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急性焦虑的早期征兆时,立即按下列步骤进行:1、停止当前的活动,包括想法。2、立即集中注意力投入到另一项活动,要求这一项活动要有一定的刺激强度。4、有控制的腹式深呼吸。吸气时程四秒,默念“平--心--”,呼气时程四秒,默念“静--气--”。反复进行三次。要达到良好的效果,平时要进行反复练习,直到运用自如。一旦急性焦虑发作起来,三步控制法的效果要差些,可能要配合使用抗焦虑药物治疗。
我国的调查研究显示:焦虑症在一般居民中的发病率为2%,其中41%为广泛性焦虑,33%为情境性焦虑。精神障碍中至少三分之一有某种形式的焦虑障碍,而且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生活中应激因素增加心理不适等焦虑反应势必增多,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崔明(2000)报道上海中山医院心理门诊1030例,符合DSM3R(美国标准)和ICD10(联合国标准)分类诊断标准的焦虑障碍者为29.42%。原天岗(2002)综合医院就诊病人中伴发各种精神障碍者高达50%以上,漏诊率90%以上,焦虑障碍的识别率6.45%,漏诊率93.45%。 焦虑,通常指一种情绪反应,是人们面对环境中一些即将来临、可能造成灾祸或面对重大生活事件时,机体适应环境变化产生的一种 复合情绪反应。 焦虑的临床表现有精神性焦虑(内心体验)和躯体性焦虑(躯体及行为表现)两个方面。 精神性焦虑是指心理上的体验和感受,觉得自己无能力面对威胁,感到危险马上发生,内心处于高度警觉状态。患者表述的症状通常是与处境不相符合的痛苦情绪体验,如担忧、紧张、着急、烦躁、害怕、不安、恐惧、不祥感等情绪反应。 躯体性焦虑是指焦虑的躯体及行为表现。主要表现为一系列的交感神经兴奋的反应性症状。头部症状:头痛、头晕、头脑不清。眼部症状:皮肤球发干、发酸、发胀。心血管症状:胸闷、呼吸不畅、呼吸急促、心跳快,血压上升。腹部症状:嗳气、上腹痛、肠胀气。下肢症状:紧张、乏力、腰膝酸软。皮肤症状:微汗,冷汗。泌尿系统症状:尿急、尿频、排尿困难。生殖系统症状:阳萎、早泄、性欲下降、月经不调。 严重程度可从不安、着急、心烦意乱、易激惹、到严重恐惧、濒死感。持续时间可短暂发作,也可长期持续存在。 焦虑是由于个体预料到内外刺激对其自尊心及安全感威胁,而自感没有能力来应付时产生的痛苦的情绪体验。而判断内外刺激是否威胁到其自尊心及安全,以及确定自己是否有能力来应付则是由个体的认知评价所决定的。 安全感是指可能出现对身体或心理危险的预感,评估个体有无能力应付处置这些危险期的心理状态,主要表现为确定感和可控制感。焦虑症患者学出现不确定感和难以控制感。换句话说,焦虑症患者缺乏足够的安全感。 从反应的强度看,焦虑症状轻重不等,但性质相同。相互过渡的一系列情绪过程,最轻的是不安、担心,继之害怕、惊恐,再加重可能是极端的恐怖、濒死的感觉。 从主观感受度看,属于负性情绪,给人的体验是不愉快的。 正常的焦虑是指有明确的诱因、适度的焦虑。焦虑表现是任何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表现出来的对现实不适应的反应,召唤紧张、担心、恐惧等,一般称焦虑症状。 而病态的焦虑则是指不适当的焦虑,通常没有明确的导致焦虑的因素,或有明确的导致焦虑的因素,但反应程度、持续时间与导致焦虑的因素明显不相称。“非同寻常”的焦虑反应,莫名的恐惧感。焦虑障碍是症状的严重程度达到病理水平,是一种病态的情绪,应按照精神疾病的分类和诊断标准进行诊断、治疗处理。 特质焦虑是相对稳定的、作为一种人格特质且具有个体差异的焦虑,是一种习得的行为倾向。这种人,即使不存在引起焦虑的刺激性情景,也会感到忧虑重重,焦躁不安,也称为素质性焦虑。 状态焦虑一般为短暂的,多由于某个固定的情境所引起,昌个体对环境变化的应激,反映了某一特定时间的焦虑,其程度随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又称为情境性焦虑 。 长期存在焦虑反应的人易发展为焦虑症。用焦虑自评量表(SAS)可以自我测量自己的焦虑水平。量表包含20个条目,分为4级评分,请仔细阅读,根据您最近一周的实际感觉作出选择。所有条目均有ABCD四个备选答案,请在符合自己情况的字母处划“√”,每题限选一个答案。答案的指标含义为存在这种现象的时间长短:A:没有或很少时间存在; B:小部分时间存在; C:相当多时间存在; D:绝大部分或全部时间存在。1. 我觉得并平常容易紧张和着急 A. B. C. D.2. 我无缘无故地感到害怕 A. B. C. D.3. 我容易心里烦乱或觉得惊恐 A. B. C. D.4. 我觉得我可能将要发疯 A. B. C. D.5. 我觉得一切都很好 A. B. C. D.6. 我手脚发抖打颤 A. B. C. D.7. 我因为头痛、头颈痛和背痛而苦恼 A. B. C. D.8. 我感觉容易衰弱和疲乏 A. B. C. D.9. 我觉得心平气和,并且容易安静坐着 A. B. C. D.10. 我觉得心跳得很快 A. B. C. D.11. 我因为一阵阵头晕而苦恼 A. B. C. D.12. 我有晕倒发作或觉得要晕倒似的 A. B. C. D.13. 我吸气呼气都感到很容易 A. B. C. D.14. 我手脚麻木和刺痛 A. B. C. D.15. 我因为胃痛和消化不良而苦恼 A. B. C. D.16. 我常常要小便 A. B. C. D.17. 我的手常常是潮湿的 A. B. C. D.18. 我脸红发热 A. B. C. D.19.我容易入睡并且一夜睡得很好 A. B. C. D.20. 我作恶梦 A. B. C. D.计分:正向计分题A、B、C、D按1、2、3、4分计;反向计分题A、B、C、D按4、3、2、1计分,反向计分题号:5、9、13、17、19。20个项目的分数相加得出总分,再乘以1.25取整数,即得标准分。标准分低于50分者为正常;50-60分者为轻度焦虑;61-70分者为中度焦虑,70分以上为重度焦虑,中度以上焦虑建议精神专科咨询就诊,排除焦虑症。
