊断与物质引起的焦虑障碍诊断中包含了一个特殊标注“伴有强迫症状”。由于强迫以及相关障碍成为一个独立的分类体系,因此DSM-5包括了新的分类:物质/药物引起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以及其它医学情况引起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这一改变反映这样的认识,即物质/药物以及医学情况可以引起类似于原发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其它注明的和未注明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DSM-5包含了其它注明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其中包括身体为中心的重复行为障碍与强迫性嫉妒或未注明的强迫以及相关障碍。身体为中心的重复行为障碍包括除拔毛和掐皮以外的针对身体器官的重复行为(如咬指甲,咬嘴唇,舔颊)以及重复的减少或者停止该行为的尝试。强迫性嫉妒以对性伙伴不忠实的先占观念为主,但没有达到妄想的程度。创伤以及应激相关障碍急性应激障碍在DSM-5,对急性应激障碍的应激源(标准A)标准与DSM-4对比发生了变化。只是简单的区分符合条件的应激源是被直接体验的,还是被目击或间接体验到。针对创伤事件反应的A2标准(比如,个体的反应包括强烈的恐惧,无助或者惊恐)被删除。证据表明急性创伤后反应是非常异质性的,原标准中对分离症状的强调过于局限,如果个体满足了在如下领域:侵入性回忆,负性情绪,分离,回避以及唤醒症状的14条中9条以上即可诊断。适应障碍在DSM-5,适应障碍被重新概念化,不像在DSM-4把适应障碍看作是一个表现为临床显著苦恼,但不能满足任何更为独立障碍标准的剩余分类(residualcategory),而是暴露于烦恼事件(创伤性的或非创伤性)的一系列异质性的应激反应综合征。DSM-4之亚型诸如抑郁心境,焦虑症状或者行为障碍继续保留,未作变动创伤后应激障碍DSM-5创伤后应激障碍与DSM-4相比有显著改变。如前急性应激障碍所述,应激源标准(标准A)更为简捷地与个体如何体验“创伤”相关。标准A2(主观反应)也被删除。DSM-4的三主征:再体验,回避/麻木,以及唤醒,在DSM-5变成为四个症状群,因为回避/麻木症候群被分成为两个不同的症候群:回避与持续的认知与心境的负性改变。后者除了包括了DSM-4中麻木症候群的大部分症状,也包括了新的或者重新概念化的症状,比如持续的负性情感。最后一个症候群,唤醒与反应,保留了大部分DSM-4中唤醒的症状。也包括了易激惹或攻击行为以及无视危险或自我破坏性行为。对儿童和青少年来说,随着诊断阈值降低,敏感性增加。另外,对于6岁以下儿童还有独立的诊断标准。反应性依恋障碍DSM-4儿童期反应性依恋障碍有两个类型:情感退缩或抑制与未分化的社会脱抑制。在DSM-5这两个亚型被定义为另个不同的障碍:反应性依恋障碍与脱抑制性参与社会障碍。两种情况都是由于社会忽视或其它限制儿童形成选择性依恋的机会的其它情形。尽管从病因学上这两类障碍共享发病机制,这两类障碍还是有很多重要不同:由于正性情感的抑制,反应性依恋障碍更像内化型障碍,基本上等同于对心仪的成人照护者缺乏依恋或不完善的依恋。与此对比,脱抑制性社会参与障碍更像ADHD,它常出现于那些不缺乏依恋甚至已建立依恋甚至安全依恋的儿童。在其它领域,如相关因素,病程和治疗反应等也有重大区别,因此他们应被视为独立的障碍。分离障碍DSM-5的分离障碍有重大改变,包括:1)以前在人格解体障碍中的现实解体现在称作人格解体/现实解体障碍;2)分离性漫游现在被作为分离性遗忘的一个特殊标注而不是独立诊断出现;3)分离性身份障碍的诊断标准中的身份识别障碍既可以是报告的症状也可以是观察到的症状,并且事件回忆的缺陷可以是日常生活相关而不仅仅是创伤性事件。附体体验(pathologicalpossession)在一些文化里被包括在身份紊乱的描述里。分离性身份障碍分离性身份障碍在DSM-5做了一些改动。首先,标准A被扩展到包括特定附体形式的现象以及功能性的神经症状以描述该障碍不同花样的表现。第二,标准A特表说明身份的转换可以是自我报告的也可以是别人观察到的。第三,根据标准B,有分离性身份障碍的患者对日常生活事件也有回忆的缺陷而不仅仅是对创伤性事件(的回忆缺陷)。另有文本说明身份紊乱的本质和病程。躯体症状与相关障碍在DSM-5躯体形式障碍现在被称为躯体症状与相关障碍。在DSM-4躯体形式障碍之间有明显的重叠并且缺乏明确的界限。这些障碍主要见于医疗背景并且非精神科医生发现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问题很多。DSM-5分类减少了该类障碍的数目并避免了成问题的重叠。躯体化障碍,疑病症,疼痛障碍以及未分化的躯体形式障碍等诊断分类被移除。躯体症状障碍DSM-5更好地认识到精神病学与医学之间的复杂性。拥有躯体症状的个体,加上异常的思维,情感和行为可以有或者没有一个既已诊断的躯体疾病。躯体症状与精神病理之间存在一个连续谱,而DSM-4人为地限定躯体化障碍诊断需要高数量的躯体症状并不适合这个谱系。躯体化障碍的诊断基本上依赖于长期的而且复杂的对于医学难以解释的躯体症状的计数。过去诊断为躯体化障碍的患者通常会满足DSM-5躯体症状障碍的诊断,只要他们同时还拥有适应不良的思维、情感、和行为等定义该障碍的症状,而不仅仅是他们的躯体症状。在DSM-4,未分化的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即躯体化障碍只描述了很小部分的少数躯体化个体,但事实证明,这个诊断在临床并不实用。既然躯体化障碍与躯体形式障碍的区别是非常人为的划定,在DSM-5里它们被合并在躯体症状障碍,并且不再有躯体症状数量的要求。医学难以解释的症状DSM-4过于强调对躯体症状医学解释的缺乏。难以解释的症状以不同的程度呈现,尤其是转换障碍,但躯体症状障碍是可以并存于有医学诊断的情况的。医学难以解释的症状的可信度是有限的,但如果把诊断建立在缺乏解释的基础之上也是有问题的而且强化了身心二元论。DSM-5分类对障碍的定义是建立在阳性(而非缺乏)症状(也即令人烦恼的躯体症状加上作为针对这些症状的异常思维,情感,与行为)。医学难以解释的症状确实是转换障碍与假孕综合征的一个关键特征,因为它可能确定地显示出症状与医学病理生理学的不一致性。疑病症与疾病焦虑障碍疑病症作为一个障碍被取消,部分是因为这个名称带有贬义,也无助于有效的治疗关系的建立。大多数过去诊断为疑病症的个体除了具有显著的躯体症状以外,对于健康的焦虑程度也比较高,现在将被诊断为躯体症状障碍。在DSM-5,个体如果对健康过度担忧却没有躯体症状将被诊断为疾病焦虑障碍(除非他们对健康的焦虑可以更好地以某个原发的焦虑障碍解释,比如广泛性焦虑障碍)疼痛障碍DSM-5对个体疼痛这个重要的临床领域采取了不同的处理路径。在DSM-4,疼痛障碍的诊断假定有些是纯心理因素相关的,有些是医学疾病或则损伤,有些则两者都相关。缺乏相关证据证明这样区分的信度与效度,而且大量的研究显示心理因素对各种形式的疼痛都有影响。大多数慢性疼痛的患者将他们的疼痛归因于联合因素,包括躯体的,心理的和环境的影响。在DSM-5部分慢性疼痛可以被恰当地诊断为躯体症状障碍,疼痛为主。对其他患者,心理因素影响其他医学情况或者适应障碍更为合适。心理因素影响其他医学情况以及做作性障碍心理因素影响其他医学情况在DSM-5是一个新的精神障碍,以前在DSM-4被包括在“其它可能成为临床关注的焦点的情况”章节之下。本障碍与做作性障碍一起被放在躯体症状以及相关障碍之下,是因为躯体症状在这两类障碍中的主导地位,而且两者多见于医学情境中。心理因素影响其它医学情况的不同分类被移除,以突出作为主干的诊断。转换障碍(功能性神经病性症状障碍)转换障碍(功能性神经病性症状障碍)的诊断标准被调整以强调基本的神经病学检查的重要性,以及认识到在诊断当时相关的心理因素未必能够显示出来这样的事实。喂养与进食障碍在DSM-5喂养与进食障碍包括了在DSM-4中通常在婴幼儿、儿童或青少年期被首次诊断的障碍的章节下的婴幼儿与儿童早期的喂养和进食障碍。另外,对其它特定的喂养与进食障碍提供了简要的描述和初步的诊断标准;对于这些障碍目前还没有足够的信息描述他们的临床特征与诊断效度,也不能给出确定的诊断标准。异食症与反刍障碍DSM-4关于异食症和反刍障碍的标准被修订以更加明确化,而且提示这些诊断可以在任何年龄阶段的个体出现。回避性/限制性摄食障碍DSM-4婴幼儿或儿童早期喂养障碍被重新命名为回避性/限制性摄食障碍,而且其诊断标准被显著扩展。DSM-4的障碍很少被诊断,并且关于此障碍的特点,病程与结局的信息也非常有限。另外,有大量的个体,主要是(不尽然是)儿童青少年,虽然不能满足DSM-4任何进食障碍的标准,却显著地限制他们的摄食量而且体验到显著相关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回避性/限制性摄食障碍就是一个比较宽泛的代表这一类临床表现的诊断分类。神经性厌食症对神经性厌食症核心的诊断标准并没有概念上的改变,除了一条例外:对于闭经的要求被移除了。