一般焦虑是最常见的一种以担心、害怕为主的情绪状态,常常与具体事件相关,事件解决焦虑也就随之消失,称为生理性焦虑。 焦虑的严重程度和客观事件或处境明显不符,或者持续时间过长时,就变成了病理性焦虑,称为焦虑症状,符合相关诊断标准的话,就会诊断为焦虑症,也称为焦虑障碍。 焦虑症目前病因尚不明确。研究表明,焦虑症与遗传因素、个性特点、不良事件、应激因素、躯体疾病等均有关系,这些因素会导致机体神经-内分泌系统出现紊乱,神经递质失衡,从而造成焦虑等症状的出现。焦虑症患者往往会有5-HT(5-羟色胺),NE(去甲肾上腺素)等多种神经递质的失衡,而抗焦虑药可使失衡的神经递质趋向正常,从而使焦虑症状消失,情绪恢复正常。 焦虑症有很多种类型,按照患者的临床表现,焦虑常分为: 1) 广泛性焦虑:在没有明显诱因的情况下,患者经常出现过分担心、紧张害怕,但紧张害怕常常没有明确的对象和内容。此外,患者还常伴有头晕、胸闷、心慌、呼吸急促、口干、尿频、尿急、出汗、震颤等躯体方面的症状,这种焦虑一般会持续数月。 2) 急性焦虑发作(又称为惊恐发作):在正常的日常生活环境中,并没有恐惧性情境时,患者突然出现极端恐惧的紧张心理,伴有濒死感或失控感,同时有明显的植物神经系统症状,如胸闷、心慌、呼吸困难、出汗、全身发抖等,一般持续几分钟到数小时。发作突然开始,迅速达到高峰,发作时意识清楚。注意!这种类型焦虑的出现是发作性的,无法预知的。由于急性焦虑发作的临床表现和冠心病发作非常相似,患者往往拨打“120”急救电话,去看心内科的急诊。尽管患者看上去症状很重,但是相关检查结果大多正常,因此往往诊断不明确,使得急性焦虑发作的误诊率较高,既耽误了治疗也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 3) 恐怖症(包括社交恐怖、场所恐怖、特定的恐怖):恐怖症的核心表现和急性焦虑发作一样,都是惊恐发作。不同点在于恐怖症的焦虑发作是由某些特定的场所或者情境引起的,患者不处于这些特定场所或情境时是不会引起焦虑的。例如害怕社交场合或者人际交往,或者害怕某些特定的环境:如飞机、广场、拥挤的场所。恐怖症的焦虑发生往往可以预知,患者多采取回避行为来避免焦虑发作。有一位患者就是害怕坐地铁或者公交车,只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她就会焦虑发作,极其痛苦,为了避免焦虑发作,她就打出租车上下班,因为坐出租车她就没事。 还有一种分类,大家了解一下就可以了:美国的精神障碍诊断标准中,焦虑障碍包括:广泛性焦虑、急性焦虑发作、恐怖症、创伤后应激障碍、急性应激障碍、强迫障碍。因为这些疾病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焦虑症状突出。 焦虑症可以说是人群中最常见的情绪障碍了,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表明,人群中焦虑症的终身患病率为13.6%-28.8%,90%的焦虑症患者在35岁以前发病,女性往往多于男性。我国缺乏全国性的焦虑症调查资料,河北、浙江等几个省的调查显示:焦虑症的患病率在5%-7%,据此估计全国约有5千万以上的焦虑症患者。 焦虑症是一组以焦虑症状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情绪障碍,往往包含两组症状: ⑴ 情绪症状 患者感觉自己处于一种紧张不安、提心吊胆,恐惧、害怕、忧虑的内心体验中。紧张害怕什么呢?有些人可能会明确说出害怕的对象,也有些人可能说不清楚害怕什么,但就是觉得害怕; ⑵ 躯体症状 患者紧张的同时往往会伴有自主神经功能亢进的表现,像心慌、气短、口干、出汗、颤抖、面色潮红等,有时还会有濒死感,心里面难受极了,觉得自己就要死掉了,严重时还会有失控感。 焦虑症患者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常常会反复就医,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同时也会造成巨大的医疗资源浪费,研究表明焦虑症患者的医疗费用是一般人口的9倍。急性焦虑发作的患者,发作时的表现和冠心病极其相似,还有焦虑发作的患者被误以为是冠心病发作,而进行心脏造影检查。可以说,焦虑症给个人及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负担。由于大家普遍缺乏包括焦虑症在内的精神卫生常识,因此绝大多数焦虑症患者都没有得到及时正确的治疗。