在DSM-4这一要求有一些免除情况(比如对于男性,或服避孕药的女性)。另外,符合所有DSM-4神经性厌食症标准但除外闭经的女性患者临床特征与病程与符合所有标准的女性患者极为类似。在DSM-4标准A要求相对发育水平明显为低的体重指标。在DSM-5文本中对于如何判定个体体重在显著的低体重水平或低体重以下的水平给出了指导意见。DSM-5标准B也扩展为不仅包括对体重增加公开表达的恐惧也包括持续的阻碍体重增加的行为。神经性贪食症唯一的变化在于对暴食和不适当的补偿行为的频率从平均每周至少2次减少为1次。依据这个轻微降低阈值的标准诊断的个体在临床特征与结局上与完全符合DSM-4标准的个体是一样的。暴食症DSM-4附录B关于暴食症的初步标准颁布以来,大量的研究发现支持暴食症的临床诊断效度和实用性。与DSM-4初步标准唯一显著的不同是平均每周至少两次,持续6个月的标准现在调整为在过去3个月里,平均每周至少1次。这个调整同DSM-5关于神经性贪食症的调整是一样的。排泄障碍从DSM-4到DSM-5在排泄障碍上没有什么显著变化。这些障碍在DSM-4被包括在通常于婴幼儿、儿童或青少年首次诊断的障碍分类之下,现在在DSM-5被作为独立的分类列出。睡眠-觉醒障碍由于DSM-5要求对共病的情况给予现况的特别注明(医学与精神),与另外一种精神障碍相关的睡眠障碍以及与一般医学情况相关的睡眠障碍被从DSM-5移除,并且对每一个睡眠-觉醒障碍都提供了更为特定的共病情况的说明。这个变化既强调了个体除了所呈现的医学和精神的障碍之外,罹患睡眠障碍本身就足以引起独立的临床关注,同时也认识到睡眠障碍与共存的医学的和精神障碍之间双向的相互影响。上述概念性的变化体现了睡眠医学领域广泛接受的范式的转变。它摒弃了共病之间的致病性归因。既往诊断的与另外一种精神障碍相关的睡眠障碍以及与一般医学情况相关的睡眠障碍的任何附加的相关信息在合适的情况下都被整合到其它睡眠-觉醒障碍。因此,在DSM-5,原发性失眠被重新命名为失眠障碍以避免原发和继发的区分。DSM-5也区分了发作性睡病(现在已知与促食素缺陷有关)与其他形式的睡眠过多现象。神经生物和基因学的证据强化了对这些变化所作调整的效用性。最后,贯穿DSM-5睡眠-觉醒障碍分类,儿科的以及发育性的标准和文本阐述都得以整合,现有的科学证据和临床的实用性也支持这种整合。这种发育学的视角包含了临床表现上年龄依存性的各种变异。呼吸相关的睡眠障碍在DSM-5,呼吸相关睡眠障碍被分为三个相对不同的障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中枢性睡眠呼吸暂停,以及睡眠相关的换气不足症。这些改变既反映了对这些障碍病理生理发生学上不断增加的理解,另外也与治疗计划相关。昼夜节律性睡眠障碍昼夜节律性睡眠障碍被扩展,包括睡眠时相延迟综合征,不规律睡眠觉醒型,以及非24小时睡眠觉醒型,但是时差(反应)型被移除。快动眼睡眠行为障碍以及不安腿综合征DSM-5非别把快动眼睡眠行为障碍以及不安腿综合征作为独立的障碍,减少了DSM-4使用“非他处注明”的诊断。在DSM-4,两者都被分类在“睡眠障碍,非他处注明”的分类之下。它们被赋予完整诊断地位是受近期研究证据支持的。http://blog.sina.com.cn/s/blog_a1c6e75e0101dva7.html
Forwhosebehaviortheanalysisbeingperformed?(北大六院郭延庆)针对谁的行为进行分析?在儿童行为管理中,这似乎是个不言自明的问题。理所当然应该是儿童的行为了!然而事实却远非这么简单明了,甚或许多在业内的专业人士也经常把这个问题混淆。为了把这个命题用最简单的方式解释清楚,先安排一个小小的临床情境供大家思考把玩:临床情境1:一个3岁的孤独症儿童正在一个靠着墙角的橱柜边上发脾气,他边哼哼唧唧地哭边把脑袋撞向橱柜,接连发出“怦怦”的响声。橱柜的正上方放着一袋原味薯片。这个时候,妈妈听见哭声和撞头声注意到了孩子,赶紧从橱柜上把薯片拿下来给孩子吃,孩子吃到薯片便不再撞头和哼哼唧唧。如果让妈妈来分析孩子的行为(甚至部分搞心理的专业人员),她的思路应该是这样的:孩子看到薯片,他想吃但是够不着,于是哭并且撞头(遇到挫折发泄情绪),及时帮助他克服挫折(从高处拿下来让他吃到),于是情绪平复。且不论这样的处理后果如何,仅就分析而言,是不是看起来合情合理,似乎很圆满而无懈可击?先不忙着下结论,仅在此处提醒大家,这里分析的核心在于“他想吃”而够不着。