世界卫生组织研究表明:中国只有6.1%的焦虑症患者得到了正确的治疗,而美国的治疗率是42%。 精神科医生诊断焦虑症的主要依据是:家属提供的患者病史(患病的时间,不好的表现等)、精神检查(通过和患者交谈得出检查结果)、体格检查、量表测查、实验室的辅助检查等。诊断焦虑症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下面有一个简单的焦虑自评量表,大家可以自我测评一下。如果你的分数较高,建议你到精神科去做一个系统的检查。当然了,心理测查会有一定的误差,这个测查权当是筛查,分数高不见得就是焦虑,不过中度以上的焦虑,建议你还是去看一下医生鉴别诊断一下比较好。 焦虑症是一种治疗效果较好,预后也较好的情绪障碍,因此即使你被确诊为焦虑症,也不必过分担心。焦虑症的治疗通常包括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 药物治疗1. 苯二氮卓类药物 (又称为安定类药物) 优点:见效快,多在30-60分钟内起效;抗焦虑效果肯定;价格一般比较便宜。 缺点:效果持续时间短。有可能产生依赖。不适合长期大量使用。 常用药物:劳拉西泮(罗拉):常用剂量是一天2-3次,每次0.5-1.0mg;佳静安定(阿普唑仑):常用剂量是一天2-3次,每次0.4mg;奥沙西泮片(优菲):常用剂量是一天2-3次,每次15mg,这三个药物属于短中效的安定类药物,抗焦虑效果好,镇静作用相对偏弱,对白天的工作影响小一些。其实所有的安定类药物都可以抗焦虑,只是副作用还有效果各不相同,以上三个药较为常用。 如何使用安定类药物: ①间断服药原则:焦虑严重时临时口服,不长期大量服用。 ②小剂量原则:小剂量管用就不用大剂量 ③定期换药的原则: 如果是病情需要长期服用安定类药物抗焦虑,3-4周就换另一种安定类药物,可以有效地避免依赖的产生。注意换药时,原来的药慢慢减,新加上的药慢慢加,两种药物交叉服用一段时间后,再撤掉原来的药物,新加上的药物加到治疗量。如果患者年龄偏大,服药剂量不大,疗效较好时,也可以不换药,只要安定类药物服用的剂量不增加,在正常范围内,疗效不减弱,就可以认为没有产生依赖性。 在焦虑症的早期治疗要尽快使用安定类抗焦虑药,以便尽快控制焦虑,因为抗抑郁药发挥抗焦虑作用,往往需要2-3周的时间,如果不尽快控制焦虑症状的话,会对病情恢复产生不利影响。安定类药物服用4-6周后可以慢慢减量至停服。如果停用安定类药物,请慢慢减量至停药,不可突然停药,否则极易引起停药反应,加重病情。 2.抗抑郁药那么抗抑郁药能够从根本上改善焦虑,因为焦虑的病因与脑内神经递质的不平衡紧密相关,而抗抑郁药可以改善脑内神经递质的不平衡,从而缓解焦虑,从根本上治疗焦虑。美国及中国焦虑障碍治疗指南中明确指出: 1)广泛性焦虑:一线治疗药物是:帕罗西汀(赛乐特)、艾司西酞普兰(来士普)、文拉法辛(博乐欣、怡诺斯)。二线药物选择度洛西汀。 2)惊恐发作:一线药物是帕罗西汀(赛乐特),艾司西酞普兰,二线药物是氯米帕明。 3)社交焦虑(社交恐怖):一线药物是帕罗西汀(赛乐特),丁螺环酮,二线药物是艾司西酞普兰,舍曲林,文拉法辛。 一线药物的意思是首先选择的、疗效明确的药物;二线药物是指如果一线药物疗效不好的话,第二选择的药物。通过治疗指南,可以看到赛乐特对于各种焦虑都是一线药物,它是各种焦虑的首选药物。其次是艾司西酞普兰、度洛西汀和文拉法辛,效果也不错。 这类药物的特点是: 优点:抗焦虑效果肯定; 从根本上改善焦虑; 无成瘾性,适合长期服用。 缺点:抗焦虑效果见效慢,2-3周后起效,常常需要同时短期合用安定类药物,价格偏贵。 具体使用哪种药物,医生一般会根据患者病情,身体情况,经济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治疗注意事项: 1)在服药初期焦虑可能会加重,与药物的副作用有关,一般在2周后消失。注意在开始服药时剂量小一点,慢慢加量,焦虑明显的话,及时加用安定类药物缓解焦虑。 2)症状缓解后,建议服药1-2年左右。停药及加量请咨询医生,不要自行调整药物治疗方案。 3)服药期间会出现副作用,不要慌张,注意及时咨询医生。一般来说2周后副作用大多会消失,因为身体已经适应了。如果副作用患者不能耐受,请医生帮助调整治疗方案。 4)精神科药物的个体化差异是指不同的患者,诊断相同,年龄性别一样,体质也差不多,但对药物治疗的效果有明显的差异。起效的药物剂量,药物的副作用也会用很大的差异。患者在服药的时候,注意和医生保持联系,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要害怕药物的副作用,可以一起想办法解决它。 临床用药经验: 1) 帕罗西汀片:商品名赛乐特、乐友等,属于SSRI类药物,作用于5-HT系统,常用剂量为20-60mg/天,单次服用即可,抗焦虑效果卓著,是治疗所有类型焦虑症的首选药,因为它疗效的确好,尤其是在焦虑症的治疗上更为突出,别的药物无效时,换用赛乐特仍然可以有效。所以在焦虑症的治疗指南中,明确指出它是各种焦虑症的首选药物。应用的一点体会:开始服用赛乐特时,先吃半片,吃几天后再加到1片。如果停药的话,慢慢减量,不可一下子停用赛乐特。个别患者服药后有一定的镇静作用,可以放到晚上服药,一般是早上服药;个别患者会出现一过性的高血压,高血压患者需要监测血压。 2) 艾司西酞普兰:商品名叫来士普、百洛特,也属于SSRI类药物,作用于5-HT系统,常用剂量是10-20mg/天。