我们把场景稍做一点调整,再来看看情况的发展:临床情境2:妈妈听见哭声和撞头声注意到了孩子,赶紧从橱柜上把薯片拿下来给孩子吃,但是,他把薯片扔了一地,仍然撞头和哼唧,而且更严重了……试问此情此景,妈妈(或者某些心理卫生工作者)又该怎样分析了呢?她们仍然会陷在“他到底想要什么呢”而抓耳挠腮。如果我们把场景的历史镜头拉远一点:“这个孩子在橱柜旁边机械地把玩他的七彩玻璃球,他把它拿在眼前,换不同的方向盯着它看。可是不巧,玻璃球滑落了,而且滚到橱柜与墙之间的犄角旮旯里”。这个时候,妈妈必不再抓耳挠腮,分析的思路却依然没有改变:只不过把前例中的“薯片”换成“玻璃球”就可以了。问题在于“他想要薯片”或者“他想要玻璃球”到底是谁在发生的行为呢?是孩子的观察者而不是孩子。对于孩子来说,他目前的行为只有哼哼唧唧地哭和撞头是我们直观明悟的。妈妈看到这直观明悟的哭和撞头以及目力所及下的橱柜和在其上的薯片,由此而得到一个判断的行为“他想吃薯片”(虽为内隐行为,但我们可经由问妈妈而得知),这个判断行为会由“把薯片拿给他而他终止哭”这个结果所强化(表现为在将来妈妈将更快地做出判断和行动),而也同样会由“把薯片拿给他而他不能终止哭”所消退,表现为否定这个判断并变得抓耳挠腮。我们既然只能判断而无从直观明悟地知道孩子的内隐行为,又何以知道“妈妈”的内隐行为呢?在继续分析之前,有必要说明,这里的妈妈,并非实指某一个妈妈,她就是我们“观察者”自己。对我们自己来说,任何时候,任何情境下的判断行为发生也都是直观明悟的。以下我们就省去“妈妈”,而以“观察者”代之。观察者分析自身判断行为的时候,不待一个第三方的观察者。因为他借以判断的基础来自于他自己所触及的世界和他自身的历史经验。譬如,我们可以用应用行为分析最基础的ABC序贯联系的思路来分析在临床情境1中“观察者”(我们自己)的行为:A B C孩子边哼哼唧唧地哭边把头撞向橱柜,怦怦连声;橱柜上方有一袋薯片。 “他想吃薯片”(观察者内隐的判断行为) 把薯片拿下来给他吃,他就不哭也不撞头,而且吃起来如上的结果(C)会肯定我们的判断行为“他想吃薯片”(潜在的强化效果)。如果上述序贯联系在类似的背景(A)下发生数回,就构成我们的“经验”,观察者“他想吃薯片”的判断行为(B)就越发地可能与自信(被强化的结果)。在上述不断被强化的判断基础上,我们继续探讨临床情境2的情况:A B C孩子边哼哼唧唧地哭边把头撞向橱柜,怦怦连声;橱柜上方有一袋薯片。 “他想吃薯片”(观察者内隐的判断行为) 把薯片拿下来给他吃,他把一整袋薯片仍的到处都是,而且更大声地哭和撞头此时此刻,作为观察者的我们自己的判断行为“他想吃薯片”就遇到了否定的条件。我们不再坚持孩子有这样的行为在于“他想吃到薯片”这样一个判断。但放弃这样一个判断的过程还是因人而异的,譬如,有的观察者就不再坚持把薯片捡起来继续给他吃,有的则会这样做,直到他再次或者再再次把送到手边的薯片扔掉。这样一个经验的事实就是消退我们原来判断的过程。当然,如果我们经历的A的背景不是一个片断的过程,而是一个历史的经过,也就是我们把历史的镜头拉远的那种情况,那么在新的背景(A)下,我们就会形成新的判断行为(B):他想要的是玻璃球而不是薯片,要验证这个新的判断也不难,我们只消把玻璃球拿给他看他是不是会终止我们所见的行为就可以了。在临床的应用行为分析实践中我们是略去内隐行为的,这并不妨碍我们得出正确的结论和应对策略,因为观察者自己也作为被观察对象而成为分析师现象世界的一部份了。也就是说,在临床实践中的应用行为分析是有待于一个第三方的观察者的(所谓第三方,并非一定指第三人,它只是一种借代,借指他人无从直观明悟地了解当事人的内隐行为也不必依赖于这种了解)。从第三方的角度(略去一切内隐行为,只分析客观实在行为)对行为互动双方(儿童和他的管理者)的行为分析如下:对儿童在临床情境1:A孩子看到橱柜上方有一袋薯片,他走向橱柜,去够这个薯片,但够不着 B边哼哼唧唧地哭边把头撞向橱柜,怦怦连声;C妈妈闻声而来,把薯片拿下来给他。他开始吃薯片,且不再哭,也不再撞头对妈妈在临床情境1:A到孩子的哭声注意到他在哭和撞头;B也看到橱柜上方的薯片 把薯片拿给孩子C他开始吃薯片,且不再哭,也不再撞头(临床情境2的分析读者可以依样画出,此处从略)在同一个临床情境下的同一个互动过程,对于孩子来说,他的哭和撞头的行为因为额外得到的妈妈的注意和薯片的获得而存在被正强化的可能性;对于妈妈来讲,他注意孩子并把薯片拿给他的行为则因为孩子吃了薯片且终止了哭声和撞头而存在被负强化的可能性。我们为什么不强调内隐的判断行为?伴随着语言的习得,一个人也就开始了他对他人和他所处的世界的判断历程。可是有多少判断是与这个世界的事实大相径庭;有多少判断又是与这个世界的事实背道而驰,还有多少判断是与这个世界的事实风马牛不相及的呀!观察者把自己的判断行为硬扯到儿童身上的时候,他所犯后三种错误的概率就大大增加。观察者如果充分意识到自身的判断行为且不强加于儿童身上,而是以由远及近的历史眼光客观充分地观察儿童行为的历史由来以及其结果,则他的判断才越接近于客观真实。这种采纳历史的眼光,刻意隔离自身判断,关注客观行为以及它赖以发生的背景因素和伴随结果的序贯联系,事实上就构成了任何科学的行为分析的三要素。后记:这篇博文酝酿多日,阅读、思考、实践以及再循环,而今一气呵成,仍未意足。回顾一年多开博历史,不免有如下感慨:像鸟儿爱惜自己的羽毛一样,我珍视自己的每一篇行为分析的博文。虽然我很少写科研论文,但是我的每一篇行为分析的博文都是当作科研论文去写,甚至要求还要高一些。因为如果它不能在临床实践中有所借鉴或有所启发,如果它不是反复阅读、实践和思考的结晶,我宁愿让它胎死腹中。http://blog.sina.com.cn/s/blog_a1c6e75e0101f2mi.html
1.想提高生活质量、探索自己、发挥潜能、更幸福时。2.在生活、学习、人际和工作中有心理困扰; 有婚姻家庭问题、婚外情引起的情绪问题、中年危机等。3.有青少年心理及亲子关系问题、有学生考前焦虑、厌学时;4. 有睡眠问题时:入睡困难、易醒、早醒、多梦,醒后不适、疲倦、心烦等。5.有不明原因躯体不适时:身体各部位不舒服、疼痛、难受 (心慌气短、胸痛胸闷;胃肠不适、恶心腹胀;头痛头晕、颈腰背痛、麻胀气窜等)。6.有抑郁情绪时(可仅有部分表现): 郁闷,没意思,没兴趣,高兴不起来;情绪低落,悲观,心烦易怒;过分自责、自卑、疑病;反应减慢,注意记忆减退。 精力减退,疲倦或躯体不适,能力下降感;食欲、体重、睡眠突增或突减;有厌世念头。7.有焦虑情绪时(可仅有部分表现): 突然发作的恐惧,可伴心悸、胸闷、气短、四肢麻木、濒死感、失控感等症状(这些人常到急诊及心血管科就诊); 经常担心、紧张害怕、坐立不安、心烦意乱、失眠,伴心慌、出汗、发抖、头晕、尿频、口干等。 脑中反复出现不必要的想法;无法克制的重复行为(如反复或长时间清洗、检查);过分害怕某种场合、情景,并因此而回避。 遭受躯体和/或心理严重创伤后出现的茫然、言行紊乱、不认人或发呆等;出现与创伤事件有关的噩梦、回避、失眠、焦虑、抑郁、躯体不适等。8、有儿童青少年精神疾病 儿童行为问题、儿童焦虑、抑郁、睡眠问题、 儿童多动症、孤独症、儿童精神发育障碍伴精神症状、儿童分离焦虑等。9、有妇女精神心理情绪问题时:产后抑郁、焦虑、失眠; 更年期心理、更年期综合症:急躁、易怒、郁闷、失眠,情感脆弱、想哭、紧张,乏力、各种躯体不适等10、麻醉、手术、脑外伤后精神改变:兴奋、躁动、失眠、意识改变、哭闹、易激惹、幻觉、妄想等。11、各临床专业疾病伴发的问题 心脑血管病、癌症、消化系疾病、风湿科疾病、皮肤病、男科等疾病伴发的心理、情绪改变: 担心、害怕、紧张、疑病,失眠、焦虑、抑郁,各种躯体不适等。12.有兴奋情况时:心情异常好,话语、活动、社交增多,爱发火、花钱、管闲事、说大话等。13.有精神改变时(可仅有部分表现):多疑,认为别人议论或骂自己,无端突然不信任亲人,认为有人对自己或家人不利;怀疑有人跟踪、监视或控制自己;凭空闻语;学习下降,注意记忆减退,发呆;性格明显改变,脱离朋友,无故自笑或发脾气;怪异的想法及行为,退缩、懒散、孤僻等。14.有老年精神异常时(可仅有部分表现):多疑、觉着老伴有外遇、有人偷自己家的东西,听到有人叫自己、骂自己,看到别人看不到的人和东西,心情低落、麻烦、失眠等。
一、什么是双相障碍是一种情绪失调症。在情绪方面交替出现的很高涨和很低落,与普通人的情绪起落不同。病情重时,可使患者在家庭、工作、学习或社交方面都产生困难,甚至引起自杀。二、病因没有单一的原因。家庭健康历史、脑部化学作用在构成疾病方面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个人性格和精神压力也可能触发疾病。三、症状患者情绪会有极端变化,可有情绪高涨、情绪低落,两次发病间会有一段正常期间。患者会出现下述变化:情绪高涨(可以仅有部分症状):情绪很好,活动增多精力旺盛,想的东西太多太快比平时说的话多、或说的更快睡眠时间较少而不觉疲倦判断力差,自控力下降,喜欢花钱夸大自己的能力等等。情绪低落(可以仅有部分症状):感觉悲伤----没有明确的理由而哭泣觉着绝望或空虚有犯罪感或觉得没有价值丧失以前的乐趣精力下降或感觉疲倦睡眠太多或不足比以前进食增多或减少甚至想自杀四、治疗方法规范的治疗可以产生良好的反应。由于经常会复发,所以必须持续治疗。应该联合使用药物(情感稳定剂等)和心理治疗(学习控制压力等)。有时需要改变和调整治疗方法(药物的种类和剂量。)