抗焦虑效果不错,副作用小是其优点,尤其适合老年人以及有心血管疾病的患者使用,价格偏贵。 3)文拉法新:商品名叫怡诺斯、博乐欣,有缓释制剂。该药为双受体作用的药物,作用于5-HT和NE两种神经递质,常用剂量是75-225mg/天.抗抑郁抗焦虑效果好。注意有可能在服药初期焦虑会加重,需要加用安定类药物,一般持续两周大多消失。 4)度洛西汀:商品名叫欣百达、奥思平,同样也是双受体作用原理的药物,作用于5-HT和NE两种神经递质, 常用剂量是60mg/天,这个药物最大的特点是在双受体的作用程度上有其优点,抗抑郁、抗焦虑效果比较好。像舍曲林,兰释,喜普妙,氟西汀,氯米帕明等药物,常常作为第二梯队的药物来使用。 5)丁螺环酮,坦度螺酮属于5-HT-1A受体激动剂,对社交焦虑效果好,无依赖性,缺点是见效慢,2-3周见效,如果患者先服用过安定类药物的话,再服用丁螺环酮的话,效果多不理想,可以与抗抑郁药合并使用。 6) 急性焦虑发作时可以考虑服用普萘洛尔(心得安)10-20mg,临时服用,能够改善症状。7) 三环类药物:如氯丙咪嗪,阿米替林等,药效不错,价格也较便宜,但是副作用偏大,已经不是首选药了。8) 黛力新:不常用这个药,疗效一般,药理上优势不大,它是一种抗精神病药物和一种抗抑郁药的混合品。 至于每一位患者服用哪种药物合适,则要考虑患者的病情、既往用药经历、服药后的疗效、患者对药物的耐受情况及副作用情况,还要考虑患者的经济情况,综合考虑后做出决定。同时也需要密切随访患者,随时调整治疗方案,使患者逐步走向康复。心理治疗 心理治疗是指临床医师通过言语或非言语交谈建立起与患者的良好医患关系,应用有关心理学和医学的知识指导和帮助患者克服和纠正不良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情绪障碍、认知偏见以及适应问题。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是帮助焦虑症患者康复的两条腿,药物治疗是雪中送炭,必不可少;心理治疗是锦上添花,会让患者进一步康复,也非常重要。那么,找什么人做心理治疗最合适呢?(1)精神科医生 有一部分精神科医生的特长就是心理治疗,找这部分精神科医生做心理治疗最合适,因为这才是最称职的心理医生。其他精神科医生可能特长不是心理治疗,但也可以做心理治疗,像支持疗法、认知疗法等等;(2)临床心理学工作者 比如医院的心理治疗师等掌握临床心理学知识的人。 适合焦虑症的心理治疗有:支持治疗、行为治疗、认知治疗、生物反馈治疗等等。 学会自我放松训练:放松训练就是通过身体放松而达到心理放松,比较简单的如深呼吸法:焦虑不安时闭上眼睛,慢慢用鼻子吸气,口鼻呼气,反复三到五次。也可以采用自我暗示法:即有意识地想一件开心的事情,尽量真实而具体。过度紧张、焦虑时,先轻闭双眼,全身放松,做几次均匀而有节奏的深呼吸,反复地自我暗示:“不要着急”、“放松、放松”,几分钟后,情绪就会平稳。 焦虑症的预后往往较好,经过治疗后,绝大多数患者会得到康复,恢复往日笑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症状缓解后,建议服药1-2年左右。各种类型的焦虑症,都需要坚持服用一段时间的抗抑郁药;停药以及加减药量请咨询医生,千万不要自行调整药物治疗方案,以免加重病情。焦虑症是最常见的情绪障碍,它可治疗、可预防,预后很好。焦虑症需要在精神科医生的指导下服药治疗,症状缓解后还需要坚持服用一段时间的药物,不可自行停药。配合心理治疗,对于焦虑症的恢复,效果更好。建议广大患者多学习各种精神卫生常识,做到患病后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对于减少病痛,意义重大。
我们知道了失眠症形成的机制是对一过性失眠的不良心态导致恶性循环造成的。那么,可以说,不打断这个恶性循环,就不能真正治愈失眠症。药物有一定效果,只是对症治疗,不打断这个恶性循环,药物就不能停下来,也就可能形成对药物的依赖,尤其是心理依赖。时间长一些,药物的效果也就不好了。因此,打断这个恶性循环,是治好失眠症的关键。 如何才能不打断这个恶性循环? 到了能够确诊失眠症的地步,往往患者自己的“自我调节方法”措施已经失败,可以说患者已经没有能力进行自我调节了。因为这部分人的心理层面上偏离常态的特征,导致不能应用适当的方式方法进行自我调节,才从一过性失眠演变为失眠症的。 急治标,缓治本。应用药物改善睡眠,从而恢复患者的自我调节能力,尤其对较重的患者,这是必要时的。 学习睡眠和梦的有关知识,真正的认识睡眠和梦。 自我思考反省有哪些不良的心理特点。 自我思考反省有哪些不良的生活习惯。 正确认识健康、疾病、生命。 与医生一道,通过讨论,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自我调节方案。 坚定不移地实施。 评价效果。 评价自我调节方案,修正方案。 坚定不移地实施。 ...... 效果显现,逐渐调减药物剂量,直至停药。 长期进行心理的自我调节。 以后的生活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事件,还会有一过性失眠。但我们学会了正确的自我调节方法,就能很快的从一过性失眠恢复到正常,而不再演变为失眠症。 有一个健康的心理,就不会得失眠症!