同时,家庭、朋友、心理治疗和自助小组的支持也很有帮助。(上述资料来自UniversityHealthNetwork,作者BhandatLurkhur)五、温馨提醒大家:2013年11月1日,我院特聘专家、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精神疾病临床医学中心主任江开达教授将莅临我院出诊,并进行疑难病例讨论。他是我国精神医学界著名专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留美学者。江开达教授医术高超,对患者很关心,擅长诊治疑难杂症,全国名气很大。具有丰富的临床、科研、学科发展、管理及教学经验。1.预约电话:0351-8379228/8379582/83681142.预约时间:8:00—22:003.号源有限,仅限前30位,请您提前预约挂号。此外,11月1日下午14:30-16:00,江教授还要在我院开展专题讲座“双相障碍临床治疗决策---加拿大2013版双相障碍治疗指南带给我们的启示”,随后举行疑难病例讨论。欢迎参加。
焦虑抑郁状态健康教育手册山西医学科学院山西大医院-精神卫生科2015年2月26日目录一.概述二.临床表现三.治疗四.注意事项内容概述:焦虑抑郁状态是一种持续担忧、焦虑和压抑、少愉快感的状态,患者的焦虑和抑郁情绪往往是过度和不恰当的,但不能控制,对社会生活和或身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该描述狭义包括混合性焦虑抑郁障碍、焦虑障碍伴抑郁情绪、抑郁障碍伴焦虑情绪、躯体疾病伴焦虑抑郁情绪等。因焦虑障碍与抑郁障碍谱系复杂,有许多重叠症状和共病现象,而大部分患者是到综合医院首诊,对综合医院非精神科医师规范诊断难度较大,因此广义上焦虑抑郁状态包括所有伴或不伴躯体疾病的焦虑障碍(状态)和抑郁障碍(状态)。此称谓是一种症状状态描述,不是疾病诊断名称。主要见于综合医院医师对患者的初步印象中。临床表现:患者存在焦虑和或抑郁的情绪,常伴有疲劳、注意力不集中和睡眠障碍等症状,患者常常因自主神经症状如疼痛、多汗、心悸、胸闷、腹胀等就诊于综合性医院,进行过多的检查和治疗。以下为本病的具体表现:(1)担忧:患者常常处于心烦意乱和忧虑之中。(2)躯体症状:以疼痛、疲劳较突出,症状可累计呼吸、心血管、消化、泌尿、神经等各个系统,常见心慌、胸闷、气促、头晕、头闷、多汗、口干、口苦、咽部异物感、胃部不适、恶心、腹痛、腹胀、便秘、尿频、颈肩背腰困痛、肌紧张、躯体麻木、游走感、烧灼感等,有的患者可出现阳痿、早泄、月经紊乱等。而上述躯体症状不能用各种临床检查证明有明显的器质性疾病,或者虽然有一部分患者查出器质性问题,但其严重程度与患者主观症状不符。(3)敏感性增高:对小事易发脾气(明知没必要)、好抱怨、注意力不集中、常感记忆力下降。睡眠障碍较为突出,常表现为入睡困难、多梦、易醒、醒后难再睡、醒后心慌紧张、梦中喊叫等。(4)抑郁:患者情绪低落、反应迟缓、显著而持久的抑郁悲观、发愁做事、整日卧床懒动。程度较轻的患者感到闷闷不乐,无愉快感,凡事缺乏兴趣,愁眉苦脸,感到“心里有压抑感”、“高兴不起来”;程度重的可悲观绝望,有度日如年、生不如死之感,患者常诉说“活着没有意思”、“心里难受”等。(5)其他:焦虑与抑郁有较高的共病率,此类患者也常合并酒精和物质依赖。还有的患者合并躯体疾病,如消化性溃疡、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皮肤过敏、哮喘等,而躯体疾病与焦虑抑郁问题互相影响,使疾病复杂化,从而延迟康复,甚至明显增加自伤自杀企图与行为。共病患者往往有更多的社会功能损害,对治疗的反应也较差,是医疗资源的高消耗人群。治疗:(1)治疗目标:缓解或消除患者的焦虑抑郁及伴随症状,最大限度的减少病残率和自杀率;在躯体疾病治疗的同时改善患者的不良情绪和躯体感受,激发患者对治疗的主观能动性;增加恢复社会功能,提高生存质量;预防复发。(2)治疗原则:综合治疗(基于评估的抗焦虑抗抑郁药物治疗、心理社会家庭干预、物理治疗等)、长期规范化治疗(急性期、巩固期、维持期)、个体化治疗。注意事项:(1)焦虑抑郁状态只是一种初步印象,严格说来不是具体疾病的诊断,精神科医师应该在后续诊治中尽可能明确诊断及有针对性的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对综合科医师来说,在进行抗焦虑抗抑郁治疗2-4周后效果不理想,应及早请专科会诊明确诊断及规范治疗。(2)患者普遍存在服药种类较多、对诊治不信任不放心、治疗依从性差、对不良反应敏感、社会生活严重受损、反复就医消耗大量医疗资源及增加家庭经济负担的现象。因此需要患者及家属特别注意:每天按时服药;某些药物可能几周后才会起效(非本二氮卓类药物);症状改善后需要继续服药;不要自行减药停药;及时就医指导如何处理不良反应、定期监测肝肾等脏器功能和其他相关问题;及时合理安排日常活动或自己喜欢的运动;尽可能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等。(3)服药期间禁用或慎用酒精及减肥类药物、其他精神活性物质,减少吸烟。(4)存在共病需多种药物联合使用时请一定在医生指导下使用。(5)苯二氮类药物(安定类)起效较抗抑郁药(具有抗焦虑作用)快,早期应用有助于帮助患者改善睡眠和减少使用抗抑郁药物早期出现的不耐受现象。但是不建议长期使用该类药物。(6)焦虑抑郁状态障与社会心理因素、脑结构和功能异常、遗传、生长环境、反复经历负性生活事件及灾难性的认知等因素相关,因此需要综合性治疗,如基于评估的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物理治疗、家庭社会干预、文体活动等,单靠药物治疗许多患者不能“除根”。(孙燕编写)
山西医学科学院-山西大医院-精神卫生科简介山西大医院-精神卫生科由山西各大医院优秀人才组建而成,集全国优秀精神科医师、山西名特专家为一体,在理念、医疗、教学、科研各方面居山西省先进行列,提供最优质的精神卫生服务。科室开放床位100余张,有副高以上名特专家11名,长期高薪特聘3名国家级著名专家江开达、李凌江、司天梅教授在本院坐诊、讲学、培训本科医生护士的临床诊疗思路和技能,聘请了本省名特专家白培深、原天岗等教授坐诊,本科主任杨红教授系山西省优秀专家、省学科带头人、山西省保健专家,孙燕副主任系山西医科大学联系的专家、优秀青年医生,具有高级职称的李爱萍、段慧君是科室的骨干医生。本科是山西精神科医生和护士的规培基地。设有睡眠专科、成人精神卫生、老年精神卫生、儿童青少年、疼痛专科、心理治疗等专科门诊,科室擅长解决精神疾病的疑难杂症;病房宽敞、舒适、有单独卫生间,有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医生护士和蔼、廉洁、医术高明;医院内风景优美、适宜养病、面积很大、停车方便;拥有大型三甲医院要求的先进诊疗设备,旨在打造本专业全国一流、山西领先的区域治疗中心。医生出诊等信息如下: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上午孙燕李爱萍段慧君杨红孙燕杨红崔晓红杨红李爱萍白培深孙燕段慧君黄润虎刘霞下午原天岗李爱萍崔晓红杨红段慧君孙燕李爱萍孙燕段慧君崔晓红黄润虎门诊时间可能变动,诊前致电垂询(预约电话)。预约电话:早8点-晚10点:0351-83792288379582836811414735300530腾讯微博:山西大医院精神卫生科微信号:sxdyyjswsk科室邮箱:sxdyyjswsk@163.com好大夫网站:山西大医院好大夫在线医院网站:http://www.sxdyy.org(可查出诊时间)就诊指南:“诊疗导医手册”内(病历本)如果您有问题要问,请在百度上搜索“山西大医院好大夫在线”,进入精神卫生科,向大夫提问。如果您对诊治满意,请在好大夫在线上给主治大夫写封表扬信或就医经验,投一票,鼓励一下医生。山西大医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龙城大街99号精神卫生科门诊:门诊大厅二层、上电梯往右精神卫生科病房:住院部东区4层,联系住院电话:0351-8368157
老年性抑郁症:1.概述:为较常见的精神障碍,老年抑郁症的患病率为1%-5%。女性明显高于男性,在自杀的老年人中50%-80%患有重症抑郁。2.病因:为“多因素”,但目前脑影像学研究,提示在老年抑郁患者中存在额颞叶的萎缩及额叶白质的病变。“纹状体-苍白球-丘脑-皮层”通路受损导致与情绪控制有关的神经递质如去甲肾上腺素和5-羟色胺的功能失调,导致抑郁。3.老年抑郁症临床相的特点:神经科病变及躯体疾病所占比重大,认知损害多,主诉躯体不适多,疑病观念强烈;体重变化、早醒、性欲减退、精力缺乏等因年龄因素变得不突出了;部分老年抑郁患者会以易激惹、攻击、敌意为主要表现;失眠、食欲减退明显;情感脆弱、情绪波动性大,忧伤的情绪往往不能被很好地表达;自杀观念常常不会清楚地表露。继发性抑郁占了相当大的比例。4.