上一篇文章谈到一过性失眠、失眠症,具有一些易感特征的人容易从一过性失眠演变为失眠症。现在说说从一过性失眠演变为失眠症的机制。【从一过性失眠演变为失眠症的机制】1、一过性失眠的正常过程:各种因素刺激 ─→ 身体对刺激反应 ─→ 引起一过性失眠 ─→ 身体对一过性失眠进行调节 ─→ 恢复正常睡眠2、身体经历一过性失眠 ─→想得多, 担心失眠会引起严重后果,一连串的“灾难想法”─→ 心情烦恼不安,期望睡好─→ 想方设法想睡好─→ 大脑兴奋─→ 大脑越兴奋越睡不好─→ 更加烦恼,“灾难想法更多─→ 担心更重─→ 更睡不好─→ ……进入了恶性循环3、从上面可以看出,具有一些易感特征的人容易从一过性失眠演变为失眠症。虽然后果是失眠症,但从演变过程看,真正的问题在于这些具有一些易感的心理特征特征,心理上出了问题,他(她)们往往忽视了针对这些心理问题的调节,而抓住失眠症的痛苦和担心不放。恶性循环持续存在,失眠症难以好转。即使使用一些药物治疗,由于心态的问题,也会出现新的状况,治疗效果常常不满意。
上一篇文章介绍了失眠症的通行诊断标准,自己认为患有失眠症的人,可以对照评估,但确诊需要专业医生进行。一过性失眠:人们大都经历过短期失眠。个环境的因素,如使人兴奋、生气、悲伤、过度担心等等事件,通常会出现失眠,这种 是人体对事件 的正常反应,通过自身的调节很快会恢复正常。一般持续时间很短,1-3天左右。所以也称为一过性失眠。这种失眠,只要适当自我调节就自然恢复正常,不需要特殊处理。但对于一些人来说,可能性会出现失眠持续存在并加重,以致于演变为真正的失眠症,而去寻医问药。我们知道,从一过性失眠演变为失眠症的人,只是很少数。换句话说,从一过性失眠并不必然演变到失眠症。那么什么样的人容易从一过性失眠演变为失眠症呢?容易患失眠症的人:1、平时对身体的微小不适过度敏感的人;2、平时对身体的微小不适高度重视的人;3、害怕老得快,并非常在乎别人怎么评价他(她)健康状况的人;4、特别看重睡眠时间的人;5、对睡眠的期望值过高的人;6、担心长期睡眠不好会引起重大疾病的人;7、情感脆弱的人;8、对各方面追求完美的人。9、可能还有一些相关心理功能存在缺陷的人。如:过分执着、绝对化倾向、过度小心,等等。以上这些人,我统称为易患失眠症的人。他(她)们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不能从正常的一过性失眠状态中通过自我调节很快的恢复正常睡眠。那么是什么样的机制使他(她)们从一过性失眠演变为失眠症呢?下一篇文章专门谈论:从一过性失眠演变为失眠症的机制。
在精神(心理)科,对失眠症诊断,是有严格标准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CCMD-3)。编码:(5)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51)非器质性睡眠障碍,51.1 失眠症。 诊断标准: 是一种以失眠为主的睡眠质量不满意状况,其他症状均继发于失眠,包括难以入睡、睡眠不深、易醒、多梦、早醒、醒后不易再睡、醒后不适感、疲乏,或白天困倦。失眠可引起病人焦虑、抑郁,或恐惧心理,并导致精神活动效率下降,妨碍社会功能。【症状标准】(1)几乎以失眠为惟一的症状,包括难以入睡、睡眠不深、多梦、早醒,或醒后不易再睡,醒后不适感、疲乏,或白天困倦等;(2)具有失眠和极度关注失眠结果的优势观念。【严重标准】对睡眠数量、质量的不满引起明显的苦恼或社会功能受损。【病程标准】至少每周发生3次,并至少已1个月。【排除标准】排除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症状导致的继发性失眠。【说明】如果失眠是某种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如神经衰弱、抑郁症)症状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另诊断为失眠症。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编码:F51.0 非器质性失眠症 失眠症是一种持续相当长时间的睡眠的质和/或量令人不满意的状况。在诊断失眠症时,不能把一般认为正常的睡眠时间作为判断偏离程度的标准,因为有些人(即所谓短睡者)只需要很短时间的睡眠,却并不认为自己是失眠患者。相反,有些人为其睡眠质量之差痛苦不堪,但他们的睡眠时间从主观上和/或客观上看都在正常范围。 在失眠者中,难以入睡是最常见的主诉,其次是维持睡眠困难和早醒。然而,病人主诉中通常以上情况并存。典型情况是,失眠发生于生活应激增加的时候,并多见于妇女、老年人及心理功能紊乱和社会经济状况差的人群中。如果一个人反复失眠,他就会对失眠越来越恐惧并过分关注其后果。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使得这个人的问题持续存在。 就寝时,失眠的人会描述自己感到紧张、焦虑、担心或抑郁,思想象在赛跑。他们常常过多地考虑如何得到充足的睡眠、个人问题、健康状况,甚至死亡。他们常常试图以眼药或饮酒来对付自己的紧张情绪。清晨,他们常诉感到心身交瘁;白天的特征是感到抑郁、担心、紧张、易激惹和对自身过于专注。 