老年抑郁症的转归:Post曾提出1/3原则:1/3会改善,1/3不变,1/3越来越差;老年抑郁症转归:97%康复;32%康复后复发;14%处于持续病态中;31%在随访中死亡或出现痴呆。5.老年抑郁症的治疗:急性期治疗:在治疗老年抑郁症患者时,要考虑到以下因素:老年人药代学特点;药物的相互作用;老年人的生理特点使其对药物的认知功能损害更为敏感;老年人心理社会因素复杂。维持治疗:发病年龄越大,复发次数越多,再次复发的危险性也就越高。大部分研究者主张,60岁以上第一次发病的抑郁症患者,达到临床痊愈后至少应维持治疗12个月。若出现复发,则需服药2年以上,再次复发应终身服药。八、老年性精神障碍的处理宜采取以下综合措施:①良好的家庭照顾;②舒适的休养环境;③支持性心理治疗;④鼓励参加文娱治疗活动;⑤保证足够的营养;⑥预防感染等躯体合并症和走失等意外;⑦合理的药物治疗。九、痴呆的预防:1.通过各种途径提高人们对痴呆的认识,减少危险因素,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痴呆的发生;2.指导、帮助患有或可能患有痴呆的老年患者积极就医,及时得到医疗帮助;3.建立切实可行的社会支持系统。帮助并指导患者的生活照料者对痴呆患者进行科学的料理和看护,防止并发症的发生。延长生命,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十、关心老年人的心理健康:针对老年性精神障碍,专家指出,老年性精神病的治疗除合理的服用药物与生活调理外,更重要的是子女亲属的交流与关怀,需要身边的亲人给予心理上的耐心呵护。所以,为人子女的我们,无论是在如何忙碌的情况下,都需要、更应该抽出适当时间关怀一下我们年老的父母或长辈,让他们在温馨关爱的氛围中度过晚年,享受天伦之乐!
阿尔茨海默氏病(AD):1.概念:是一组病因未明的原发性退行性脑变性疾病,大量发生于老年期和老年前期(40~65岁)的原发性痴呆,潜隐起病,病程缓慢且不可逆,临床表现以智能损害为主,起病在65岁以前者旧称老年前期痴呆,或早老性痴呆,多有同病家族史,病变发展较快,颞叶及顶叶病变较显著,常有失语和失用。而老年期者特称阿尔茨海默氏病老年型。2.阿尔茨海默氏病的病理变化主要为:脑萎缩,以顶叶和颞叶最显著,特别是海马损害最重;有脑沟增宽和脑室扩大。显微镜下可见脑皮质神经细胞减少,星状细胞增生,嗜银染色可见老年斑和神经元纤维缠结,这是本病的特征性改变。3.临床表现:本病一般起病缓慢,为持续性、进行性病程,无缓解,由发病至死亡平均约8-10年,但也有些患者病程可持续15年或以上。按AD的临床过程大致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3年):为轻度痴呆期。最初表现健忘,尤其是近事遗忘;症状轻微,往往不引起他人注意。但可合并其他躯体疾病而突然加剧,出现急性意识障碍(称老年性谵妄)。本病早期人格改变颇突出,患者变得固执、自私、多疑、言语啰嗦、不爱整洁,或懒散退缩,或放荡不羁。可出现抑郁、欣快、淡漠或情绪不稳。可有片断的幻觉或妄想。嫉妒妄想可为其早期表现之一;亦可有疑病、贫穷、夸大或被迫害等妄想。患者睡眠不好,常夜间起床活动。第二阶段(2-10年):为中度痴呆期。表现远近记忆严重受损,且其记忆障碍和智能障碍进行性加剧,可有记忆错构或虚构。简单结构视空间能力差,时间、地点定向障碍;不能独立进行室外活动,穿衣、个人卫生以及保持个人仪表方面需要帮助;患者理解、判断、计算等智能活动显著减退,发音含糊,言语杂乱,情感幼稚,行为荒诞,进食无度,常收集废品当作珍宝,出门即迷失方向继之,出现言语功能障碍,命名不能,失认、失用。第三阶段(8-12年):为重度痴呆期。为全面痴呆状态和运动系统障碍。晚期多卧床不起,喃喃自语,最终失语,双手无目的地摸索,个人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肢体强直和屈曲体位,出现原始反射如强握、吸允反射等,最终死于感染或衰竭。病程呈进行性发展,起病后平均4~5年死亡;亦有发展更快或长达10年者。出现顶叶症状的病例,则预后较差。4.治疗:改善认知功能障碍:常用胆碱酯酶抑制剂如安理申、石杉碱一甲可改善患者记忆。非药物治疗及精神行为症状的药物治疗:治疗原则是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减轻患者给家庭带来的负担。抗精神病药物可用于对抗精神病性症状、激越行为或攻击行为。抗抑郁药可用于痴呆伴发抑郁的患者,可明显改善痴呆综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