当在生活中哄孩子上床睡觉有困难时,我们也常会说儿童有睡眠困难(并非睡眠本身);照料孩子入睡困难不应在此编码,但在ICD-10第二十一章中有此分类(Z62. 0,父母照看不周)。 诊断要点: 为了确诊,下列临床特征是必需的: (a)主诉或是入睡困难,或是难以维持睡眠,或是睡眠质量差; (b)这种睡眠紊乱每周至少发生三次并持续一月以上; (C)日夜专注于失眠,过分担心失眠的后果; (d)睡眠量和/或质的不满意引起了明显的苦恼或影响了社会及职业功能。 只要是睡眠的质和/或置的不满意是病人唯一的主诉,就应在此编码。如果失眠是基本症状或失眠的长期性及严重性使得病人把它看作是基本症状时,即使存在其它精神症状如抑郁、焦虑或强迫等,并不能否定失眠症的诊断。其它共存的障碍,如果症状显著、持续存在,必须采取相应的治疗时,也应予以编码。应当指出,大多数失眠者通常过分关注自己的睡眠紊乱,而否认存在有情绪问题。因此,必须进行仔细的临床评定,然后才能排除失眠这一主诉的心理基础。 失眠是其它精神障碍中常见的症状,如情感性、神经症性、器质性及进食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及其它睡眠障碍如梦魔。失眠也可伴发于躯体障碍,卧;;有疼痛,不适或服用某些药物时。如果失眠仅仅是某一精神障碍或躯体状况的多种症状中的一种,即它在临床相中并不占主要地位,那么诊断就应限定于主要的精神或躯体障碍。此外,另外一些睡眠障碍如梦魇、睡眠一觉醒节律障碍、睡眠呼吸暂停及夜间肌阵挛,只有当它们导致了睡眠的量或质的下降时,才能确立诊断。
一、睡眠 睡眠是由于身体内部的需要,由于脑的功能活动而引起的动物生理性活动低下,使感觉活动和运动性活动暂时受到抑制,给予适当刺激就能使其立即觉醒的状态。睡眠是一种主动过程,睡眠是恢复精力所必须的休息,大脑有专门的中枢管理睡眠与觉醒,睡眠时人脑只是换了一个工作方式,使能量得到贮存,有利于精神和体力的恢复,缓解疲劳。而适当的睡眠是最好的休息,既是维护健康和体力的基础,也是取得生存能力的保证。 睡眠往往是一种无意识的愉快状态,通常发生在躺在床上和夜里我们允许自己休息的时候。与觉醒状态相比较,睡眠的时候人与周围的接触停止,自觉意识消失,不再能控制自己说什么或做什么。处在睡眠状态的人肌肉放松,神经反射减弱,体温下降,心跳减慢,血压轻度下降,新陈代谢的速度减慢,胃肠道的蠕动也明显减弱。这时候看上去睡着的人是静止的,被动的,实际不然,如果在一个人睡眠时给他作脑电图,我们会发现,人在睡眠时脑细胞发放的电脉冲并不比觉醒时减弱。这证明大脑只是换了一个工作方式,完成必要的任务。 睡眠时间因人而异,成年人每天睡眠时间为平均八小时,但其实足够的睡眠不是从时间上的多与少来分别,而是从能否达到熟睡的状态,专家建议的睡眠时间一般应维持6~8小时,视个体差异而定。如果的确入睡快而睡眠深,睡上6小时可完全恢复精力,也属正常。而入睡慢而浅,睡眠多、常多梦者,即使睡上10小时,精神仍难清爽,就不是正常的。单纯延长睡眠时间也对身体无益。 二、睡眠的结构:根据脑电波的特征,可分为慢波睡眠和快波睡眠两种时相。 慢波睡眠,脑电波呈现同步慢波。眼球没有或只有少量缓慢的运动,故又称非眼快动睡眠(NREM)。成年人慢波睡眠可分成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打盹浅睡(S1);第二阶段为中度睡眠(S2);第三阶段为中度至深度睡眠(S3);第四阶段为深度睡眠(S4)。儿童睡眠的分期比较困难。 快波睡眠,脑电波呈现不同步快波。睡眠时眼球有快速运动(50~60次/分),故又称眼快动睡眠(REM)。快波睡眠的时间在整个睡眠时间中所占的比例随年龄增加而减少。新生儿的快波睡眠占整个睡眠时间的50%,2岁以内的婴儿的快波睡眠占睡眠时间的30%~40%,青少年和成年人的快波睡眠占睡眠时间的20%~25%,而老年人的快波睡眠占睡眠时间不到5%。它是在睡眠过程中周期出现的一种激动状态。脑电图呈现快频低压电波,类似清醒时脑波。自主神经系活动增强,如心率、呼吸加速,血压升高,脑血流及耗氧量均增加,在男性则有阴茎勃起。此外,睡者时时翻身,面和指(趾)端肌肉不时抽动。表现出3个特征:①低电压、快频脑波;②颈部肌肉张力松弛以及脊髓反射被抑制,此时运动系统受到很强抑制;③频繁出现快速的眼球运动。 成年人的睡眠中,慢波睡眠和快波睡眠相互交替,先进入“非眼快动睡眠期NREM”,睡眠从1级到4级、越来越深;然后再越来越浅、回到1级。此时转入“眼快动睡眠期REM”,就开始做梦,同时全身肌肉放松,而在闭眼的情况下、眼球出现不规则的快速转动。随着睡眠时间的推移,非眼快动睡眠、越来越浅,从能够达到4级的深度,变为只能达到3级、2级、最后醒转。眼快动睡眠期、则越来越长,就是说、梦越做越长。一般说,每个睡眠周期的长度是45-60分钟左右;每晚共有6到9个周期。也就是说,每晚要做6到9个梦。如果每次在梦后醒来,就会知道刚才在做梦,但也不一定在第二天早上醒来后能够记得。如果是在末了一次梦后醒来,就往往会清楚地记得刚才在做梦。 以睡眠全时为100%,则慢波睡眠约占80%,而异相睡眠占20%。将睡眠不同时相和觉醒态按出现先后的时间序列排列,可绘制成睡眠图,它能直观地反映睡眠各时相的动态变化。 非速眼动睡眠在前半夜较多,主要是常人经过一天的用脑后,脑力消枆很大,对于脑细胞与脑组织都是压力与伤害,生理时钟自然会诱使我们睡觉,让脑部温度降下,进入修护阶段,这对生命的维系相当重要。后半夜睡眠速眼动睡眠会较多,则是与学习工作有关,当一天中经历了许多不管是好是坏的景物,都要纳入记忆中,而速眼动睡眠就包含了学习新事物、整合日间情绪等作用。 三、梦: 梦只是人睡眠时的一种心理活动,梦中的心理活动内容与人清醒时的心理活动内容一样都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梦中离奇的梦境是因人睡眠大脑意识受抑制时对各种客观事物的刺激产生的不能随意控制引起的。如,人清醒心动过速时产生的似乎被追赶的心悸感,在梦中变成了被人追赶的离奇恐惧的恶梦,人清醒心动过慢或早博时引起的心悬空、心下沉的心悸感,在梦中变成了人悬空、人下落的离奇恐惧的恶梦。梦中经常能感觉到一些人清醒时不易感觉到的轻微的生理变化,是因人睡眠时来自外界的各种客观事物的刺激相对变弱,来自体内的各种客观事物的刺激相对变强引起的。 所有人类都会做梦。因此,如果一个人觉得他们没有做梦或者一个夜晚中只做了一个梦,这是因为他们关于那些梦的记忆已经消失了。这种“记忆抹除”的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个人是自然缓和地从快速动眼睡眠阶段经过慢波睡眠期而进入清醒状态。如果一个人直接从快速动眼睡眠期中被叫醒的话(比如说被闹钟叫醒),他们就比较可能会记得那段快速动眼期所做的梦境。不过并非所有发生在快速动眼期的梦都会被记得,因为每个快速动眼期之间会插入慢波睡眠期,而那会导致前一个梦的记忆消失。 我们梦境中的许多内容与自己最近的经历有关。大脑是从“固有记忆”系统中提取做梦的素材的。“固有记忆”系统包括了大脑曾经获得尤其是最新获得的信息,储存着你可以说明自己知道的东西。即“固有记忆”,这种记忆可以被科学家检测出来,你自己却意识不到。大脑经常为一些难题所困扰,在睡梦中它将记忆、事实与感情结合起来,把它们像拼插玩具一样组合在一起,并把这些信息转换成我们可以体验的形式。梦与人的社会环境、心理因素以及形体状况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做梦是人脑的正常活动,人脑处于睡眠状态下,做梦是必不可少的。每个人每夜都反复地做着梦,做梦主要是在快波睡眠期间,也有少数是在慢波睡眠期间。但两种睡眠状态所做的梦,在内容上是不同的。慢波睡眠期间所做的梦,概念性较强,内容常涉及到最近生活中所发生的事;快波睡眠期间所做的梦,知觉性(特别是视知觉)较强,内容生动、古怪。由于快波睡眠状态大部分发生在下半夜,因此整个睡眠时所做的梦,一般是从较多概念化的上半夜向较多知觉化的下半夜过渡。 梦具有离奇性和逼真性的特点。离奇性指梦中出现的事物常常是现实中不存在的,如有时梦见人会飞起来。这主要是由于做梦时,高级中枢处于抑制状态,缺乏意识的严密调节和控制,使激活的表象形成了离奇的结合。逼真性是指人们在梦中常有一种身临其竟之感,如有人梦见自己坠入悬崖,其情景犹如真的一般。梦可能由一定的动因引起的。如:①身体勾部的某些变化。如胃空时,人们往往梦到自己到处在找食物。②外部刺激的作用。如睡觉时风刮树叶的沙沙声,可使人梦到下雨。睡觉时把手压在心脏跳动的部位,就会做恐惧的梦。③日有所思,夜有所梦。白天生活中的某些事情引起大脑皮层的过度兴奋,使这部分细胞不易抑制,也能构成梦境。 做梦是脑的正常功能的表现,它不仅无损于身体健康,而且对维持脑的正常功能是必要的。研究表明,如果人为地连续几天剥夺人的快波睡眠,人就会出现紧张、焦虑、注意力涣散、易激怒,甚至出现幻觉等反常现象。从半睡眠状态到做梦这个阶段,对于恢复脑细胞的功能,用于积累、整理、储存来自外界和机体的信息是极为重要的时刻。做梦可以防止人脑因晚上不用而丧失其效能。对于人体的生理来说,“眼快动睡眠期(做梦期)”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个时间里,人脑进行必要的功能调整。梦的产生机制还不清楚,可能入睡后,一些器官(包括感觉器官)的活动会引发做梦。梦的内容与我们的期望、企图、担心等各种心理趋势有关。但不管是做了什么梦,好梦也好,恶梦也罢,切不可因此而影响正常的生活,梦只不过是人无法完全控制的一种情绪表达。不必太看重梦的好坏。吃了安眠药(包括有安眠作用的抗精神病药),会对眼快动睡眠期起到一定的抑制,梦就少了。但一旦停药,就会出现梦多的现象。睡眠与梦,都是人体必需的。也就是这个道理,从一些有安眠作用的药,换到无安眠作用的药,就会出现睡眠问题。一般都会自行调整过来,没有必要太过于重视,也不必作特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十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第三十六条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第四十一条 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第四十二条 禁止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 (一)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 (二)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实施前款第一项治疗措施,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四十四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第四十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第四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 第五十三条 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四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五十七条 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第五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看护患者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当提供。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精神卫生监测和专题调查结果应当作为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十四条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十五条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精神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康复的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更新精神卫生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第六十七条 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医学院校应当为非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国家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十一条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 第八十四条 军队的精神卫生工作,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对于失眠症,用或不用药,都要进行适当自我调节。以下方法供参考: 1、对生活中偶尔产生的失眠,不必过份忧虑,相信自己的身体自然会调节适应。人的身心弹性甚大,一两夜失眠自不会造成任何困难。失眠之后愈担心会再失眠的事,到夜晚就愈难入睡。 2、生活起居规律化,养成定时入寝与定时起床的习惯,从而建立自己的生理时钟。避免睡懒觉。 3、适度运动,每天保持半小时至一小时的运动,藉以灵活身体各部器官。但睡眠前应尽是避免剧烈运动。 4.、卧房要安静,床要舒适,关掉电视,尽量使卧房隔离噪音,关灯,睡前半小时内避免劳心或劳力的工作。临睡前可听听轻音乐,有助于睡眠。 5、睡前勿过度饮食,不要吃辛辣、富含油脂的食物,不要喝太多的水,会影响睡眠质量;可少量吃一点养心阴的东西,如冰糖莲子羹、小米红枣粥、藕粉或服桂圆肉水。睡前远离咖啡、可乐、茶等带有刺激性的饮料。 6、经常到森林等地负离子含量丰富的地方,身处这些环境中,大自然空气中的负离子可以有效改善神经疲劳,振奋精神,改善植物神经紊乱引起的睡眠障碍。 7、大睡要放在晚间。白天打盹可能会导致夜晚睡眠时间被“剥夺”。白天的睡眠时间严格控制在1个小时以内,且不能在下午三点后还睡觉。 8、睡前洗澡或烫足,有助于你放松肌肉,会睡得更好。 9、不要依赖安眠药。在服用安眠药之前一定要咨询医生,建议你服用安眠药不要超过4周。 10、卧室里不能有花卉,因为它们能引起人们的过敏反应。 11、晚上不打扫卫生:清扫房间使用的喷雾剂和化学清洁剂都可能刺激呼吸道,从而影响睡眠。 12、睡前可以适当静坐,散步,听低缓的音乐等,使身体逐渐入静,静则生阴 ,阴盛则寐,最好的办法是趟在床上做几分钟静气功,做到精神内守,入睡后,睡眠质量才会最好。 13食疗调理 (1)玉竹猪心:猪心500克、玉竹20克、荸荠50克、韭黄10克、鸡汤40克、酱油15克,料酒、盐、胡椒、葱、姜、水淀粉、醋、麻油少许。猪心切成薄片,玉竹用水煮,提取浓汁20毫升,再配荸荠、韭黄、鸡汤,加入酱油、料酒、盐、胡椒、葱、姜适量煸炒,用水淀粉勾芡,淋入醋和麻油少许。每日1-2次。 (2)猪肉海参:海参725克、猪里脊肉200克、葱、姜、香菜、海米、味精、醋、盐各适量。海参切成片,温水泡开,里脊切成薄片,分别入清水氽过。姜、葱切末,香菜切小段、海米码入碗内再用鸡汤烧开,加入味精、醋、盐,随即倒入碗内,参肉软溜。每日1-2次。可随餐食用。 (3)莲子冰糖:去芯鲜莲子300克、冰糖200克、白糖200克、金糕30克、桂花卤少许。先将莲子蒸50分钟,把冰糖、白糖、金糕、桂花和清水2000克,共熬成汁,浇入莲子中。可随意食用。